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香港證監會開出最高的天價罰單,吊銷兆豐資本的保薦人牌照,並處以4200萬港元罰款。原因是,兆豐資本在內地布料生產商洪良國際於2009年申請赴港上市時,沒有履行保薦人職責。
香港證監會再次以鐵腕彰顯維護股票市場秩序的決心,上一次則是在電訊盈科分拆案上,成為中小投資者的堅強後盾。
讓人關注的是,洪良國際案為什麼不啟動退市制度,而直接在洪良國際上市三個月後凍結了資產?為什麼將兆豐資本永久禁入,不給他們改過的機會?
洪良國際2009年12月24日上市,於次年3月29日被香港證監會入稟高等法院,起訴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存在數據虛假、對投資人有誤導,以及嚴重誇大公司的財政狀況。市場人士分析,洪良國際涉嫌提高毛利,誤導投資者,上市首日即破發。香港證監會隨即將洪良國際停牌,並凍結集資所得9.974億港幣,要求退還給投資者。
此次案例歷時頗長,至今尚未結束,處罰嚴厲前所未有。香港證監會申請強制令、凍結涉嫌違法人士資產已屬罕見,歸還新股交易尚無先例。香港證監會疾顏厲色的根本原因是,大幅提升違規風險,以儆傚尤。
此案的背景是,在香港,疑似造假上市日漸氾濫,一些企業將造假上市視作圈錢捷徑,一旦上市就業績變臉,嚴重荼毒市場生態,資投資者成為魚肉。今年以來,內地民企股霸王、百麗、碧生源、好孩子等公司業績紛紛下滑,博士蛙更被前審計機構德勤指責經銷商與供貨商存疑。投資者的抱怨聲成為沈重壓力,市場的誠信度迅速衰退。若不嚴懲,必然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整體性敗落。
之所以不直接退市,是因為圈錢到手之後的公司退市有可能成為「強盜」退出的坦途。如果說退市是針對業績下降公的司,那麼造假上市後嚴懲、退還募集資金而後退市針對的則是市場「盜竊者」,他們比業績下降的公司更可恨,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香港證監會做出了極具針對性的舉措,讓造假鏈條上的受益者無一漏網。首先是香港證監會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強制令為法律依據,凍結新股籌集資金,以免這部分資金被轉移,造成投資者無法挽回的損失。
在此案處理中,保護投資者成為重中之重。香港證監會起訴到法院到實行強制令後後,香港高等法院隨即頒布凍結資產令,禁止洪良國際等五被告公司將9.974億港元資產從香港轉移,並凍結洪良國際在東亞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賬戶的資金,另外四名被告在東亞銀行的賬戶均被凍結。凍結資產令還要求五名被告必須在7日內,以書面方式交代5萬港元至9.974億港元的個人資產資料,包括資產所有人、性質、地點及所屬銀行賬戶的具體資料。香港高院還將委任接管人追討及接管近10億港元資產,被告則須支付接管人的委任費用,並要向財產接管人支付以匯豐銀行最優惠利率加1%的利息。同時,一旦洪良國際需要賠償投資者的損失,也將由財產接管人代為分發。這一系列舉措,讓造假上市的控股股東以及利益相關者不得不吐出所有現金,不可能得到一分錢的利益,直指圈錢者的命門。
2010年4月,香港廉政公署介入,指控洪良國際的上市審計人畢馬威會計事務所高級經理人梁思哲在洪良國際的首次公開募股(IPO)中涉嫌行賄,2月份向其下屬提供100,000港元(約合12,880美元)賄款,作為就洪良國際IPO招股書準備會計師報告的報酬。雖然梁思哲被判無罪,但當年5月畢馬威辭任。2011年12月第二任會計師事務所華利信再辭任。
最後,香港證監會針對兆豐資本做出了有史以來最嚴厲的處罰,從已公布的罪狀看,兆豐資本徹底喪失了獨立原則,而淪為洪良國際的「聽差」,忠實在做到了「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幫人粉飾」,不適宜承擔保薦或者承銷重任。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香港證監會、法院、廉政公署齊動員,務使洪良國際案件成為禁得起考驗、可以垂則於後世的典型案例。不可避免的是,動用如此之多的社會資源,社會成本極高,香港證監會不可能對每個案例都如此大動干戈,因此重罰提高違規成為成為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理性選擇。市場人士還提出了進一步的補漏舉措,如增加法律條款,使公司股東可以控告上市公司的審計人在IPO階段存在不當行為,在公開市場購入股票的個人可以指控上市企業的招股章程存在錯誤信息。
香港證監會以投資者利益為準繩,充分利用准司法權、兼顧本土市場現狀的高效做法,值得借鑒。退市是必要的,從源頭嚴懲股市強盜與小偷同樣重要。
內地股票市場推出創業板退市機制,截止2011年4月中,出現十幾家去年上市的次新股業績變臉的情況,這些公司超募的資金少則4000萬(明家科技),多則8億(福安藥業),遠遠超過總資產。如果造假直接退市,則成強盜坦途,因此,凍結資產讓圈錢者一錢難得,加上退市制度,將是扼製造假的殺手鐧。
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先生曾經表示,內幕交易與偷白菜都是盜竊,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關係搞內幕交易,這種「把手伸進成千上萬股民的錢包」的做法,「是與貪污、盜竊、欺詐性質相近的犯罪行為」。如何做到零容忍,香港證監會提供了難得的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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