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内外媒体共同关注的紧急呼吁信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大诸桥村27-2号的村民叶金娣,三年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饱受政府凌辱,如今又遭到打击报复而面临强制拆迁危险的一系列冤情,在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救济情况下,向国内外媒体紧急呼吁:恳求媒体伸张正义,前来现场采访报道、公开曝光他们官商勾结、严重侵害我村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也希望通过媒体的曝光能引起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责其立即停止非法强拆行为,还我的生存权、财产权、居住权!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之江管委会)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规划面积9.88平方公里。2004年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与西湖区政府一副班子、两块牌子,利用《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两份超越法律的市政府文件,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扩大规划至50.68平方公里,私设了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并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授权,自征、自批、自颁发拆迁许可证,对其所管辖范围以及辖外转塘镇各村实施疯狂掠夺我农民的土地。俨然一个不把中央放在眼里、临驾于法律之上的独立王国。
之江管委会以游乐设施项目之名骗取国家土地批准文书,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划拨取得土地违法建造128幢独立别墅、70栋排屋的阳明谷别墅群,牟取暴利,为了进一步方便高档别墅的销售,进行违法审批、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拆迁建造"碧波-枫桦"路。
2004年3月,之江管委会目无国法、弄虚作假,采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假借2001年27批次航天教育科技城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钱塘江畔珊瑚沙地块)欺骗大诸桥、龙心、龙王沙、狮子村等村民,此征彼用于不属度假区规划范围的大诸桥、龙王沙等村"碧波-枫桦"路涉及的地块,以一张由杭州市国土局原局长朱寅传(当时已调动工作)签名盖章"同意内部调剂"的《杭州市批次报批后地块调整审查意见表》,超规划擅自违法批地165.9亩(实际300亩,其中280 亩为龙心村、龙王沙村的基本农田、一级蔬菜保护基地)。2003年7月,由之江旅游度假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之江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洪宇旻局长亲自签署了征地补偿方案,2003年9月开始违法实施征地。2004年2月初,工程项目开始动工。
大诸桥村农户叶金娣为了自己合法的房屋不受侵犯,多次与之江管委会交涉,并强调"碧波-枫华"路工程属于违法项目,不能在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就先行动工,由此侵害其合法权益。然而在明知"碧波-枫桦"路工程属于违法项目时,之江管委会还多次强行施工,导致2004年2月27日发生流血事件:之江公安分局两名民警(警号分别是016324、012296)到施工现场督阵,并默许之江发展公司包工头胡小兔与施工人员殴打我们而不予制止,致使我们三人被打伤,其中叶金娣指骨被包工头胡小兔拗断,拇指被咬伤,一只耳环也被他野蛮扯去。在我们报警和拨打投诉电话后,110民警与之江分局的黄旭东副局长、王志强政委分别来到现场,我们要求对于两民警的纵容、庇护行为给个说法,可黄旭东副局长却说此事系由他安排。王政委、陈副镇长都表示事情处理后再动工。
然而,2.27血案尚未了结,2004年3月2日,为了再次达到"碧波-枫桦"路强行施工的目的,之江公安分局五云山派出所和西湖分局转塘派出所在工地大门两侧联合贴出通告:声明"碧波-枫桦"路工程合法,经过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违者依法处理。(注:2004年 7月28日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2005年4月29日正式宣布"碧波-枫桦"路违法用地已进入立案查处阶段)
中午12时之江公安分局联合西湖分局转塘派出所出动六七十名的警力,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拘捕手续的情况下,由殷法根所长带队直接冲进叶金娣家二楼房间,蛮横下令将由于指骨被拗断一直卧床养伤的叶金娣连拖带拽从床上拖出,扯住她的头发从二楼倒拖下来,并将她摔下花岗岩楼梯台阶,脑袋撞在不锈钢栏杆上,连栏杆都瘪了。并在大庭广众之下连内衣都剥出,惨遭羞辱……他们用这暴力手段强制把想要挣扎的她拖进警车,关闭门窗继续殴打:跪、踩、踢、拧,致使叶金娣被非法拘禁,惨遭蹂躏长达几小时之久,愣是把好端端一个人打得遍体鳞伤,脊柱骨被打断(胸11、12压缩性骨折)、无法动弹。家人上前评理责问,也被打伤:将她父亲打昏在警车边;将她妹妹的手拗伤、外套被剥走,从楼梯上拖下至20多米,鞋拖没了、脚也被拖伤,幸被村民救下;她的兄弟回家见状与闻讯赶到的村民一起怒斥他们采用暴力手段随意抓人、打人,也被他们殴打,伤痕累累,并也要被强制性拖进警车去,连邻居都难逃厄运……面对村民的纷纷指责,殷法根所长还扬言:"我们就是凭国徽抓人的,就是要强制性的!""谁要是再出来制止就抓谁!我口头传唤!"法律在其眼里已成一堆废纸!幸亏村民相救,而他们却不屑地抛下一句:"搞错了,对不起,我向你们道歉!"随即相继开溜…一句对不起岂能抹走我们身心受到的摧残?!这惨无人道的场景,至今仍恶梦般挥之不去...... 整个过程他们公安都有摄像的,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去查证。
公、检、法齐出动,违法占地中无辜受害者罪名成立
惨剧发生后,之江公安分局的追堵行动随之加紧:3月3日起在医院实行监视,并不断出警在病房搜查,对主治医生施压。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对富阳我亲戚家进行搜查,并且每天在叶家周围布控,使得叶家人整天胆战心惊,甚至不敢回家。为了堵截上访,之江度假区公安分局又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叶金娣丈夫斯明荣刑拘,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是由被我们投诉参与2.27流血事件的当事民警刘晖充当侦察员,对他进行审讯……直到6月8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有关此事件的报道,才将人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整整羁押86天。11月20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之江公安分局捏造事实,一手炮制的犯罪材料提起公诉(其中作为最重要依据的<现场勘查笔录>根本就是伪造的,当天纠纷现场有很多村民,直至天黑也不见任何警察到现场,"勘查自16:15开始至17:05结束"实为虚构炮制!真正拍摄时间是在次日上午10点左右,时隔一整夜18个小时,并且照片上的"现场"与我们村民离去时的现场严重失实,二、"受害者"胡小兔的报案与仅有的三位证人(即胡小兔的手下,曾参与2.27事件)证词,前后自相矛盾;……就是这些漏洞百出的证据,最后硬是被西湖区法院枉法裁判,斯明荣罪名成立。同时又以"刑拘在逃"逼走其母亲在外流浪三年,几乎家破人亡……此事至今三年多未给任何说法和处理。这一事件在当地负面影响极大,但是面对这个"国中之国"的暴政,村民们敢怒不敢言。
由于我们不断进京上访和舆论的监督, 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责令之江管委会停止"碧波-枫桦"路的施工(此时已经造成30多亩一级蔬菜保护基地永久性的毁坏),并且以" 碧波-枫桦"路违法用地已进入案件查处阶段为由出具一纸《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延期办理告知书》,但是至今也不给书面答复,也没有最后的处理结果。
2006年6月,之江管委会等风声过后,将"碧波-枫华路"拆分为碧波、枫华、碧波路延伸段三段。并以"已经对建设单位作过罚款"为由,欲对"碧波-枫桦路"重新开工,我们继续上访省国土厅,要求得到上访近三年来的书面答复和违法批占土地的处理结果,但均遭到拒绝。
2007年初,之江管委会开始向"碧波-枫桦路"龙王沙段的基本农田中倾倒大量的建筑垃圾,我们多次交涉都由于公安的强行干涉而无奈于2007年4月继续进京上访状告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违法建造"碧波-枫桦"路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不力的事实。与此同时,之江管委会恼羞成怒,对大诸桥村饱受政府凌辱的受害村民叶金娣的打击报复也更加变本加厉:于"5.1"前夕由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作出对叶金娣户的《拆迁争议行政裁决书》。
根据这份枉法的裁决书,叶金娣于2007年6月6日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明确载明:有关碧波路建设项目违法用地问题被贵厅受理后还未依法查处。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国发[2004]12号规定,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的被申请人已经违反了《解释》的第四、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已属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本案的拆迁人作为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国函(1999)131号《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第六条第二项,凡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查处,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后,方可依法补办建设用地手续。根据浙政发〔2005〕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之规定,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仍在独立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发生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和因征地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处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土地审批。根据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国土资发(2006)22号之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而本案当中,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贵厅是不可能重新予于审批的,因此也是不可能取得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杭州市国土局应该是在6月22前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然而之江管委会的城管执法人员会同转塘派出所警察一起,竟然在6月26日傍晚18:00前往大诸桥村,私自攀爬叶金娣家围墙并拍照,张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杭政(西)强拆决字[2007]第2号,被我家人发现后立刻报警。但是110警车到来以后只是将城管接走,并无处理案件的想法,并且还警告我们不要妨碍公务!
2007年7月5日,气愤的叶金娣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政(西)强拆决字[2007]第2号强拆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此强拆决定书违法,并予于撤消。
满怀希望地通过去市、省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直至北京上访,然而三年来的劳命伤财非但没有得到一丁点的解决和处理,等来的却是一份非法裁决书和一纸强迁令!面对自己被打伤、丈夫被判罪、父母被逼流浪的残酷现实,叶金娣这个弱女子只有向国内外媒体紧急呼吁,恳求媒体将地方政府如何迫害自己、又如何妄图强拆其住房的事实真相公布于众。
对当地的村民而言,这是一种近乎疯狂、变态的强权行政,这也是地方政府领导人改变以往的工作精神,他把强制拆迁作为一种新兴的寻找更大刺激的乐趣!为何政府那么热忠于强制拆迁?这跟官商勾结的腐败行径密切相关。2006年为了违法别墅的建造进行了非法强制拆迁,现在又为了方便别墅的销售建造违法道路又要进行强制拆迁......因为谋取暴利,不惜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把少数人的幸福建立在多数人的痛苦之上;农民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只是他们手中的玩物,因为随时都可以利用国家机器采取强权暴力手段进行公然掠夺,直至摧毁!——这是非常典型的不响应中央创造和谐社会的号召,却偏爱制造迫害老百姓的喝血社会案例!
在我们地方政府的掌控下,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是用来对付手无寸铁的人民,已经完全丧失了依法执法、依法审判的宗旨,一起沦为迫害百姓的工具。这样的暴政下,还有什么安居乐业可言?
联系人:叶金娥 13003613203
转塘镇镇长 吴向前87322168(办) 13858020788
书记 周卫兵 87090007 (办)13857133588
主管拆迁副镇长王关根 87094046(办 13958042000
西湖区委书记 许迈永 86653108办
区长 盛阅春86653001(办)
之江管委会国土局忆局长 洪宇旻 86653027(办)
浙江省国土厅厅长 王松林 87057080(办) 13675822288
省国土厅执法局局长 钟天明 13605717528 87051337(办)(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大诸桥村27-2号的村民叶金娣,三年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饱受政府凌辱,如今又遭到打击报复而面临强制拆迁危险的一系列冤情,在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救济情况下,向国内外媒体紧急呼吁:恳求媒体伸张正义,前来现场采访报道、公开曝光他们官商勾结、严重侵害我村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也希望通过媒体的曝光能引起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责其立即停止非法强拆行为,还我的生存权、财产权、居住权!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之江管委会)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规划面积9.88平方公里。2004年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与西湖区政府一副班子、两块牌子,利用《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授权我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行使若干土地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之江度假区和转塘周边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两份超越法律的市政府文件,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扩大规划至50.68平方公里,私设了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并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授权,自征、自批、自颁发拆迁许可证,对其所管辖范围以及辖外转塘镇各村实施疯狂掠夺我农民的土地。俨然一个不把中央放在眼里、临驾于法律之上的独立王国。
之江管委会以游乐设施项目之名骗取国家土地批准文书,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划拨取得土地违法建造128幢独立别墅、70栋排屋的阳明谷别墅群,牟取暴利,为了进一步方便高档别墅的销售,进行违法审批、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拆迁建造"碧波-枫桦"路。
2004年3月,之江管委会目无国法、弄虚作假,采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假借2001年27批次航天教育科技城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钱塘江畔珊瑚沙地块)欺骗大诸桥、龙心、龙王沙、狮子村等村民,此征彼用于不属度假区规划范围的大诸桥、龙王沙等村"碧波-枫桦"路涉及的地块,以一张由杭州市国土局原局长朱寅传(当时已调动工作)签名盖章"同意内部调剂"的《杭州市批次报批后地块调整审查意见表》,超规划擅自违法批地165.9亩(实际300亩,其中280 亩为龙心村、龙王沙村的基本农田、一级蔬菜保护基地)。2003年7月,由之江旅游度假区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之江度假区国土资源分局洪宇旻局长亲自签署了征地补偿方案,2003年9月开始违法实施征地。2004年2月初,工程项目开始动工。
大诸桥村农户叶金娣为了自己合法的房屋不受侵犯,多次与之江管委会交涉,并强调"碧波-枫华"路工程属于违法项目,不能在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就先行动工,由此侵害其合法权益。然而在明知"碧波-枫桦"路工程属于违法项目时,之江管委会还多次强行施工,导致2004年2月27日发生流血事件:之江公安分局两名民警(警号分别是016324、012296)到施工现场督阵,并默许之江发展公司包工头胡小兔与施工人员殴打我们而不予制止,致使我们三人被打伤,其中叶金娣指骨被包工头胡小兔拗断,拇指被咬伤,一只耳环也被他野蛮扯去。在我们报警和拨打投诉电话后,110民警与之江分局的黄旭东副局长、王志强政委分别来到现场,我们要求对于两民警的纵容、庇护行为给个说法,可黄旭东副局长却说此事系由他安排。王政委、陈副镇长都表示事情处理后再动工。
然而,2.27血案尚未了结,2004年3月2日,为了再次达到"碧波-枫桦"路强行施工的目的,之江公安分局五云山派出所和西湖分局转塘派出所在工地大门两侧联合贴出通告:声明"碧波-枫桦"路工程合法,经过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违者依法处理。(注:2004年 7月28日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2005年4月29日正式宣布"碧波-枫桦"路违法用地已进入立案查处阶段)
中午12时之江公安分局联合西湖分局转塘派出所出动六七十名的警力,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拘捕手续的情况下,由殷法根所长带队直接冲进叶金娣家二楼房间,蛮横下令将由于指骨被拗断一直卧床养伤的叶金娣连拖带拽从床上拖出,扯住她的头发从二楼倒拖下来,并将她摔下花岗岩楼梯台阶,脑袋撞在不锈钢栏杆上,连栏杆都瘪了。并在大庭广众之下连内衣都剥出,惨遭羞辱……他们用这暴力手段强制把想要挣扎的她拖进警车,关闭门窗继续殴打:跪、踩、踢、拧,致使叶金娣被非法拘禁,惨遭蹂躏长达几小时之久,愣是把好端端一个人打得遍体鳞伤,脊柱骨被打断(胸11、12压缩性骨折)、无法动弹。家人上前评理责问,也被打伤:将她父亲打昏在警车边;将她妹妹的手拗伤、外套被剥走,从楼梯上拖下至20多米,鞋拖没了、脚也被拖伤,幸被村民救下;她的兄弟回家见状与闻讯赶到的村民一起怒斥他们采用暴力手段随意抓人、打人,也被他们殴打,伤痕累累,并也要被强制性拖进警车去,连邻居都难逃厄运……面对村民的纷纷指责,殷法根所长还扬言:"我们就是凭国徽抓人的,就是要强制性的!""谁要是再出来制止就抓谁!我口头传唤!"法律在其眼里已成一堆废纸!幸亏村民相救,而他们却不屑地抛下一句:"搞错了,对不起,我向你们道歉!"随即相继开溜…一句对不起岂能抹走我们身心受到的摧残?!这惨无人道的场景,至今仍恶梦般挥之不去...... 整个过程他们公安都有摄像的,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去查证。
公、检、法齐出动,违法占地中无辜受害者罪名成立
惨剧发生后,之江公安分局的追堵行动随之加紧:3月3日起在医院实行监视,并不断出警在病房搜查,对主治医生施压。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对富阳我亲戚家进行搜查,并且每天在叶家周围布控,使得叶家人整天胆战心惊,甚至不敢回家。为了堵截上访,之江度假区公安分局又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叶金娣丈夫斯明荣刑拘,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是由被我们投诉参与2.27流血事件的当事民警刘晖充当侦察员,对他进行审讯……直到6月8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有关此事件的报道,才将人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整整羁押86天。11月20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之江公安分局捏造事实,一手炮制的犯罪材料提起公诉(其中作为最重要依据的<现场勘查笔录>根本就是伪造的,当天纠纷现场有很多村民,直至天黑也不见任何警察到现场,"勘查自16:15开始至17:05结束"实为虚构炮制!真正拍摄时间是在次日上午10点左右,时隔一整夜18个小时,并且照片上的"现场"与我们村民离去时的现场严重失实,二、"受害者"胡小兔的报案与仅有的三位证人(即胡小兔的手下,曾参与2.27事件)证词,前后自相矛盾;……就是这些漏洞百出的证据,最后硬是被西湖区法院枉法裁判,斯明荣罪名成立。同时又以"刑拘在逃"逼走其母亲在外流浪三年,几乎家破人亡……此事至今三年多未给任何说法和处理。这一事件在当地负面影响极大,但是面对这个"国中之国"的暴政,村民们敢怒不敢言。
由于我们不断进京上访和舆论的监督, 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责令之江管委会停止"碧波-枫桦"路的施工(此时已经造成30多亩一级蔬菜保护基地永久性的毁坏),并且以" 碧波-枫桦"路违法用地已进入案件查处阶段为由出具一纸《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延期办理告知书》,但是至今也不给书面答复,也没有最后的处理结果。
2006年6月,之江管委会等风声过后,将"碧波-枫华路"拆分为碧波、枫华、碧波路延伸段三段。并以"已经对建设单位作过罚款"为由,欲对"碧波-枫桦路"重新开工,我们继续上访省国土厅,要求得到上访近三年来的书面答复和违法批占土地的处理结果,但均遭到拒绝。
2007年初,之江管委会开始向"碧波-枫桦路"龙王沙段的基本农田中倾倒大量的建筑垃圾,我们多次交涉都由于公安的强行干涉而无奈于2007年4月继续进京上访状告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违法建造"碧波-枫桦"路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不力的事实。与此同时,之江管委会恼羞成怒,对大诸桥村饱受政府凌辱的受害村民叶金娣的打击报复也更加变本加厉:于"5.1"前夕由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作出对叶金娣户的《拆迁争议行政裁决书》。
根据这份枉法的裁决书,叶金娣于2007年6月6日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明确载明:有关碧波路建设项目违法用地问题被贵厅受理后还未依法查处。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国发[2004]12号规定,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的被申请人已经违反了《解释》的第四、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法规,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已属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本案的拆迁人作为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国函(1999)131号《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第六条第二项,凡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查处,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后,方可依法补办建设用地手续。根据浙政发〔2005〕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之规定,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仍在独立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发生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和因征地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处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土地审批。根据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国土资发(2006)22号之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而本案当中,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贵厅是不可能重新予于审批的,因此也是不可能取得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杭州市国土局应该是在6月22前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然而之江管委会的城管执法人员会同转塘派出所警察一起,竟然在6月26日傍晚18:00前往大诸桥村,私自攀爬叶金娣家围墙并拍照,张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杭政(西)强拆决字[2007]第2号,被我家人发现后立刻报警。但是110警车到来以后只是将城管接走,并无处理案件的想法,并且还警告我们不要妨碍公务!
2007年7月5日,气愤的叶金娣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政(西)强拆决字[2007]第2号强拆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此强拆决定书违法,并予于撤消。
满怀希望地通过去市、省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直至北京上访,然而三年来的劳命伤财非但没有得到一丁点的解决和处理,等来的却是一份非法裁决书和一纸强迁令!面对自己被打伤、丈夫被判罪、父母被逼流浪的残酷现实,叶金娣这个弱女子只有向国内外媒体紧急呼吁,恳求媒体将地方政府如何迫害自己、又如何妄图强拆其住房的事实真相公布于众。
对当地的村民而言,这是一种近乎疯狂、变态的强权行政,这也是地方政府领导人改变以往的工作精神,他把强制拆迁作为一种新兴的寻找更大刺激的乐趣!为何政府那么热忠于强制拆迁?这跟官商勾结的腐败行径密切相关。2006年为了违法别墅的建造进行了非法强制拆迁,现在又为了方便别墅的销售建造违法道路又要进行强制拆迁......因为谋取暴利,不惜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把少数人的幸福建立在多数人的痛苦之上;农民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只是他们手中的玩物,因为随时都可以利用国家机器采取强权暴力手段进行公然掠夺,直至摧毁!——这是非常典型的不响应中央创造和谐社会的号召,却偏爱制造迫害老百姓的喝血社会案例!
在我们地方政府的掌控下,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是用来对付手无寸铁的人民,已经完全丧失了依法执法、依法审判的宗旨,一起沦为迫害百姓的工具。这样的暴政下,还有什么安居乐业可言?
联系人:叶金娥 13003613203
转塘镇镇长 吴向前87322168(办) 13858020788
书记 周卫兵 87090007 (办)13857133588
主管拆迁副镇长王关根 87094046(办 13958042000
西湖区委书记 许迈永 86653108办
区长 盛阅春86653001(办)
之江管委会国土局忆局长 洪宇旻 86653027(办)
浙江省国土厅厅长 王松林 87057080(办) 13675822288
省国土厅执法局局长 钟天明 13605717528 87051337(办)(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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