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hill官网 2013年09月18日讯】广东省东莞市一间大学与新生签订自杀免责协议书,引起了网上的热议。山东大学退休教授孙文广认为,类似的协议书闻所未闻,估计与学校的经费有关。而广州律师唐荆陵就认为,学校与学生签订这类的协议书意义不大,学校无法推卸应负的责任。
日前,东莞市理工学院五千名新生报到后,被要求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份免责协议书引起了网络的热议。
记者登陆腾讯微博,有关的评论近万条。网名为“方世玉”的网友说,保护生命是教育第一责任,教育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教育。大学若只知自我保护,是失责失德的“跛足”大学所为。
而网友“茶色文章”就认为,该学院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我以为无可指责。大学毕竟不是幼儿园,大学生毕竟不是小学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山东大学退休教授孙文广表示,从教几十年,类似的协议书闻所未闻,这个事情是教育市场化的后果,目前,在中国社会有些好的大学生源多,经费充足;而一些学校生源少,经费不足,就通过各种方法来减少支出。
他说: 北大﹑清华还有一些重点的大学,他们的经费比较充足,他们不在乎这点钱。这种事情也不是太多,自杀的和自伤的,一般学校的经费是可以应付的。有一些的大学本来招生就很困难,如果还出现类似的自杀﹑自伤的事,经费就不足了,因为学校的经费是从学生的学费中收入,很多学校怕负担不起这些医疗费用,所以要签协议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而广州维权律师唐荆陵就认为,这类的协议意义不大,该由学校负责任的事情,学校是推卸不掉的。他说:这样一种责任书的话,在中国的法律来说是无效的。因为法院裁决的时候,并不把这种预先放弃的自己权利的保证书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看待。如果说按照法律来说,他应该承担责任的话,他不能因为事先的放弃,法院就让他作出相应的赔偿。如果按法律说,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话,就没有必要去签订这种的种文件。
据《南方日报》报道,东莞理工学院的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类似的协议书已经存在了多年,校方并不是刻意逃避责任。协议书的意义类似是“温馨提示”,只是向学生作出一个文明的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要求自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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