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因受贿和挪用公款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李宝金案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指出,李宝金在1996年至2006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共收受贿赂总额约人民币562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宝金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先后8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人民币1400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
这笔款项在案发前已归还。
判决指出,李宝金犯受贿数额巨大,而且有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因受贿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论罪应判死刑,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因此决定判处死缓。
李宝金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与受贿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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