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重大慘案發生後,中國政府組織了國內外媒體對事件進行了採訪,對死傷的各族群同胞積極安排賠償,為避免事態的繼續擴大創造了先機。但是我們要求政府當局迅速調查此次重大慘案的全部細節,並公布所有調查結果。鑒於國內外各界對此次重大慘案有眾多質疑,我們建議不設任何障礙地允許國內外媒體進行報導,不設任何障礙地允許成立國內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同時我們建議邀請國際人權組織對此次重大慘案進行獨立調查,以正視聽。
二,政府在社會治理結構中起著主導作用,任何重大社會衝突發生都有政府的相應責任。我們認為,釀成此次重大慘案,負責新疆事務的主要黨政官員責無旁貸,我們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新疆族群眾多,族群矛盾突出,為什麼不在促成各族群人民和睦方面多下功夫?為什麼對此事件的發生沒有任何預警和預案?為什麼在處理此事件的過程中沒有妥善避免事態的擴大化?
三,我們要求中央政府依照文明世界的價值標準確立分裂勢力、恐怖勢力、極端勢力的定義,並以此修正相關法律條款,避免地方政府借打擊"三股勢力"之名,行傷害各族群利益之實。堅決摒棄在定義"三股勢力"和制定相關法律時的"顛覆"、"煽動顛覆"、"賣國"等專制主義思維。真正建立法治在全體國民及國際社會中的尊嚴和權威地位。
四,我們要求中央政府、新疆當局和相關部門徹底檢討和修正長期以來採用的處理社會矛盾的方針和政策,尤其是處理族群衝突的方針和政策。我們建議以公民權利為基點完善法治,將族群矛盾引入法治軌道,而不致法治問題誤入政治軌道,以此扭轉中國社會官民衝突的局面,並徹底扭轉少數族群與政府長期對立、與其他族群不能和睦相處的局面。
五,應充分尊重每一個中國公民的各項憲法權利,包括言論、信仰、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其他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權利,為民間社會和少數族群開闢合法表達訴求的通道,為社會衝突打開減壓筏,並開拓政治上的緩衝地帶,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暴力抗議事件給社會帶來的衝擊和損失。
六,為解決社會穩定、族群團結和國家統一的問題,中國政府應開放政治。我們認為,解決中國族群衝突的前提是平等公民權,只有在這個前提下保證各族群同胞平等的公民權利,保證各族群同胞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保證各族群同胞通過參選公職服務族群和國家的權利,以此逐漸確立各族群同胞的中華向心力和國家認同感,才能為國家的穩定和諧奠定塌實的根基。
七,為解決社會穩定、族群團結和國家統一的問題,中國政府 應開放經濟。我們認為,解決中國族群衝突的重點真正實現地方自治,調整地方自治的許可權,在此前提下依靠市場配置經濟資源,杜絕權力對少數族群地區經濟資源的強制性佔有和壟斷。只有這樣,各地區和各族群的土地、礦產和能源資源才能有效地為各地區和各族群同胞帶來屬於自己的經濟利益,只有這樣,各地區、各族群同胞和全體國民的生存尊嚴和民生幸福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八,為解決社會穩定、族群團結和國家統一問題,中國政府應開放信仰、思想和言論。我們認為,中國社會是一個族群和地域差異眾多的社會,不應以一種信仰去規範其他信仰,不應以一種思想去指導其他思想,而應尊重各族群各地區國民的信仰自由,容納不同的思想和言論,發揮他們的思想創造力,以此確立各族群同胞同處一個國家的自由平等感。
九,國家的分裂來源於人心的分裂,人心的分裂必然有制度的背景。不只是新疆和西藏的問題,也不只是國內少數族群的問題,全體國民之間因不公平政策造成的分裂以及多數國民與政府的分裂都已經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中國社會隨時會被這種分裂推向秩序的塌陷和發展的停滯,隨時會進入巨大的災難漩渦而難以自拔。
十,各族群和各地區的利益就是自由中華的利益,包括各少數族群和各地區的全體國民應共同努力,當以反對專制的精神反對國家的分裂。我們當以上天賦予的全部智慧和力量奮勇前行,衝破籠罩在所有國民心中恐懼與仇恨的網羅,盡享上天賦予的自由和權利,才能相互消解族群衝突和族群仇恨,我們當以中華一員生活在自由的國度中。
最後我們認為,此次發生在新疆的族群衝突有長期深刻的歷史背景,其中包括軍閥混戰的背景,包括共產國際染指中國謀圖新疆分裂的背景,也包括1949年以後長期實行錯誤"少數民族政策"的背景,解決中國的族群問題是一個長期複雜的歷史課題,任重而道遠,為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借鑒文明世界解決族群問題的既得經驗,取消長期以來實行的官方民族識別政策,民族識別和民族劃分本質上是一種族群隔離制度,它使各族群國民在認同感和歸屬感上與其他族群產生隔離,是一種取自蘇聯的罪惡制度。把民族做為社會的基本單元,夢想做各族人民的大救星,這是任何獨裁者都夢想的,但美夢終會破碎,應該堅信:只有公民才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只有公民社會才是人類的未來出路。
二,平等公民權,取消不合時宜的民族優撫政策,對少數族群實行的優撫政策本質上是一種族群歧視政策。一個公民,不論他是什麼族群,都不是一黨一派的戰利品,不需要像對待戰俘一樣去"優撫"。我們需要的是平等公民權,並對弱勢公民進行扶助,但扶助弱勢公民和實行民族"優撫"政策不是一個概念。我們要求:落實憲法公民權利保護條款,實行法治,不分族群、膚色和性別地保障每一個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權利,保障他們在中華大地上自由生活和管理社會的權利。
三,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擴大地方自治許可權,在中華憲政框架下真正實行地方自治,激發地方的創造力,主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配置各地區資源,保障各地區和各族群人民能夠享有屬於自己的基本利益。
四,改革落後於文明世界已久的戶籍制度,促進和鼓勵各地區和各族群人民的自由遷徙和自由融合,應該讓各地區和各族群人民認識到他們不僅屬於他們所生活的區域,而且屬於泱泱中華,應該讓他們認識到中華大地每一個角落都是他們安全又自由的家。
200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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