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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王張越再傳醜聞 曾收290萬元玉石(圖)

 2018-01-12 10:4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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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越受審
張越受審(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8年1月12日訊】河北「政法王」張越,在落馬近3年後,其受賄細節再次曝光。日前官方信息披露,張越曾接受中共新疆自治區公安廳前黨委委員李彥明一塊價值290萬元的玉石。

據1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李彥明、張燕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二審時李彥明供述,2012年李曾花290萬元(人民幣,下同)買了一塊30多公斤的籽料玉石,送給時任中共河北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張越。

李彥明曾任中共新疆公安廳黨委委員、新疆警察學院黨委書記、副校長;張燕是李彥明之妻,曾任新疆警察學院副縣級調研員。

據「政事兒」報導,李彥明向張越行賄玉石,與其幫助河北赤城縣的企業老闆王某協調刑事案件有關係。2010年8月左右,王某因其十幾年前打架的事情被河北省公安廳拘留。而李彥明認識河北省公安廳的許多人,所以李就去找河北省公安廳領導協調。

2012年6月,王某出事,被河北省公安廳帶走。不久李彥明去北京出差,就找張越問王某的情況,並送去用王某行賄的290萬元購買的玉石。

判決書顯示,1998年至2014年期間,李彥明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王某、劉某、曲某、陳某等人財物共計1561萬餘元。其中,2010年至2011年近兩年裡,王某向李彥明行賄七次,所送財物共計442.28萬元。

不過,2012年9月,王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數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7年7月一審時,李彥明、張燕分別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及「受賄罪」被判刑18年、6年,並處罰金120萬、30萬元。李、張受賄所得1561萬餘元被收繳;李彥明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5999萬餘元被繼續予以追繳。李彥明、張燕向新疆高院提出上訴後,同年12月該院開庭審理此案,最終認定,撤銷繼續追繳李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的款項,其它維持原判。

2017年4月20日,張越受賄案一審開庭。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6年,張越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賄逾1.57億元。

官方通報指,張越「執行重大任務期間擅離職守」,「利用職權插手工程項目、干預司法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等。

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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