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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外国在香港拥豁免权欠债不用还(图)

 2011-08-25 22:3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外国政府在香港是否只享有普通法给予的「有限度豁免」,还是享有「绝对豁免」,这个争议目前正在北京由全国人大常委讨论。由24日开始一连三天的会议,将决定香港今后是否能够对外国政府或政府企业拥有司法管辖权。香港人权团体忧虑,人大常委这次第4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释法,只会招惹大陆更多的干预,破坏香港司法独立。

根据新华社和有份参与讨论的香港人大代表透露,香港特区法院必须遵循中央豁免规则或政策,暗示外国国家在香港也享有与在中国大陆同等的绝对豁免。

引发争议的是一宗涉及刚果政府与美国一家投资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之间一笔一亿多美元的钱债官司。由于之后刚果又与中国国企的中铁达成投资协议,而中铁和其附属公司又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美国FGH基金于是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从中铁向刚果投资的部分款项索回作为抵债。但刚果政府一直以「外交豁免」为由,选择不出席仲裁聆讯。香港上诉法院今年初裁定外交豁免不能用于涉及商业行为的案件,即外国国家只能享有有限度的豁免,刚果政府及旗下公司不服,于是向香港终审庭提出上诉。终审庭5名大法官以3比2的票数,通过寻求全国人大常委释法,赞成释法一方认为此案涉及中国外交事务,香港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有待中央解释,但反方认为根据香港一向沿用的普通法,外国只享有有限度的豁免,如涉及商业利益者,应不属豁免之内。反对提交人大释法的大法官包致金在判案书上一针见血指出:「司法独立不是只从法庭说的话当中见到,而是从法庭所实际做的当中见到。」

但根据新华社报道,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实行国家豁免,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对有关案件作出终局判决前,就国家豁免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符合香港基本法,是依法办事的正确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24日率先就释法案作出说明,指国家豁免规则属基本法的「外交事务」,强调特区法院必须遵循中央豁免规则或政策,间接承认刚果应享有国家绝对豁免权。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称,自治范围内可以实行一国两制,但涉及对外事务时就不能有两制,因此在国家豁免事务上只能有一个政策,暗示刚果可获等同在大陆的豁免权。

连带这次释法在内,香港自回归后人大常委已有四次释法,但今次是终审法院第一次主动提交人大释法,过去3次有特区政府自行提交,或人大常委主动干预香港事务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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