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重大惨案发生后,中国政府组织了国内外媒体对事件进行了采访,对死伤的各族群同胞积极安排赔偿,为避免事态的继续扩大创造了先机。但是我们要求政府当局迅速调查此次重大惨案的全部细节,并公布所有调查结果。鉴于国内外各界对此次重大惨案有众多质疑,我们建议不设任何障碍地允许国内外媒体进行报道,不设任何障碍地允许成立国内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同时我们建议邀请国际人权组织对此次重大惨案进行独立调查,以正视听。
二,政府在社会治理结构中起着主导作用,任何重大社会冲突发生都有政府的相应责任。我们认为,酿成此次重大惨案,负责新疆事务的主要党政官员责无旁贷,我们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新疆族群众多,族群矛盾突出,为什么不在促成各族群人民和睦方面多下功夫?为什么对此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预警和预案?为什么在处理此事件的过程中没有妥善避免事态的扩大化?
三,我们要求中央政府依照文明世界的价值标准确立分裂势力、恐怖势力、极端势力的定义,并以此修正相关法律条款,避免地方政府借打击"三股势力"之名,行伤害各族群利益之实。坚决摒弃在定义"三股势力"和制定相关法律时的"颠覆"、"煽动颠覆"、"卖国"等专制主义思维。真正建立法治在全体国民及国际社会中的尊严和权威地位。
四,我们要求中央政府、新疆当局和相关部门彻底检讨和修正长期以来采用的处理社会矛盾的方针和政策,尤其是处理族群冲突的方针和政策。我们建议以公民权利为基点完善法治,将族群矛盾引入法治轨道,而不致法治问题误入政治轨道,以此扭转中国社会官民冲突的局面,并彻底扭转少数族群与政府长期对立、与其他族群不能和睦相处的局面。
五,应充分尊重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各项宪法权利,包括言论、信仰、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利,为民间社会和少数族群开辟合法表达诉求的通道,为社会冲突打开减压筏,并开拓政治上的缓冲地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抗议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冲击和损失。
六,为解决社会稳定、族群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问题,中国政府应开放政治。我们认为,解决中国族群冲突的前提是平等公民权,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保证各族群同胞平等的公民权利,保证各族群同胞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保证各族群同胞通过参选公职服务族群和国家的权利,以此逐渐确立各族群同胞的中华向心力和国家认同感,才能为国家的稳定和谐奠定塌实的根基。
七,为解决社会稳定、族群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问题,中国政府 应开放经济。我们认为,解决中国族群冲突的重点真正实现地方自治,调整地方自治的权限,在此前提下依靠市场配置经济资源,杜绝权力对少数族群地区经济资源的强制性占有和垄断。只有这样,各地区和各族群的土地、矿产和能源资源才能有效地为各地区和各族群同胞带来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只有这样,各地区、各族群同胞和全体国民的生存尊严和民生幸福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八,为解决社会稳定、族群团结和国家统一问题,中国政府应开放信仰、思想和言论。我们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族群和地域差异众多的社会,不应以一种信仰去规范其他信仰,不应以一种思想去指导其他思想,而应尊重各族群各地区国民的信仰自由,容纳不同的思想和言论,发挥他们的思想创造力,以此确立各族群同胞同处一个国家的自由平等感。
九,国家的分裂来源于人心的分裂,人心的分裂必然有制度的背景。不只是新疆和西藏的问题,也不只是国内少数族群的问题,全体国民之间因不公平政策造成的分裂以及多数国民与政府的分裂都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中国社会随时会被这种分裂推向秩序的塌陷和发展的停滞,随时会进入巨大的灾难旋涡而难以自拔。
十,各族群和各地区的利益就是自由中华的利益,包括各少数族群和各地区的全体国民应共同努力,当以反对专制的精神反对国家的分裂。我们当以上天赋予的全部智慧和力量奋勇前行,冲破笼罩在所有国民心中恐惧与仇恨的网罗,尽享上天赋予的自由和权利,才能相互消解族群冲突和族群仇恨,我们当以中华一员生活在自由的国度中。
最后我们认为,此次发生在新疆的族群冲突有长期深刻的历史背景,其中包括军阀混战的背景,包括共产国际染指中国谋图新疆分裂的背景,也包括1949年以后长期实行错误"少数民族政策"的背景,解决中国的族群问题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历史课题,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借鉴文明世界解决族群问题的既得经验,取消长期以来实行的官方民族识别政策,民族识别和民族划分本质上是一种族群隔离制度,它使各族群国民在认同感和归属感上与其他族群产生隔离,是一种取自苏联的罪恶制度。把民族做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梦想做各族人民的大救星,这是任何独裁者都梦想的,但美梦终会破碎,应该坚信:只有公民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只有公民社会才是人类的未来出路。
二,平等公民权,取消不合时宜的民族优抚政策,对少数族群实行的优抚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族群歧视政策。一个公民,不论他是什么族群,都不是一党一派的战利品,不需要象对待战俘一样去"优抚"。我们需要的是平等公民权,并对弱势公民进行扶助,但扶助弱势公民和实行民族"优抚"政策不是一个概念。我们要求:落实宪法公民权利保护条款,实行法治,不分族群、肤色和性别地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保障他们在中华大地上自由生活和管理社会的权利。
三,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扩大地方自治权限,在中华宪政框架下真正实行地方自治,激发地方的创造力,主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配置各地区资源,保障各地区和各族群人民能够享有属于自己的基本利益。
四,改革落后于文明世界已久的户籍制度,促进和鼓励各地区和各族群人民的自由迁徙和自由融合,应该让各地区和各族群人民认识到他们不仅属于他们所生活的区域,而且属于泱泱中华,应该让他们认识到中华大地每一个角落都是他们安全又自由的家。
200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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