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共当局严禁官员干部收受各式利益,但官员贪腐仍然屡禁不止。
古人云:治国者,治官。
历史的经验表明,历代有作为的统治者多是通过治官达到治民。善治官则国泰民安,不善治官则贪官盛。贪官盛则民乱,民乱则国将不国。
贪官盛,民心散,国运衰
2010年伊始,中纪委、监察部通报2009年查办案件的情况:全年有8万多中共党员受违纪处分,占党员总数的1.1‰。与2008年相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增长10.8%,处分贪污贿赂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干部人数增长19.2%。
据中国内地媒体统计,2009年中国高官(副部级以上)密集落马,共有17人,涉贪人数之多,级别之高,数额之巨,都创历史记录。
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调查报告,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平均每名出逃贪官携走人民币近1亿元。
统计数字表明:30多年来,中国贪官的成长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贪官吞噬国民财富的速度更远远快于国民财富的创造速度。还表明:30多年来,中共纪检监察部门无法对中国7千万中共党员中的中高级官员实行有效的监管。
传统的反贪办法
中共建政60年的反贪腐,前30年以共产主义的道德说教为主,后30年以党内的自我监督为主。
党内的自我监督机制主要是中共各级纪检部门,它独立于国家司法之外,是审查具有腐败行为的各级官员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机构仅是奉命执行部门,没有任何抗诉的权利。
中共各级检部门在应用“双规”(即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的方法审查有腐败嫌疑的官员时,不受刑法、刑事讼诉法等国家法律条文的制约,不受检察、人大等国家司法、立法机构和新闻与论的监督,变相刑询逼供时有发生。许多后来被正式检控的贪官都以“那不是人呆的地方”来形容被“双规”的经历。虽然这些贪官最终被绳之以法,但以法制被破坏为代价。
这里提出了一个令人深醒的问题:以破坏程序正义为代价换取的实体正义,不是社会正义,更不是依法治国的真实内涵,而是严重地偏离了法制的航道。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不乏用严刑酷吏来惩治贪官,但收效甚微,阻止不了王朝的衰亡。中共60多年反贪腐的经历表明,腐败越演越烈,进入“不反腐亡国,反腐亡党”的两难困境。
老毛的反贪办法
老毛在上世纪50年代发动的反右、反右倾,从根本上破坏了人民监督政府和官员的制约机制。后来,老毛又发动文革,鼓吹“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民主,大搞群众运动,企图找到人民监督政府和官员、防止政权腐败的新路,但以失败而告终。这是毛一生的最大憾事。
可行的反贪办法
贪腐是世界性的顽疾。纵观古今中外,腐败与国家的国体或政体、与民主或专制无直接关联。腐败与国家的法制建设、舆论监督和道德水平有直接关联。
可以看到一个现实,有清廉的专制或独裁统治的政府,也有贪腐的民主政治的政府。前者有中共建政初期的政府,新加坡的现政权。后者有菲律宾的马科斯政府,台湾的陈水扁政府,韩国的全斗焕政府和卢泰愚政府。
综合世界各国反贪防贪的经验,至少要司法制约、舆论制约和道德制约三管齐下才可奏效。
司法制约是底线
司法制约的前提是司法独立。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是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和保证。司法独立是惩处贪腐的制度保证。它不受政党、领导、潮流、与论等左右或干扰。在中国,司法独立没有被中国宪法认可,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目前司法是在中共的政法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运作。司法独立的缺失使司法制约贪腐大打折扣。
舆论制约是充要
舆论制约是反贪腐的有效武器。
舆论制约建立在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舆论制约。中共至今不敢将各级官员的财产放在阳光下,是拒绝舆论制约的最好证明。
台湾的经验表明,民主政治防范不了贪腐,而舆论制约却起到了重大作用,陈水扁的贪腐行为,最早由媒体揭出。美国的水门案也是由媒体最早披露。
道德制约是高标
道德制约,以德防贪,防患于未然。防贪心先于反贪行。
道德制约以道德重建为基础,重塑普世价值认同。中国五千年传统文化中,“礼、义、廉、耻、忠、孝、勇”等道德规范,传递着丰富的为人之道和为官之道,同时还有正反两面的典型和样板,例如清官海瑞与贪官和坤。
道德制约下的为官之道是要树立廉洁、公平、正义、忠于职守、富于专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等普世价值认同,而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党派团体、个人和集团利益等要服从或让位给普世价值认同。普世价值认同是从精神上树立高标准,从世界观上建立防腐的“防火墙”。
中国的反贪腐成效不大,症结是不重视道德制约,忽视司法制约,无视舆论制约,这无疑是将正在崛起的中华民族建立在沙滩上。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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