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美国没有经济特区 只有两种投资移民

 2010-02-10 22:2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由于一些中介的长期误导,许多人都认为美国的投资移民就是投资于美国的经济特区,让不少准备投资移民美国的人天真地幻想美国有多发达的经济特区。其实,这都是不了解美国法律和美国国情的部分海外中介误导的一个结果,美国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中国人观念中的“经济特区”。

首先,美国的EB-5投资移民法规中并没有任何条文是有关“经济特区”之类的提法或者类似的内容,美国在事实上也不存在中国所谓的“经济特区”。美国只有一个所谓的“特区”,那就是被中文一直翻译为“哥伦比亚特区”的这个美国首都的政治特区,但它也不是中国所谓的在一国两制基础上的“特别行政区”之类的概念,而是相当于中国的 “直辖市”的概念,与美国的州的地位相当,尽管它只有首都华盛顿市这一个城市。

其次,在美国的EB-5投资移民法中只协议存在一个附属于投资移民项目的“区域中心”计划,英文的唯一名称为“Regional Center”,也就是“区域中心”的意思。之所以说“区域中心”的安排是一个“计划”,是因为它在美国的EB-5相关法规中被称为“pilot program”,准确地翻译成中文应当是“小规模试验计划”。换句话说,美国的投资移民方案中的有一个“小规模试验计划”,即“区域中心”计划。

第三,根据中国部分媒体的宣传可知,一些中介宣称的美国的投资移民经济特区其实就是这个“小规模试验计划”下的部分“区域中心”而已。然而,美国的投资移民法所说的参与移民局试验计划的区域中心与中国人观念中的“经济特区”没有任何相像或者相近的地方,将其翻译为“经济特区”完全是部分中介对公众的故意误导,没有任何美国法律的依据。

第四,根据EB-5相关法规,任何一个美国单位都可以参加这个“小规模试验计划”,也可以不参加这个试验计划,参加或不参加是自愿的,均不影响一个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身接受投资移民的合法性,也不影响投资移民的移民申请,只要相关EB-5项目能够证明两点:1)能够创造不少于10个就业机会;2)能够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

因此,基于现有的美国EB-5投资移民相关法规,美国的EB-5投资移民事实上存在着两种基本形态:1)正规的EB-5投资移民方案(专业的英文说法是“Regular EB-5 Program”或者“Basic EB-5 Program”);2)“小规模试验计划”下的区域中心计划(英文的法定说法为“Pilot Program”)。二者有非常多的相同之处,而差别则是细微的。

根据EB-5投资移民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这所有两种EB-5投资移民的相同之处为:

1. 投资额的最低要求均为50万美元或者100万美元,具体金额的要求要视投资的项目所在的地点而定,根据不需要移民局特批,而是投资移民法明文规定的:

a) 只要是位于美国境内的人口少于2万的地区的,都被联邦政府依法视为农业区或者偏远地区,都只需50万美元投资。

b) 只要是位于州政府书面认定的人口超过2万的大城市内的高失业区域内的,也只需50万美元。

c) 只要是位于人口超过2万的大城市内但是又不属于高失业区的,都必须投资至少100万美元。

2. 创造就业机会的最低要求均为不少于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

3. 绿卡的受益对象均包括投资者自己、配偶和21岁以下的所有子女。

4. 绿卡的申请、签发和转正的程序、要求与处理速度相同。

根据法律,这所有两种EB-5投资移民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 对就业机会核算的方式不同:

a) 正规的EB-5投资移民项目必须有直接的可以被移民局现场检查的按时领取工资的员工。因为这要求有大量的直接就业机会产生,因此,这个方案一直在所有的制造业领域被广泛应用。

b) 而“小规模试验计划”下的区域中心计划则可以完全以建立在数学计算模型基础上的间接就业机会来核算,不需要证明有任何一个在领工资的员工存在。相对而言,目前数十个“小规模试验计划”下的区域中心的项目之所以都与房地产相关,就是因为房地产相关的项目比较不容易创造直接的就业机会,如果离开了“小规模试验计划” 的支持,这些项目根本就无法支持投资移民的移民申请,因为它有可能连最基本的10个直接的就业机会都无法创造出来。

2. 对签证的配额不同:

a) 正规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每年有7,000个名额。

b) 而“小规模试验计划”下的区域中心计划则每年有3,000个名额。

至于不少中介强调的二者在参与管理方面的差别,强调什么“主动型投资”、“被动型投资”等等,其实完全是对EB-5投资移民法的误解。根据法律,不管是哪种类型的EB-5投资移民,EB-5投资移民法均要求投资者参与项目的管理。至于如何参与、参与到什么程度,不同的项目设计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如何做,只要合乎移民法的相关要求就可以了,没有固定的参与管理的模式,因而谈不上二者有什么真正的差异。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根据美国EB-5投资移民法的相关规定,美国根本就没有经济特区,有的只是两种类型的EB-5投资移民方案,二者大同小异,都是投资者快速取得美国绿卡的合法途径。

来源:来稿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williamhill官网 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本文短网址: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williamhill官网 》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分享到: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评论

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交流,拒绝谩骂。

留言分页:
分页:


Top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