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昨天出席大律师公会与两间大学法律学院合办的研讨会时指出,内地过往有权将某组织定性为反革命组织,然后予以禁制,九七年取消反革命罪后,内地有权不让某组织注册或取消其注册,有权直接控告某组织的成员触犯颠覆罪,亦有权像禁制法轮功般以邪教理由禁制宗教组织,唯独无权以国家安全理由禁制组织。对于二十叁条立法规定,内地以国家安全理由明令禁制某内地组织后,保安局局长有权禁制从属于该内地组织的本地组织,康原担心有关条文一旦通过,等于要求内地重新制订类似当年反革命罪的禁制组织机制,令内地的人权状况倒退,制造更多政治犯,他说:“十年、二十年后,当中国有民主、自由、人权的一天,历史会记下我们做了一件对中国人权很坏的事。”
李卓人叹香港变历史罪人
出席同一场合的陈弘毅发言支持康原的说法,他认为,内地须另行立法或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才能令二十叁条下的禁制机制生效,从正面来看,这代表香港的禁制机制不能即时生效;从负面来看,这可能影响内地的人权状况,但他相信内地不会在二十叁条通过后即时立法。多名与会者对康原和陈弘毅的说法表示哗然,要求政府代表澄清。李卓人表示:“我们实在不想内地人权状况进一步变坏,因为现在已经很差,如果我们通过二十叁条,我们便会变成内地压制人权的帮凶,变成历史的罪人。”
法律政策专员区义国指出,内地已有机制禁制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特区政府因应港人忧虑,担心内地秘密地禁制某内地组织,香港也会跟随,因此才加入“明令”的要求,他承诺在明天的《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提交文件,详细解释有关问题。
根据政府较早前提交立法会文件,内地有权根据叁条内地法例禁制危害国家安全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但并无“明令”禁制的机制。(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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