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檢察院原檢察長李寶金因受賄和挪用公款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李寶金案由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李寶金在1996年至2006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共收受賄賂總額約人民幣562萬餘元。
法院還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寶金擔任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為謀取個人利益先後8次將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的公款共人民幣1400萬元挪給天津市德祥集團有限公司使用。
這筆款項在案發前已歸還。
判決指出,李寶金犯受賄數額巨大,而且有索賄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罰,且因受賄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論罪應判死刑,但鑒於其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全部追繳,因此決定判處死緩。
李寶金所犯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與受賄罪兩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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