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龍珍
中國冤民大同盟創辦人呂龍珍評國新辦發表《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
三年前,因本人房屋內無人,不法開發商便將我財產哄搶,毀滅房屋。三年來我在上海和北京間不知走了多少次,上訪了多少部門,但始終討不到應有的說法。
而我國的媒體對此事卻裝聾作啞,為了討回公道,要回自己的財產,在獲悉國家副主席在2008年7月6日去香港訪問的消息後,我便與一群同樣失去房子、流浪失所的冤民們在2008年6月30日赴港,並在香港中聯辦向習近平副主席請願,懇求中央早日解決信訪冤民問題。
誰知,在回上海後問題非但沒有解決,竟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在2008年7月22日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由將我行政拘留十天(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傳),所謂的"違法時間"段是在2008年6月30日至7月6日,"違法地點"是在上海。可笑的是,這期間我呂龍珍實際是在香港(現將去香港時邊檢站蓋的出入境印章上傳,大家一眼就很清楚),由此可見,上海公安關押拘留所認定的時間、地點是自相矛盾。這是一件再明顯不過的打擊鎮壓赴港維權人士的冤假錯案!
於是,2008年10月我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可法院卻不予立案。於是我又將起訴狀書以掛號信形式寄到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法院仍舊不理睬我。接著,我親自去法院要求立案,法院負責訴訟承辦的周法官說要等上面指示,現將當初的起訴狀和郵寄給法院的掛號信作為證據上傳,讓大家評評、看看。這就是上海的司法作為!這就是國新辦在2008年2月28日發表的《中國的法制建設》白皮書中所標榜的我國已從"人治轉向法治 "!
無奈,我只好請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32條,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現將寄給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掛號信掛在網上,可信寄出後就杳無音信。當我去二中院詢問此事時,法院卻推脫說會向上面反映,會給我電話的。至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仍是不理不問。於是我被行政拘留的案件,在司法流程中、在司法不作為中為我畫上了句號。
諸位請看,國新辦2008年2月28日發表《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附錄中所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分類目錄(共229部),真不知道有哪一部法律在中國得以真正落實?實際上,各集團為了自身利益,行政權的使用早都超出了法律範疇!例如,我文章開頭談到三年前開發商在動拆中乘我家中無人而將財產哄搶和毀滅房屋的事實,其實就觸犯了:《刑法》263條"入戶搶劫"、《刑法》第275條"毀壞公私財物"、《刑法》245條"私闖民宅"、《憲法》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闖入。"、《土地管理法》第12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第13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如今只要各區政府一紙強遷書,土地權屬變更了,就姓"官商"了。什麼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都成了空文。如今土地使用憑證仍在手中,可土地上的建築物卻變成高樓大廈、成了官商手中的商品任意買賣,而土地的真正主人卻到處流浪,苦苦掙紮在上海至北京的上訪路途之中。有的達八年、十年仍得不到物歸原主。
獲悉我國有要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修改,在此我想說:不管你如何修改,保護百姓的條款能否得以落實才是核心?如果修改對百姓不利的,那地方政府執行起來可是有板有眼的!例如《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16條"對達不成安置協議,經當事人申請,可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第17條"在裁決規定期限內未搬遷的,有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這兩條條例各級政府執行起來可是雷厲風行,絲毫"不敢"怠慢!殊不知民事行為應參照《合同法》第3 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另一方。"和第4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可現實中,政府根本不甩法律!
所以國新辦發表的《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與所謂的專家點評"歷史性的跨越,人治轉向法治",簡直就是把善良的老百姓當白痴來愚弄!什麼修改《土地法》、去年生效的《物權法》都是在玩弄和忽悠全國的百姓。
我可以說:現實中沒有哪一部法律在中國是行之有效的!你沒見北京上訪的人群如潮水般一浪高過一浪嗎?如果是法治國家,會有這麼多人群去首都喊冤嗎?我們看到的情景就是警察每天用十幾輛"大巴士"來回的裝運訪民,不多時訪民又聚集來京......就這樣週而復始。這樣看來,《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不僅是忽悠百姓而是忽悠國際社會!
君不見,我被公安拘留十天,法院不立案也就不顯奇怪了。因為這個國度,法律如同虛設,實際關押我的原因就是不該去香港利用海外媒體向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請願,就是不該要求政府解決並正視這年復一年的信訪體制,所以才招致上海市公安的打擊鎮壓,以抑制其他訪民再度赴港以這種方式請願。
我不知道上海市的各級人民法院是否學習了國新辦在2008年2月28日發表的《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更不知我們的法院為什麼要用"人民"法院來稱呼?他真的是代表人民大眾嗎?我看應該改為上海市政府法院!請海內外有識之士點評支持。
致崇高敬意
中國冤民大同盟創辦人 呂龍珍
2009年3月27日
起訴狀
通行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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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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