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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俘报道要经过国防部?

 2006-03-24 19:2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2004年4月28日公布美军在伊战结束后曾残酷虐待伊拉克战俘的照片,并对此事作了报道。这是一桩丑闻,它使美国军方乃至整个美国蒙羞,不但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被迫接受国会有关美军虐待战俘的听证会质询,布什总统也不得不在媒体就虐俘事件作公开的道歉。很显然,如果不是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媒体大胆披露,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这些事。

但是,我是否可以假设,美国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时需要获得国防部的签字认可?如果美国公众看到我的假设,肯定认为我是白痴,或者就是我根本不懂什么叫媒体。因为,如果要经过国防部,根据当事者趋利避害的本能,它肯定要阻挠披露。就像当年“水门事件”,尼克松动了多少手脚试图掩盖,你能想象如果要他同意才能上《华盛顿邮报》,我们还能获知真相。

道理就这么简单,而我是在做一桩蠢事,这是一个多么无谓的假设。但我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居然看到《南方周末》上的新闻:“舆论监督‘阅稿单’制出台始末”,文章开头就是“为杜绝虚假新闻,批评稿件未经被批评对象看过,不得见报”。原来南京市委宣传部对本市媒体下发文件《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该“办法”要求各媒体舆论监督稿件一定要与当事人见面,如果“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如果见报,亦即“值班主任和编辑擅自签发,一律作为社、台内部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

出台这样一个办法,是因为不久前“全国召开了坚决制止虚假新闻报道的座谈会,要求各地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绝虚假新闻,‘我们贯彻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措施,市委宣传部决定在南京市属媒体中推广《金陵晚报》的经验’。”市委宣传部某负责人如是说。

原来是为了新闻打假。但,实在看不出这个办法和杜绝假新闻有什么关系。令人担心的是,它不但禁不住那些带有广告性质的假新闻,却会使很多真新闻没有出头之日。还是那个问题,虐俘报道要经过国防部,它不同意怎么办?这个签字程序实在让人百思不解,本意是反假,但,凭什么说批评报道不经过被批评对象就必然为假,以至记者、编辑要率先承担“擅自”的责任?难道真与假的判断权仅仅在被批评者手中?

对批评对象如此优容而对媒体如此套紧箍咒,这是 “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不公平。报道什么、揭露什么、批评什么,不言而喻,是媒体自身的权利,而被监督对象大凡又都是权力机构(如美国国防部)。本来,在“权力”和“权利”之间就存在着不平等,通过媒体的权利监督被监督的权力,乃是一个社会在这不平等的两者间寻求平衡的方式之一。更何况任何权力都是一种 “必要的恶”,就其“必要”而言,我们不必要取消它;就其“恶”而言,却又必要通过舆论监督它。然而,按照这种“办法”,在强势的“权力”面前,批评它的权利倒过来要经过它的同意,那么,请问,这是舆论监督呢,还是监督舆论?

至于首创“阅稿制”的《金陵晚报》负责人声称“舆论监督报道要指出被监督对象的不足来,也要给被监督对象充分的话语权,让他们能够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样的解释是混淆视听。没有人不给被批评者话语权,但,就报道而言,这话语权的“机会”不能提前,只能滞后。滞后是一种权利,如报道不实,被批评者自有其澄清的权利,没有人能够阻止。但假如提前,这个话语权就有可能变成阻止并不准报道的权力了。

就其实质言,让被监督的权力在“阅稿单”上签字,是一种变相的新闻检查制度。此制度的不合理不仅昭然,而且检查者居然可以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当事的一方,这岂非新闻史上的咄咄怪事! 至于该办法出台者认为此举是为了“减少和杜绝失实报道的出现,最终实现媒体自律”,结果更可能是失实的报道没减少,舆论监督的“自律”却变成了“自阉”。

因此,我的看法很明确,就像原告打官司不必经过被告才能上法庭,监督报道也不必经过被监督者才能见报纸。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居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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