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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平:赵致真的“言论自由”

 2004-08-12 04:5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赵致真大概作梦也没料到远在异国他乡会接获法庭传票,更未想到是因为他在数年前拍摄的一部电视片。类似的电视片他拍得实在是太多太多了,以致根本无法想像这里还会出甚么问题。不是吗?!

少不了的,立刻有人出来为赵致真辩护。先是一位叫曹源的先生,接着几位电视界人士在网络上发表了公开信,称赵致真不过是在行使他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赵致真当然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他不仅应当行使该权利,而且一旦受到他人怀疑、侵犯,还应当奋起保卫自己的权利;所有珍惜言论自由权利的人士应该与赵致真站到一起,为保卫其权利而斗争。因为保护赵致真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即甚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否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胡言乱语,言论自由是否意味着可以对所说的一切不负任何责任?毫无疑问,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自由从来都不是没有边际的,任何自由都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言论自由不等于想说甚么就说甚么,尤其不能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而一定要实事求是,且必须负起相应的责任。那么赵致真做了甚么呢?

1999 年6月,在赵致真的亲自负责下,武汉电视台《科技之光》节目组赴长春拍摄了专题片《李洪志其人其事》。这部电视片的主要内容只不过是重演了长春宋炳辰、赵洁民等人所炮制的谎言,大量事实早已证明其内容根本就是歪曲和诽谤, 1994年底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已经调查澄清了。赵致真等人将早已证明的谎言当作事实推销给大众,是欺骗、撒谎,别有用心。没有人能够宣称他拥有这样的权利,而且任何人也不允许有这样的自由。因为这样的权利不仅会导致他人的不自由,而且会给他人造成巨大的伤害。

有事实为证,据“追查国际”调查,它是对全中国人民洗脑的主要宣传片之一,在劳教所等处被用来强迫法轮功学员洗脑并作为酷刑折磨的依据,警察看此片后加深了对法轮功的仇恨从而坚定镇压。原告之一的来自北京的法轮功学员陈刚说,从 1999年7月22日开始,“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只要打开电视,就会看到赵片;拿起任何一份报纸,都是和此片内容一样的文章。这些连篇累牍的歪曲宣传,使社会上大批不了解法轮功的人对法轮功产生了仇恨和误解,尽管我以亲身经历澄清事实,一些邻居和同事还重复那些电视上散布的谎言甚至开始谩骂。”

去年,张文康向全世界撒谎,以致“煞士”肆虐中国,危害全球,数千条无辜的生命被害。如果说赵致真有撒谎害人的“言论自由”,那么张文康岂非蒙受了不白之怨,不仅应该官复原职,还应当受到褒奖呢?!真正是岂有此理!

人们当然有言论自由,但那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同样的权利为前提,以不污蔑、造谣、诽谤中伤为前提。否则就是对言论自由的误解与误用,不仅要坚决制止,如果造成了后果,还要追究责任。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自由与权利却不承担责任与义务。

通过宣传“制造针对海内外法轮功学员的仇恨、恐惧和暴力气氛,同样的宣传策略曾经被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使用,在卢旺达胡图族对图西族的种族灭绝中使用,在中国的文革和六四天安门广场屠杀学生中使用。在所有上述暴力屠杀中,受害者被妖魔化、被描绘成罪犯、杀人犯和国家的敌人。在中国,这种策略和被告制作的节目,鼓励(使用酷刑)“转化”和/或非法虐杀法轮功学员。”纳粹与卢旺达的罪犯已被绳之以法,其他的罪犯也必定难逃法网。

有趣的是,言论自由在他们口中一向是要受许多限制的,甚至认为是洪水猛兽,中国万万不能实行,否则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该万死;但他们自己却是要“自由言论”的,不仅抛弃了所有限制,而且理直气壮。这真是将双重标准做到家了。

美国是历史最为悠久的法治国家之一,一讲程序,二讲证据,相信一定能公平审判。赵致真先生既然只是行使 了自己的自然权利──言论自由,那么就应该毫无畏惧,如期到庭,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想来赵致真先生肯定会积极应诉,不至于从此神龙不见首尾。让我们拭目以待。(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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