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1995年3月,被告人吳安芳把公款600萬元和悅華公司從中石化財務公司借來的1000萬元分多次存入鑫達城市信用社和交通銀行香洲辦,委託這二家金融機構高息放貸。1996年上半年,吳安芳把多次放貸得到的高額利息及部分公款利息提取現金人民幣502143.88元據為己有,把餘款分別以「偉達」、「陽華」名義存在鑫達城市信用社。不久,被告人吳安芳、梁政二人把上述兩存單私分,吳安芳取得「偉達」名存單,梁政取得「陽光」名存單。因這兩單金額不等,被告人梁政又從該款中分給吳安芳2萬元,餘款據為己有。
1994年,為經營方便,悅華公司投資設立珠海市香洲偉達石化有限公司。1997年該公司在珠海市工商銀行營業部存入現金人民幣110萬元,利率5.67%。次年,被告人梁政把該筆款項及利息轉入悅華股票賬戶套取現金人民幣587000佔為己有。2000年底,梁政又套取現金人民幣58700分別存入吳政革(400000元)和梁政(187001元)戶名的存摺中送給吳安芳,吳安芳把該筆款項轉入「吳安芳」和「吳安娜」名下佔為己有。
1998年1月,被告人吳安芳、梁政夥同原悅華公司總經理李偉峰(另案處理),私分公款100萬元,其中吳安芳、梁政各分得人民幣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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