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俄勒冈州1994年经过公民投票通过了《尊严死法》(Death with Dignity Act),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合法的医生协助自杀法案。之后华盛顿州以57.82%赞成、42.18%反对的投票结果成为美国第二个通过该法案的州,法 案于2009年3月生效。由医生提供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的法案引起各方争议。
*申请尊严死要求严格*
根据华盛顿州《尊 严死法》,年满18岁的病人需要经过两位医生诊断患有不可治愈的末期疾病,生命不到6个月,方有资格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另外,病患必须分两次提出口头请 求,每次请求相隔15天,而且要在两人见证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个见证人不能是患者的亲属、继承人、看护医生或与患者所住医院有关的人员。在收到申请 后,有关部门将派出4名医生分别对病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一旦得到许可,医生为病人开出处方,病人必须自己服下致命药物,旁人不得协助。
根据美国卫生及公众服务部的一项报告,在华盛顿州的《尊严死法》开始执行的头10个月里,已有63人得到了合法的药物死处方,至少有36人最后服用药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尊严死法案引争议*
虽然《尊严死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病人的痛苦,但由于这些法案牵涉到医学、法律、道德等诸多问题,因此非常具有争议。
根据美国卫生及公众服务部的报告,2009年一年,华盛顿州有53名医生开出了63个致死处方。在这些病人中,48%的病人接受开处方医生治疗不足6个月,至少有一个病人只在开处方医生那里治疗了3个星期。在这么短时间的治疗后就为病人开致命处方,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医生开致命处方究竟是救人还是害人*
艾琳·盖勒(Eileen Geller)是“真正同情倡议者”组织主席,这个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向患有重病的人或是老人提供帮助与服务,他们对这项法案持强烈反对态度。
盖勒说:“我们认为医生和护士应该照顾和鼓励病人,而不是提供致命药物。对我来说,我一生致力于帮助别人,无论他们的生活处于什么阶段。这项法律把杀死病人叫做尊严死完全是对尊严一词的曲解。”
持反对态度的还包括捍卫残疾人权益的“还没死呢”组织。该组织的新闻发言人斯蒂芬·德雷克(Steven Drake)表示,这项法律不完善,存在很多隐患。
他说:“华盛顿州的这项法案有很多漏洞,其中之一就是病人服用药物时,没有一个监查体系,假如药物被另外的人服用,则可能会导致别人死亡。另外,医护人员应该尽其所能防止病人自杀,但是我们现在做的却是成立一个科学小组,不仅不防止病人自杀,甚至要保证病人自杀成功。”
《尊 严死法》的宗旨是给予末期病患选择的权利。但是当病人不想成为家庭的负担,或是无力在支付昂贵的医药费用时,申请医生协助自杀便成为他们的“唯一选择”, 这也使得尊严死有可能被贫困者滥用。艾琳·盖勒也表示,在经济困难时期,这项法案将会导致许多贫困病人放弃治疗,结束生命。
而俄勒冈州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支付医生协助自杀费用,而不愿意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更使人对病患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提出质疑。
*支持者表示《尊严死法》是为病患提供更多选择*
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对法案持否定态度。俄勒冈州律师伊莱·斯塔茨曼 (Eli D. Stutsman)是《尊严死法案》的支持者。他表示与其让病人继续煎熬,不如让他们自己选择死亡方式。
他说: “首先,这些病人正在逐步走向死亡,因为他们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所以问题不是病人是否会死亡,而是时间和方式。《尊严死法》有严格规定,也就是患有不可治愈的重病、生命不到六个月的病人才能够申请。”
斯塔茨曼律师指出,选择尊严死只是这些病人的选择之一,他们还可能选择拒绝治疗和绝食等方式来结束生命。在华盛顿州和俄勒冈州,病人可以申请尊严死,但是其他州,病人别无选择,只能以更长更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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