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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從《舊制度與大革命》讀出中國式腐敗

 2014-01-22 12:3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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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4年01月22日訊】大家已經看到,最近的反腐力度越來越大,全世界都在關注。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曾經推薦了一本書,叫《舊制度與大革命》。這本書我看完了,覺得寫得非常好,書中寫道:「從18世紀開始,當時的第三等級,富農不會超過兩代,只要稍微攢下一點錢都會拼了命到巴黎買個一官半職。」貪污形態有三種,第一種叫作支出式腐敗,第二種叫作審批式腐敗,第三種叫作賣官鬻爵。這三個類型的腐敗現像在《舊制度與大革命》書裡面都有提到。於是我在新書《郎咸平說:改革如何再出發》中,將中國目前的腐敗做一個歸納、分析和分類,看看應該用什麼樣的模式來解讀貪腐行為。

中國式腐敗形態之一:支出式腐敗

什麼叫支出式腐?就是官員透過支出進行腐敗,也就是說當政府搞支出的時候,比如說4萬億,就是貪腐的大好時機。4萬億之後,通過政府的支出上下其手,進而從中貪腐的行為更加普遍。這個現像在《舊制度與大革命》裡面也談到過。

1740年以前,法國的總督大概有30多個,他們只負責兩件事:第一是抽稅,第二是維持治安。之後法國開始進行大量的公共建設,總督們到處修道路、 修運河,開支一直在增加,因此整個政府可以說是債臺高筑。到了1789年,政府的債務高達45億里佛,每一年的利息支出就是3億里佛,裡佛是當時的貨幣名稱。你們猜一下,當時法國一年的財政收入是多少?只有5億里佛,負債是財政收入的900%。而且僅僅是支付利息就得用去財政收入的60%,那只剩下40%,也就是2億里佛,我請問你這還能幹什麼事?錢根本不夠啊。因此財政不堪負荷,逼得政府不得不繼續借債,導致債臺高筑。更嚴重的是,就是這種透支造成當時法國官僚的普遍腐敗。

那麼,中國的情況呢?推出4萬億之後我們發現,以2012年為例,我們的各種負債加在一起是68萬億,而政府的收入呢?是11.2萬億,這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們的負債比例高達607%,跟法國當時的900%已經很接近了。因此這麼大的支出是靠負債來支撐的,而且也使得官員有了貪腐的機會。

支出式腐敗又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中間人形式。腐敗官員一般不自己拿錢,而是在幕後通過中間人收受賄賂,手段非常隱蔽。第二種方法,就是安插親信,領導可以在油水最多的部門安插自己的親信來進行腐敗。

中國式腐敗形態之二:審批式腐敗

第二種腐敗叫作審批式腐敗,《舊制度與大革命》書中也談到審批式的腐敗。什麼意思呢,我給各位做一個解釋。法國大革命前三四十年,總督全面接替貴族和教會對地方的統治,出現了所謂的審批制度。就是政府什麼都要管,哪怕是在一個偏遠省份建一個小小的乞丐收容所也要中央派來總監親自監督這些開支、制定規章,甚至參與選址。辦一個乞丐收容所,總監竟然要知道乞丐的姓名,甚至乞丐進出的準確時間。一個小鎮子要翻修一下自己的教堂,也要中央政府的批准,光是審批的過程就要一年多。所以這本書的作者托克維爾感慨:政府已經取代了上帝的位置!按照這個審批制度,所有項目不管大小都要批,政府官員就從中漁利,得到賄賂款。

在中國,這種審批式的腐敗也發生了,我實在不理解為什麼什麼專案都要發改委批准,這個環節的腐敗是我們難以想像的。無論中石油的海外項目、鐵道部的千億工程,還是地方政府建設一個小小的發電廠,都需要發改委批准。腐敗人員往往在審批環節上下其手,不行賄就不給你批條子。

但是各位朋友,你以為拿到路條就可以了嗎?錯了,拿到路條專案才剛剛開始,後續的工作更多,比如:機組選型、工程建設方案、外部建設條件、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開展土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電廠接入系統、銀行貸款等前期工作;並取得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水利部、國家電網公司和銀行等相關單位的支援性檔。這每一個檔都要相關領導簽字,都要審批,業內人士估計,整個審批鏈條加在一起耗費2000萬,其中的腐敗可想而知。
中國式腐敗形態之三:賣官鬻爵

第三種腐敗就是賣官鬻爵。《舊制度與大革命》 裡面談到,法國國王們最開始是賣貴族頭銜來創造收入。因為在法國貴族是有免稅權的,這些中產階級們權衡一下發現,花錢買爵位很划算,因為得到貴族頭銜之後不但能得到社會的尊敬,更重要的是自己不用繳稅。但是法國國王通常都是不講道義的,授予你貴族頭銜之後隨時都可以取消。舉個例子,法王路易十四一口氣把過去92年所賣的貴族全部都取消了,然後讓他們重新交錢;又過了80年,路易十五又重新幹這個事;路易十六呢,取消10萬個官員職位,然後再讓他們交錢買官。買貴族和買官的好處太大了,買貴族可以免稅,買官就可以貪污。但是法國的官員名額不夠怎麼辦?有人甚至會開動腦筋幫助政府發明新職位,然後自己交錢去當這個官。按照書上所講的,當時法國一個中等城市大概只需要10個法官,但最後竟發展到109個法官以及126個傳令官,賣官的錢全部到了法國政府手中。

類似的問題在我國清朝也有,當進入了清中期之後清政府也開始賣官,賣的是榮譽性的官職,像道臺等,但是不補實缺,沒有真正的實權,如像總督、巡撫這類要職是不可能賣的。而且,賣官的錢也直接進入國庫,而不是進入個人口袋。所以比較起來,清政府在賣官上的腐敗還算較輕。但現在的中國呢?這種賣官鬻爵的現象是不是比當時的大清王朝、法國嚴重,我不知道。但是我們這些賣官的錢都統統直接到了官員的口袋當中,而不是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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