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都不會否認「色賄」在腐敗中的作用和地位,誰都承認聽任「色賄」發展後果的嚴重性,誰也不會公開提出不要治理「色賄」現象。問題是怎樣治理?無非是兩種:道德的、法律的。然而,社會中卻有一批人提出法律也無計可施,只能採取「見死不救」的態度。
「理由」之一:「色賄」有「個人隱私」之嫌,「法制國家對性的問題不應該干預太多 」。荒唐!一個人一旦握有了「公權力」,那麼,「尋花問柳」就不能僅是一件「個人隱私 」的事情。
「理由」之二:男女關係屬於道德範疇的問題,不能上升到法律層面。然而,行賄者在送金錢、房子、汽車和女人時並不區分道德和法律的性質問題,其目的相同、結果一致,這就是侵蝕公務人員的廉潔性和社會的公權。
「理由」之三:「『性賄賂』內涵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有困難。」這也許是一種藉口,然則,用權力換取金錢者可以定罪,用權力換取女人從而博取歡心者又如何不能定罪呢?願立法者深思之。
「理由」之四:「傳統文化」沒有「性賄賂」之說,如此定罪,國人難以接受。這一條似乎挺嚇人,然而,近日中國社會調查所的一項專項調查顯示:84.7%的公眾認為應該增加「 性賄賂罪」,僅有6.2%的人認為不應該增加,9.1%的公眾回答不清楚。這又如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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