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先生最近谈论印度腐败问题的文章引起许多争议。先不论郎先生对印度的具体认识颇有问题,文中的许多基本观念与论证就很值得商榷。
首先,郎先生批评印度民主的成本太高。他说了两点,一是,“想修一条高速公路,投下100块,前95块被各级官僚侵占,最后剩下5块,拿这5块钱,透过‘民主’的程序,把项目给搞‘黄’了,最后什么都没有了”;二是,“印度不是搞全民选举吗?印度议会选举的规模之大,延续5个阶段,耗时4周,动用650万名工作人员,代表300个政党的4617位候选人,竞争7.14亿有资格选民的选票,在全国82.88万个投票站,使用136.84万个防作弊欺诈的电子表决器,多么庞大的一个民主”。
用这两点来批评印度民主是可笑的。第一点,所谓的官僚分赃体制,在当代中国或许多威权国家也出现,并非印度特色;第二点以选举的成本来说民主成本高,更让人匪夷所思。如果民主更能提高人民福祉,那么这个民主竞争过程所花费的成本显然不是一种“浪费”。更不要说,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庞大的国家机器、官僚体系不是更巨大的成本吗?
郎先生不能理解民主的意义还是其次,毕竟他真正想谈的问题是印度的腐败,但他在这一点的理解上亦差矣。他说:“谈到印度,我觉得我当中国人是非常幸运的事,我们的腐败跟它比起来,是非常非常轻微的。我们跟印度比,不叫腐败,只是花点零用钱而已。”
中国的腐败是不是只是花点零用钱可以留给读者自行判断,无须讨论。
接着他又说:“告诉各位一个郎教授的全新理论。我们的腐败叫什么?叫做产业链整合式的腐败,印度的腐败叫做完全多元化的腐败。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说你要批一个电厂,要盖100个章的话,在中国,基本上你找对领导的话,腐败腐败以后,全部都搞定了,产业链整合式的腐败,非常有效率。但是你到了印度去的话呢,哇,100个章,你得找100个人,每一个都是独立的个体,你得把每一个人给他说服了,给他搞定。”
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理论,但这两种腐败的区别不是他发明的,而是关于腐败的理论中早就被提出的(例如研究此问题的权威,耶鲁大学教授Susan Rose-Ackerman)。这个理论确实如他所说,对投资者来说,集中式的腐败是只要贿赂一个官员,确实可能比多元分散的腐败体制(亦即投资者需要买通许多官员)来得有效率。
但是这个差异是否真的能体现印度与中国的差别是非常有疑问的。此外,这更不是民主与威权的差异。上述两种腐败制度的差别其实来自于国家能力的不同。在有的体制中(如许多非洲国家),由于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几近瓦解,官僚体系非常没有效率,所以投资者必须进行多重贿赂,因此交易成本比较高。这种“失败的国家体制”(failed state)口及其所导致的多元腐败体制,在民主与威权制度都可能出现,并非民主之特产。
民主确实可能沦为一种利益分赃政治。但正如郭宇宽先生所说,印度的分赃体系是草根式的分沾机制,中国则是精英式的侵占机制。而我要进一步指出,这个差别正是来自于印度的民主,所以政客需要给予人民物质利益来交换政治支持,这在政治学理论上称为侍从主义(clientelism)。
当然,不论是对经济发展还是对民众的利益而言,任何形式的腐败都是不好的,所以去比较中国和印度谁更腐败并无太大意义。重要的是如何降低腐败,如何让政客与官僚可以更为公共利益服务,让司法机构可以独立调查并审判各种腐败行为,让公民社会可以自我组织来监督政治权力。这些,显然必须以民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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