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內外媒體共同關注的緊急呼籲信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轉塘鎮大諸橋村27-2號的村民葉金娣,三年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飽受政府凌辱,如今又遭到打擊報復而面臨強制拆遷危險的一系列冤情,在通過法律途徑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救濟情況下,向國內外媒體緊急呼籲:懇求媒體伸張正義,前來現場採訪報導、公開曝光他們官商勾結、嚴重侵害我村民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也希望通過媒體的曝光能引起中央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責其立即停止非法強拆行為,還我的生存權、財產權、居住權!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之江管委會)於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規劃面積9.88平方公里。2004年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與西湖區政府一副班子、兩塊牌子,利用《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管局關於授權我市三個國家級開發區行使若乾土地管理許可權實施意見的通知》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之江度假區和轉塘周邊地區發展的若干意見》兩份超越法律的市政府文件,經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擴大規劃至50.68平方公里,私設了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分局,並由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授權,自征、自批、自頒發拆遷許可證,對其所管轄範圍以及轄外轉塘鎮各村實施瘋狂掠奪我農民的土地。儼然一個不把中央放在眼裡、臨駕於法律之上的獨立王國。
之江管委會以遊樂設施項目之名騙取國家土地批准文書,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劃撥取得土地違法建造128幢獨立別墅、70棟排屋的陽明谷別墅群,牟取暴利,為了進一步方便高檔別墅的銷售,進行違法審批、佔用基本農田,非法拆遷建造"碧波-楓樺"路。
2004年3月,之江管委會目無國法、弄虛作假,採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假借2001年27批次航天教育科技城項目的建設用地批准文件(錢塘江畔珊瑚沙地塊)欺騙大諸橋、龍心、龍王沙、獅子村等村民,此征彼用於不屬度假區規劃範圍的大諸橋、龍王沙等村"碧波-楓樺"路涉及的地塊,以一張由杭州市國土局原局長朱寅傳(當時已調動工作)簽名蓋章"同意內部調劑"的《杭州市批次報批後地塊調整審查意見表》,超規劃擅自違法批地165.9畝(實際300畝,其中280 畝為龍心村、龍王沙村的基本農田、一級蔬菜保護基地)。2003年7月,由之江旅遊度假區統一征地拆遷辦公室提出,之江度假區國土資源分局洪宇旻局長親自簽署了征地補償方案,2003年9月開始違法實施征地。2004年2月初,工程項目開始動工。
大諸橋村農戶葉金娣為了自己合法的房屋不受侵犯,多次與之江管委會交涉,並強調"碧波-楓華"路工程屬於違法項目,不能在未取得合法的審批手續就先行動工,由此侵害其合法權益。然而在明知"碧波-楓樺"路工程屬於違法項目時,之江管委會還多次強行施工,導致2004年2月27日發生流血事件:之江公安分局兩名民警(警號分別是016324、012296)到施工現場督陣,並默許之江發展公司包工頭胡小兔與施工人員毆打我們而不予制止,致使我們三人被打傷,其中葉金娣指骨被包工頭胡小兔拗斷,拇指被咬傷,一隻耳環也被他野蠻扯去。在我們報警和撥打投訴電話後,110民警與之江分局的黃旭東副局長、王志強政委分別來到現場,我們要求對於兩民警的縱容、庇護行為給個說法,可黃旭東副局長卻說此事系由他安排。王政委、陳副鎮長都表示事情處理後再動工。
然而,2.27血案尚未了結,2004年3月2日,為了再次達到"碧波-楓樺"路強行施工的目的,之江公安分局五雲山派出所和西湖分局轉塘派出所在工地大門兩側聯合貼出通告:聲明"碧波-楓樺"路工程合法,經過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的審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施工現場,違者依法處理。(註:2004年 7月28日由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執法局責令停止施工,2005年4月29日正式宣布"碧波-楓樺"路違法用地已進入立案查處階段)
中午12時之江公安分局聯合西湖分局轉塘派出所出動六七十名的警力,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拘捕手續的情況下,由殷法根所長帶隊直接衝進葉金娣家二樓房間,蠻橫下令將由於指骨被拗斷一直臥床養傷的葉金娣連拖帶拽從床上拖出,扯住她的頭髮從二樓倒拖下來,並將她摔下花崗岩樓梯台階,腦袋撞在不鏽鋼欄杆上,連欄杆都癟了。並在大庭廣眾之下連內衣都剝出,慘遭羞辱……他們用這暴力手段強制把想要掙扎的她拖進警車,關閉門窗繼續毆打:跪、踩、踢、擰,致使葉金娣被非法拘禁,慘遭蹂躪長達幾小時之久,愣是把好端端一個人打得遍體鱗傷,脊柱骨被打斷(胸11、12壓縮性骨折)、無法動彈。家人上前評理責問,也被打傷:將她父親打昏在警車邊;將她妹妹的手拗傷、外套被剝走,從樓梯上拖下至20多米,鞋拖沒了、腳也被拖傷,幸被村民救下;她的兄弟回家見狀與聞訊趕到的村民一起怒斥他們採用暴力手段隨意抓人、打人,也被他們毆打,傷痕纍纍,並也要被強制性拖進警車去,連鄰居都難逃厄運……面對村民的紛紛指責,殷法根所長還揚言:"我們就是憑國徽抓人的,就是要強制性的!""誰要是再出來制止就抓誰!我口頭傳喚!"法律在其眼裡已成一堆廢紙!幸虧村民相救,而他們卻不屑地拋下一句:"搞錯了,對不起,我向你們道歉!"隨即相繼開溜…一句對不起豈能抹走我們身心受到的摧殘?!這慘無人道的場景,至今仍惡夢般揮之不去...... 整個過程他們公安都有攝像的,我們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去查證。
公、檢、法齊出動,違法佔地中無辜受害者罪名成立
慘劇發生後,之江公安分局的追堵行動隨之加緊:3月3日起在醫院實行監視,並不斷出警在病房搜查,對主治醫生施壓。在沒有出示搜查證等證件的情況下,對富陽我親戚家進行搜查,並且每天在葉家周圍布控,使得葉家人整天膽戰心驚,甚至不敢回家。為了堵截上訪,之江度假區公安分局又以莫須有的罪名將葉金娣丈夫斯明榮刑拘,經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是由被我們投訴參與2.27流血事件的當事民警劉暉充當偵察員,對他進行審訊……直到6月8日中央電視臺播出了有關此事件的報導,才將人以取保候審的方式放出,整整羈押86天。11月20日,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之江公安分局捏造事實,一手炮製的犯罪材料提起公訴(其中作為最重要依據的<現場勘查筆錄>根本就是偽造的,當天糾紛現場有很多村民,直至天黑也不見任何警察到現場,"勘查自16:15開始至17:05結束"實為虛構炮製!真正拍攝時間是在次日上午10點左右,時隔一整夜18個小時,並且照片上的"現場"與我們村民離去時的現場嚴重失實,二、"受害者"胡小兔的報案與僅有的三位證人(即胡小兔的手下,曾參與2.27事件)證詞,前後自相矛盾;……就是這些漏洞百出的證據,最後硬是被西湖區法院枉法裁判,斯明榮罪名成立。同時又以"刑拘在逃"逼走其母親在外流浪三年,幾乎家破人亡……此事至今三年多未給任何說法和處理。這一事件在當地負面影響極大,但是面對這個"國中之國"的暴政,村民們敢怒不敢言。
由於我們不斷進京上訪和輿論的監督, 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執法局責令之江管委會停止"碧波-楓樺"路的施工(此時已經造成30多畝一級蔬菜保護基地永久性的毀壞),並且以" 碧波-楓樺"路違法用地已進入案件查處階段為由出具一紙《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信訪延期辦理告知書》,但是至今也不給書面答覆,也沒有最後的處理結果。
2006年6月,之江管委會等風聲過後,將"碧波-楓華路"拆分為碧波、楓華、碧波路延伸段三段。並以"已經對建設單位作過罰款"為由,欲對"碧波-楓樺路"重新開工,我們繼續上訪省國土廳,要求得到上訪近三年來的書面答覆和違法批佔土地的處理結果,但均遭到拒絕。
2007年初,之江管委會開始向"碧波-楓樺路"龍王沙段的基本農田中傾倒大量的建築垃圾,我們多次交涉都由於公安的強行干涉而無奈於2007年4月繼續進京上訪狀告之江度假區國土分局與杭州市國土資源局非法批准征佔基本農田違法建造"碧波-楓樺"路而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執法不力的事實。與此同時,之江管委會惱羞成怒,對大諸橋村飽受政府凌辱的受害村民葉金娣的打擊報復也更加變本加厲:於"5.1"前夕由之江度假區國土分局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名義作出對葉金娣戶的《拆遷爭議行政裁決書》。
根據這份枉法的裁決書,葉金娣於2007年6月6日向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上明確載明:有關碧波路建設項目違法用地問題被貴廳受理後還未依法查處。根據《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八條,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國發[2004]12號規定,對市、縣(市、區)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查處。國發[2004]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徵收土地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而本案的被申請人已經違反了《解釋》的第四、第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法規,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已屬情節嚴重,依照刑法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其批准文件無效。非法批准徵收、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本案的拆遷人作為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國函(1999)131號《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的批復》第六條第二項,凡存在未批先用等違法用地行為的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查處,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或法律責任後,方可依法補辦建設用地手續。根據浙政發〔2005〕1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的實施意見》之規定,擅自擴大開發區範圍仍在獨立行使土地管理權的;發生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和因征地誘發的群體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處理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土地審批。根據國土資電發(2006)17號、國土資發(2006)22號之規定,對土地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到位即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按非法批地處理。而本案當中,在違法用地尚未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貴廳是不可能重新予於審批的,因此也是不可能取得建設用地項目批准文件的。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於2007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規定,杭州市國土局應該是在6月22前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然而之江管委會的城管執法人員會同轉塘派出所警察一起,竟然在6月26日傍晚18:00前往大諸橋村,私自攀爬葉金娣家圍牆並拍照,張貼 <杭州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遷決定書>杭政(西)強拆決字[2007]第2號,被我家人發現後立刻報警。但是110警車到來以後只是將城管接走,並無處理案件的想法,並且還警告我們不要妨礙公務!
2007年7月5日,氣憤的葉金娣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認為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政(西)強拆決字[2007]第2號強拆決定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確認此強拆決定書違法,並予於撤消。
滿懷希望地通過去市、省政府以及各相關部門,直至北京上訪,然而三年來的勞命傷財非但沒有得到一丁點的解決和處理,等來的卻是一份非法裁決書和一紙強遷令!面對自己被打傷、丈夫被判罪、父母被逼流浪的殘酷現實,葉金娣這個弱女子只有向國內外媒體緊急呼籲,懇求媒體將地方政府如何迫害自己、又如何妄圖強拆其住房的事實真相公布於眾。
對當地的村民而言,這是一種近乎瘋狂、變態的強權行政,這也是地方政府領導人改變以往的工作精神,他把強制拆遷作為一種新興的尋找更大刺激的樂趣!為何政府那麼熱忠於強制拆遷?這跟官商勾結的腐敗行徑密切相關。2006年為了違法別墅的建造進行了非法強制拆遷,現在又為了方便別墅的銷售建造違法道路又要進行強制拆遷......因為謀取暴利,不惜以犧牲農民的利益為代價,把少數人的幸福建立在多數人的痛苦之上;農民受《憲法》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只是他們手中的玩物,因為隨時都可以利用國家機器採取強權暴力手段進行公然掠奪,直至摧毀!——這是非常典型的不響應中央創造和諧社會的號召,卻偏愛製造迫害老百姓的喝血社會案例!
在我們地方政府的掌控下,人民公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只是用來對付手無寸鐵的人民,已經完全喪失了依法執法、依法審判的宗旨,一起淪為迫害百姓的工具。這樣的暴政下,還有什麼安居樂業可言?
聯繫人:葉金娥 13003613203
轉塘鎮鎮長 吳向前87322168(辦) 13858020788
書記 周衛兵 87090007 (辦)13857133588
主管拆遷副鎮長王關根 87094046(辦 13958042000
西湖區委書記 許邁永 86653108辦
區長 盛閱春86653001(辦)
之江管委會國土局憶局長 洪宇旻 86653027(辦)
浙江省國土廳廳長 王松林 87057080(辦) 13675822288
省國土廳執法局局長 鐘天明 13605717528 87051337(辦)(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轉塘鎮大諸橋村27-2號的村民葉金娣,三年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飽受政府凌辱,如今又遭到打擊報復而面臨強制拆遷危險的一系列冤情,在通過法律途徑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救濟情況下,向國內外媒體緊急呼籲:懇求媒體伸張正義,前來現場採訪報導、公開曝光他們官商勾結、嚴重侵害我村民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也希望通過媒體的曝光能引起中央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責其立即停止非法強拆行為,還我的生存權、財產權、居住權!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之江管委會)於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規劃面積9.88平方公里。2004年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與西湖區政府一副班子、兩塊牌子,利用《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管局關於授權我市三個國家級開發區行使若乾土地管理許可權實施意見的通知》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之江度假區和轉塘周邊地區發展的若干意見》兩份超越法律的市政府文件,經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擴大規劃至50.68平方公里,私設了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分局,並由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授權,自征、自批、自頒發拆遷許可證,對其所管轄範圍以及轄外轉塘鎮各村實施瘋狂掠奪我農民的土地。儼然一個不把中央放在眼裡、臨駕於法律之上的獨立王國。
之江管委會以遊樂設施項目之名騙取國家土地批准文書,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劃撥取得土地違法建造128幢獨立別墅、70棟排屋的陽明谷別墅群,牟取暴利,為了進一步方便高檔別墅的銷售,進行違法審批、佔用基本農田,非法拆遷建造"碧波-楓樺"路。
2004年3月,之江管委會目無國法、弄虛作假,採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假借2001年27批次航天教育科技城項目的建設用地批准文件(錢塘江畔珊瑚沙地塊)欺騙大諸橋、龍心、龍王沙、獅子村等村民,此征彼用於不屬度假區規劃範圍的大諸橋、龍王沙等村"碧波-楓樺"路涉及的地塊,以一張由杭州市國土局原局長朱寅傳(當時已調動工作)簽名蓋章"同意內部調劑"的《杭州市批次報批後地塊調整審查意見表》,超規劃擅自違法批地165.9畝(實際300畝,其中280 畝為龍心村、龍王沙村的基本農田、一級蔬菜保護基地)。2003年7月,由之江旅遊度假區統一征地拆遷辦公室提出,之江度假區國土資源分局洪宇旻局長親自簽署了征地補償方案,2003年9月開始違法實施征地。2004年2月初,工程項目開始動工。
大諸橋村農戶葉金娣為了自己合法的房屋不受侵犯,多次與之江管委會交涉,並強調"碧波-楓華"路工程屬於違法項目,不能在未取得合法的審批手續就先行動工,由此侵害其合法權益。然而在明知"碧波-楓樺"路工程屬於違法項目時,之江管委會還多次強行施工,導致2004年2月27日發生流血事件:之江公安分局兩名民警(警號分別是016324、012296)到施工現場督陣,並默許之江發展公司包工頭胡小兔與施工人員毆打我們而不予制止,致使我們三人被打傷,其中葉金娣指骨被包工頭胡小兔拗斷,拇指被咬傷,一隻耳環也被他野蠻扯去。在我們報警和撥打投訴電話後,110民警與之江分局的黃旭東副局長、王志強政委分別來到現場,我們要求對於兩民警的縱容、庇護行為給個說法,可黃旭東副局長卻說此事系由他安排。王政委、陳副鎮長都表示事情處理後再動工。
然而,2.27血案尚未了結,2004年3月2日,為了再次達到"碧波-楓樺"路強行施工的目的,之江公安分局五雲山派出所和西湖分局轉塘派出所在工地大門兩側聯合貼出通告:聲明"碧波-楓樺"路工程合法,經過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的審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施工現場,違者依法處理。(註:2004年 7月28日由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執法局責令停止施工,2005年4月29日正式宣布"碧波-楓樺"路違法用地已進入立案查處階段)
中午12時之江公安分局聯合西湖分局轉塘派出所出動六七十名的警力,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拘捕手續的情況下,由殷法根所長帶隊直接衝進葉金娣家二樓房間,蠻橫下令將由於指骨被拗斷一直臥床養傷的葉金娣連拖帶拽從床上拖出,扯住她的頭髮從二樓倒拖下來,並將她摔下花崗岩樓梯台階,腦袋撞在不鏽鋼欄杆上,連欄杆都癟了。並在大庭廣眾之下連內衣都剝出,慘遭羞辱……他們用這暴力手段強制把想要掙扎的她拖進警車,關閉門窗繼續毆打:跪、踩、踢、擰,致使葉金娣被非法拘禁,慘遭蹂躪長達幾小時之久,愣是把好端端一個人打得遍體鱗傷,脊柱骨被打斷(胸11、12壓縮性骨折)、無法動彈。家人上前評理責問,也被打傷:將她父親打昏在警車邊;將她妹妹的手拗傷、外套被剝走,從樓梯上拖下至20多米,鞋拖沒了、腳也被拖傷,幸被村民救下;她的兄弟回家見狀與聞訊趕到的村民一起怒斥他們採用暴力手段隨意抓人、打人,也被他們毆打,傷痕纍纍,並也要被強制性拖進警車去,連鄰居都難逃厄運……面對村民的紛紛指責,殷法根所長還揚言:"我們就是憑國徽抓人的,就是要強制性的!""誰要是再出來制止就抓誰!我口頭傳喚!"法律在其眼裡已成一堆廢紙!幸虧村民相救,而他們卻不屑地拋下一句:"搞錯了,對不起,我向你們道歉!"隨即相繼開溜…一句對不起豈能抹走我們身心受到的摧殘?!這慘無人道的場景,至今仍惡夢般揮之不去...... 整個過程他們公安都有攝像的,我們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去查證。
公、檢、法齊出動,違法佔地中無辜受害者罪名成立
慘劇發生後,之江公安分局的追堵行動隨之加緊:3月3日起在醫院實行監視,並不斷出警在病房搜查,對主治醫生施壓。在沒有出示搜查證等證件的情況下,對富陽我親戚家進行搜查,並且每天在葉家周圍布控,使得葉家人整天膽戰心驚,甚至不敢回家。為了堵截上訪,之江度假區公安分局又以莫須有的罪名將葉金娣丈夫斯明榮刑拘,經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是由被我們投訴參與2.27流血事件的當事民警劉暉充當偵察員,對他進行審訊……直到6月8日中央電視臺播出了有關此事件的報導,才將人以取保候審的方式放出,整整羈押86天。11月20日,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之江公安分局捏造事實,一手炮製的犯罪材料提起公訴(其中作為最重要依據的<現場勘查筆錄>根本就是偽造的,當天糾紛現場有很多村民,直至天黑也不見任何警察到現場,"勘查自16:15開始至17:05結束"實為虛構炮製!真正拍攝時間是在次日上午10點左右,時隔一整夜18個小時,並且照片上的"現場"與我們村民離去時的現場嚴重失實,二、"受害者"胡小兔的報案與僅有的三位證人(即胡小兔的手下,曾參與2.27事件)證詞,前後自相矛盾;……就是這些漏洞百出的證據,最後硬是被西湖區法院枉法裁判,斯明榮罪名成立。同時又以"刑拘在逃"逼走其母親在外流浪三年,幾乎家破人亡……此事至今三年多未給任何說法和處理。這一事件在當地負面影響極大,但是面對這個"國中之國"的暴政,村民們敢怒不敢言。
由於我們不斷進京上訪和輿論的監督, 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執法局責令之江管委會停止"碧波-楓樺"路的施工(此時已經造成30多畝一級蔬菜保護基地永久性的毀壞),並且以" 碧波-楓樺"路違法用地已進入案件查處階段為由出具一紙《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信訪延期辦理告知書》,但是至今也不給書面答覆,也沒有最後的處理結果。
2006年6月,之江管委會等風聲過後,將"碧波-楓華路"拆分為碧波、楓華、碧波路延伸段三段。並以"已經對建設單位作過罰款"為由,欲對"碧波-楓樺路"重新開工,我們繼續上訪省國土廳,要求得到上訪近三年來的書面答覆和違法批佔土地的處理結果,但均遭到拒絕。
2007年初,之江管委會開始向"碧波-楓樺路"龍王沙段的基本農田中傾倒大量的建築垃圾,我們多次交涉都由於公安的強行干涉而無奈於2007年4月繼續進京上訪狀告之江度假區國土分局與杭州市國土資源局非法批准征佔基本農田違法建造"碧波-楓樺"路而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執法不力的事實。與此同時,之江管委會惱羞成怒,對大諸橋村飽受政府凌辱的受害村民葉金娣的打擊報復也更加變本加厲:於"5.1"前夕由之江度假區國土分局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名義作出對葉金娣戶的《拆遷爭議行政裁決書》。
根據這份枉法的裁決書,葉金娣於2007年6月6日向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上明確載明:有關碧波路建設項目違法用地問題被貴廳受理後還未依法查處。根據《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八條,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違法案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國發[2004]12號規定,對市、縣(市、區)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查處。國發[2004]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徵收土地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而本案的被申請人已經違反了《解釋》的第四、第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法規,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已屬情節嚴重,依照刑法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其批准文件無效。非法批准徵收、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本案的拆遷人作為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國函(1999)131號《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的批復》第六條第二項,凡存在未批先用等違法用地行為的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查處,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或法律責任後,方可依法補辦建設用地手續。根據浙政發〔2005〕1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的實施意見》之規定,擅自擴大開發區範圍仍在獨立行使土地管理權的;發生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和因征地誘發的群體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處理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土地審批。根據國土資電發(2006)17號、國土資發(2006)22號之規定,對土地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到位即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按非法批地處理。而本案當中,在違法用地尚未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貴廳是不可能重新予於審批的,因此也是不可能取得建設用地項目批准文件的。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於2007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規定,杭州市國土局應該是在6月22前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然而之江管委會的城管執法人員會同轉塘派出所警察一起,竟然在6月26日傍晚18:00前往大諸橋村,私自攀爬葉金娣家圍牆並拍照,張貼 <杭州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遷決定書>杭政(西)強拆決字[2007]第2號,被我家人發現後立刻報警。但是110警車到來以後只是將城管接走,並無處理案件的想法,並且還警告我們不要妨礙公務!
2007年7月5日,氣憤的葉金娣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認為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政(西)強拆決字[2007]第2號強拆決定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確認此強拆決定書違法,並予於撤消。
滿懷希望地通過去市、省政府以及各相關部門,直至北京上訪,然而三年來的勞命傷財非但沒有得到一丁點的解決和處理,等來的卻是一份非法裁決書和一紙強遷令!面對自己被打傷、丈夫被判罪、父母被逼流浪的殘酷現實,葉金娣這個弱女子只有向國內外媒體緊急呼籲,懇求媒體將地方政府如何迫害自己、又如何妄圖強拆其住房的事實真相公布於眾。
對當地的村民而言,這是一種近乎瘋狂、變態的強權行政,這也是地方政府領導人改變以往的工作精神,他把強制拆遷作為一種新興的尋找更大刺激的樂趣!為何政府那麼熱忠於強制拆遷?這跟官商勾結的腐敗行徑密切相關。2006年為了違法別墅的建造進行了非法強制拆遷,現在又為了方便別墅的銷售建造違法道路又要進行強制拆遷......因為謀取暴利,不惜以犧牲農民的利益為代價,把少數人的幸福建立在多數人的痛苦之上;農民受《憲法》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只是他們手中的玩物,因為隨時都可以利用國家機器採取強權暴力手段進行公然掠奪,直至摧毀!——這是非常典型的不響應中央創造和諧社會的號召,卻偏愛製造迫害老百姓的喝血社會案例!
在我們地方政府的掌控下,人民公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只是用來對付手無寸鐵的人民,已經完全喪失了依法執法、依法審判的宗旨,一起淪為迫害百姓的工具。這樣的暴政下,還有什麼安居樂業可言?
聯繫人:葉金娥 13003613203
轉塘鎮鎮長 吳向前87322168(辦) 13858020788
書記 周衛兵 87090007 (辦)13857133588
主管拆遷副鎮長王關根 87094046(辦 13958042000
西湖區委書記 許邁永 86653108辦
區長 盛閱春86653001(辦)
之江管委會國土局憶局長 洪宇旻 86653027(辦)
浙江省國土廳廳長 王松林 87057080(辦) 13675822288
省國土廳執法局局長 鐘天明 13605717528 87051337(辦)(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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