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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外國在香港擁豁免權欠債不用還(圖)

 2011-08-25 22:3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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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在香港是否只享有普通法給予的「有限度豁免」,還是享有「絕對豁免」,這個爭議目前正在北京由全國人大常委討論。由24日開始一連三天的會議,將決定香港今後是否能夠對外國政府或政府企業擁有司法管轄權。香港人權團體憂慮,人大常委這次第4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釋法,只會招惹大陸更多的干預,破壞香港司法獨立。

根據新華社和有份參與討論的香港人大代表透露,香港特區法院必須遵循中央豁免規則或政策,暗示外國國家在香港也享有與在中國大陸同等的絕對豁免。

引發爭議的是一宗涉及剛果政府與美國一家投資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之間一筆一億多美元的錢債官司。由於之後剛果又與中國國企的中鐵達成投資協議,而中鐵和其附屬公司又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美國FGH基金於是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從中鐵向剛果投資的部分款項索回作為抵債。但剛果政府一直以「外交豁免」為由,選擇不出席仲裁聆訊。香港上訴法院今年初裁定外交豁免不能用於涉及商業行為的案件,即外國國家只能享有有限度的豁免,剛果政府及旗下公司不服,於是向香港終審庭提出上訴。終審庭5名大法官以3比2的票數,通過尋求全國人大常委釋法,贊成釋法一方認為此案涉及中國外交事務,香港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有待中央解釋,但反方認為根據香港一向沿用的普通法,外國只享有有限度的豁免,如涉及商業利益者,應不屬豁免之內。反對提交人大釋法的大法官包致金在判案書上一針見血指出:「司法獨立不是只從法庭說的話當中見到,而是從法庭所實際做的當中見到。」

但根據新華社報導,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實行國家豁免,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對有關案件作出終局判決前,就國家豁免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符合香港基本法,是依法辦事的正確作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24日率先就釋法案作出說明,指國家豁免規則屬基本法的「外交事務」,強調特區法院必須遵循中央豁免規則或政策,間接承認剛果應享有國家絕對豁免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稱,自治範圍內可以實行一國兩制,但涉及對外事務時就不能有兩制,因此在國家豁免事務上只能有一個政策,暗示剛果可獲等同在大陸的豁免權。

連帶這次釋法在內,香港自回歸後人大常委已有四次釋法,但今次是終審法院第一次主動提交人大釋法,過去3次有特區政府自行提交,或人大常委主動干預香港事務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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