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持有BNO簽證港人,涉嫌以「貪污欺詐」方法取回強積金,回港期間被廉署調查,滯留香港,未能返英。港人取回屬於自己的錢,需以「欺詐」方式取得,還得以「貪污」形式,給予他人酬金。此等操作,是國安法香港新時代獨有產物。
「永久離港」,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理由,極其清晰。持有BNO簽證前往英國定居,與任何移民簽證方法無異。特區政府一紙聲明,不承認BNO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剝奪當事人合理權益,此乃「構陷人民」。人民走投無路,自然尋求其他出路。如是者,傳出相關報導後,作為涉嫌「欺詐人士」,反而獲得大眾同情,特區政府,再次成為眾矢之的。香港法律如能反映大眾意願,就不會出現此等可悲又可笑的「貪污欺詐」。
不少移英港人仍心存僥倖,以為獲得英國國籍後,就能如願取回強積金。早前有個案例,港人以BNO護照向加拿大申請工作簽證,再以加拿大工作簽證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由於工作簽證有BNO字眼,申請被拒絕。因此,只要特區政府到時無恥到底,僭建一張聲明書,指英國國籍不等於「永久離開香港」,或者要求移英港人證明英國國籍並非依靠BNO簽證取得,那麼,你只能選擇「欺詐」,或選擇被「割韭菜」。當法律成為玩弄大眾的工具,那麼「犯法」,就成為生存必需手段,禮崩禮壞,由此而起。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