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竟也遭一此劫。
2000年1月,也就是過年前幾天,我接到株洲市公安局監獄看守所管理處預審科一位干警的電話,要我去他們那裡協助調查一件我原單位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案件。我去了,並如實回答了所有問題,因我是99年2月離開原單位,而發票是99年10月開出的,所以我不知情。但對我的盤問從下午2點一直到深夜。最後通知我要我交2萬元保證金才能放我回去,並說「不拿錢來就在號子裡過年了。」迫於無賴,家人東拼西湊,四處借貸於第3天交齊後我才得以自由。回到家中我越想越氣,這2萬元對我家可是個巨大的數字,既然是保證金,那我得要回來。再進公安局,他們告訴我要等結案後才能處理。於是我便成了公安局的常客,一次又一次地跑,希望案子早點結。
2001年2月,當我第N次來到他們的辦公室,原科長已調走,接任領導從抽屜中一個文件夾找出一張建設銀行「代收罰款收據」,上面有收款單位:市局監理處。處罰決定書號碼:200041。再一看日期卻是2000年7月20日。得到的解釋是「忘了。」當我按法律規定索要處罰決定書時,答覆:「沒有,是局領導批示處理的。」於是我找公安局督察處,督察處說:拿處罰決定書來,我們會進行調查。沒有?不可能!沒有我們不能立案--。我又找公案局紀委,找公安局領導回答都是;我們一定會調查,你等我們通知----。
當然從沒有通知過我。我不死心,又找人大,找市政法委,又一個月後,公安局局辦公室的一位辦事員奉命接待了我,手中拿著我送到市政法委的那份申訴材料對我解釋說」你的案子早已撤消了,沒有立案也沒有結案的。當然沒有處罰決定書了。
「」既然這樣,那錢應該還給我呀。「」錢早已上繳國庫了。「」那怎麼可能呢,那是我的錢呀「」怎麼不可能,我們羅局長親自批示同意的。「」----「現在已經是2002年11月了,近3年來,我多方奔走,上訪甚至託人找關係,卻全如以上所述毫無結果。我也嘗試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區法院立案庭一位工作人員很同情的告訴我:立案條件不足,沒有處罰決定書---。而那些律師一聽說涉及公案局某局長,都表示對案子不感興趣。
我原所在的單位是一個僅6個人的小集體企業,需開虛開增值稅發票不過是經理和財務做下的手筆,我不過是在那裡呆過。也逃不過。此案除經理財務三人外,其他職工及有業務往來的有關無關人員牽涉將盡20人。為首三人罰款10-8萬元,其餘交納保證金多則2萬,少則8、9千。這一個案子下來公安局收入近40萬元。
也許您要說我用「收入」一詞不對,錢是要上繳財政入國庫的。您不知道我們這裡因為公安系統財政撥給「少」,開銷「大」。因此所有有執法權的部門每年除破案定有任務外還下有經濟指標。說白了,會破案還要會搞錢。我經歷的案子就是在這種前提下稀裡糊塗處理的,市公安局監獄看守所管理處預審科從在押犯人那裡得到舉報後就抓人,錢到手後,就把案子撤消,人也放了。當然也不必結案了。(因為立案結案就必須備案存檔,錢就真的要上繳國庫了)。40萬除交局裡一部分,科裡買了一部車,餘下的就過年發了獎金了。這就是為什麼我找公安局督察處,紀委,黨委,局長。找市人大,政法委都無法解決的根本原因。以至於我現在都覺得這錢是沒希望要回來了。
近3年的時間,當初的滿腔怒火已漸漸平息,我想也許這世界本來就如此,不公平,不應該的事每天都在發生,只是不幸落到我身上了。但比起那些冤得家破人亡,冤得6月飄雪的人,我這又算得了什麼呢?何況在這期間父親不幸去世,妻子下崗,自己又失業。沈重的生活壓力使得我不得不面對現實,生活中我還有更重要的事去做,我沒那麼多時間去消耗在官僚們的踢皮球和搪塞中。
2萬快錢對我這個負債纍纍的窘困家庭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至少冬天能給我妻子買件皮大衣,能帶我4歲半的兒子去大吃一頓肯德基。而在拿走我錢的那些人眼中也許只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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