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最高法院2003年的工作報告中有這樣三句話:「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共判處犯罪份子83308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公務人員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 而最高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則有這樣一段言語:「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207103件。其中,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大案5541件,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幹部2830人」。 人們不禁要問:12830人與2662人之間的一萬多縣處級貪官那裡去了?答:被羅干保護起來了!!!
眾所周知,中共中央政法委是中共公安機關、法院、檢察機關的實際直接領導機關。羅干在1993年開始兼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到1998年又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身份兼任書記。可以說,這兩個位置為羅干搜刮錢財、特別是爬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寶座立下了大功、奇功和特功!!!
一旦貪官被檢察院立案查處,其法律結果有三:一是檢察院認定證據不足,撤銷案件,但多要被送中共紀委處理。如果檢察院認定有罪的,起訴到法院,出現第二、三種結果。這就是,二是被宣判為無罪,三是被判有罪。所以,腐敗事發後,貪官或者他的保護者(更高級別的貪官)要採取各種措施,爭取撤銷案件和無罪的結果。最廣泛使用的手段是,讓政法委出面。
羅干先後居佔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書記位置10年(各位5年),獲利頗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拉近了與其他中共高層的關係,或者說掌握了其他中共高層的腐敗把柄。利用此位置的權力,羅干接受了不少中共高層----不乏江澤民、胡錦濤、曾慶紅、朱鎔基、李鵬、李長春、溫家寶等----為其部下眾多貪官的說情。也就是說,羅干一方面為其他中共高層幫了忙,另一方面又掌握了其他中共高層的貪賄把柄。這樣,對方也相應地要幫羅干的忙。羅干在腐敗中共十六大上進入政治局常委,主要之一就是靠此。
二是發展了自己的黨羽和勢力。羅干對一些認為能為其所用的貪賄官員,發展為自己的黨羽。三是收受了大量錢財。「貪十送八,官升財發」,「破財免災」,是中共官員的共同的一個方面的醜惡嘴臉,反正錢財都是十分容易搜刮過來的。對羅干來說,則是「黑吃黑」;當然,羅干的受賄手段一般是間接的,而且是相當隱蔽和高超的。「檢察立案別泄氣,羅干書記保護你」,既說明瞭羅干的腐敗本質,也揭示了中共政法委的真實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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