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5千余元护肤品
原告起诉称,2003年5月31日,原告欲购买护肤品,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告上海如×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双方见面后,李某即向原告介绍其公司的产品,并当场演示,声称此产品为一流品牌,能适应各种皮肤,对敏感性皮肤具有改变肤质的特别功效,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该公司还为每款产品购买了100万美金的保险。原告听信了李某的话,当即购买了被告的护肤品一套,价格为人民币5155.80元。
用后面部红肿起泡
原告另称,2003年6日1日下午,原告按照被告的护肤品的说明书,使用了“紧肤水”及“防皱粉”两种产品。“使用后半小时,面部皮肤出现红肿发烫和奇痒。”原告即电告业务员李某,李某回答说是排毒原因。第二天,皮肤更加红肿,原告再次告之李某,李某依然声称是排毒。第三天,原告的皮肤情况严重恶化,整个面部呈现泡状及变形,又痒又痛。第四天,原告带着被告的产品找到了被告在深圳的营业部,要求其作出解释。
2003年6月5日,原告的面部情况未见好转,遂入院治疗,被诊断为严重性皮肤过敏。原告从2003年6月5日开始治疗,至7月25日方有所好转,如今才基本痊愈。
女主持索赔18万
原告称,由于这件事,使其两个多月无法正常工作,不得不与电视台中止了劳动合同。也由于这件事,导致原告与湖南衡阳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未能履行,原告不但损失了报酬10万元,而且还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同时此事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打击,原告因害怕被毁容,意志几乎崩溃。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如×公司及其深圳营业部双倍返还原告购货款,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8万元。
公司承认确有其事
对于女主持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严重性皮肤过敏”,致使其“面部呈现泡状及变形”一事,昨日下午,记者先后多次拨打了如×公司上海总部和深圳营业部的电话。但要么总机没人转接,要么营业部电话一头传出传真机的信号。
据此前与如×公司深圳营业部有过接触的《深圳法制报》一刘姓记者称,该营业部承认确有某电视台女主持使用该公司产品后出现皮肤过敏的事情,但并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么严重。至于女主持提起诉讼索赔,该营业部有关人员表示,公司的法律人士会就此作出回应的,他们不方便作出回答。而原告代理律师亦向记者表示,“对方丝毫没有否认这件事,只是一直在拖,我的当事人无奈之下才提起诉讼的。”
据悉,本案将于国庆节后开庭审理。
新快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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