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劉克田在2000年至2002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女兒出國留學,收受巨額賄賂。此外,劉克田還犯有收受禮金的錯誤。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批復同意遼寧省委給予劉克田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監察部決定給予劉克田行政開除處分,報國務院審批。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了劉克田遼寧省副省長、人大代表職務,鑒於劉克田涉嫌受賄犯罪,此案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通報指出,劉克田是一個利用職權為子女謀取私利的典型,其結果是既害子女,又害自己。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從劉克田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時刻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絕不能用來謀取個人私利;如果把權力當作為個人和子女謀取私利的手段,就必然會走上違紀違法的道路。
劉克田是河北省寧河縣人,男,漢族,一九五一年一月生於瀋陽。先後畢業於中共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和遼寧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分獲經濟學碩士和經濟學博士學位。從一九七0年其先後任瀋陽市瀋河區正陽街道辦事處幹事、副主任,中共正陽街道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瀋陽市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瀋陽市計畫委員會工業處副處長、副主任;中共瀋陽市大東區委副書記、大東區區長;瀋陽市政府市長助理;一九九0年八月起任瀋陽市政府副市長;一九九五年二月起任遼寧省政府副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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