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從獲得的北京海淀區3725個詳細的區級保障房申請名單中分析發現,與政府相關的人員佔比超過了61%,以至「法院樓」、「人大樓」、「建委樓」、「政協樓」、「公安樓」頻現,有人驚呼:北京市的保障房似乎變身為早年的福利房。
其實,政府機關利用權力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職工建造各類保障房,全國各地都有發生。一個購房者,一旦購買了保障房,就等於合法獲得了保障房與商品房之間的差價。以一套100平方米的保障房計算,在北京市同地段與商品房價格相差一萬元,這就意味著保障房主僅憑一套房即可獲得100萬元的額外收入。作為一名國家公職人員,如此輕易獲取一大筆財富,無異於公開搶錢。因為保障房的出現靠政府讓利,公務人員違規建設、購買保障房,實質是在公開搶國家的財富,搶全民的財富。
自房改以來,國家多次規範保障住房政策,尤其在2006年8月,監察部、國土部聯合發文,「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合作建房、集資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但為什麼以權謀私行為毫無收斂,愈演愈烈呢?我認為主要癥結有二:
一是有關部門對於違反保障性住房行為一味縱容,積重難返。自2004年5月國家明確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單位經濟適用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以來,政府工作人員中符合保障房申請條件的,與地方一起安排。但在實踐中,本來面向城鎮低收入群體的保障性住房,卻被政府機關享用了。責任者非但不受黨紀政紀追究,反而還被稱為「有能力」、「為職工謀福利」。此種情況幾年來一直如此,上行下效,積重難返,沒有建設的單位要建設,已經建設的單位還要繼續建設更大套型的。被異化了的保障房建設,社會負面影響和處理難度都在增加。
二是制定、落實、監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部門本身多是受益者,根本無法監督和處理違規行為。現階段不少政府機關利用權力違規搞保障性住房,牟利動機已經超過瞭解決住房難動機了。一個政府小區的保障性住房房號,一轉手就賺幾十萬元,成本價與市場價相差數十萬元、上百萬甚至更多。在如此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制定、監督部門怎能自斷財路?更要命的是,連人大機關公務人員,有些也在違規享用保障性住房及由此衍生的利潤,還能指望這些部門主持公平和正義?
保障性住房從誕生起,就定位於面向社會低收入群體。但為什麼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機關敢於毫無顧忌的、明目張膽的利用這一政策為本單位、本系統職工牟取利益?甚至是巨額利益?關鍵是特權。當特權橫行的時候,社會公平、政府信譽、人民期盼等具有普世價值的美好理念,統統被葬送掉了。保障性住房的亂象應盡快從法律層面來解決,出臺《住房保障法》,讓那些以保障性住房名義公開搶劫人民財產的行為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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