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華北製藥收到通知,就其在美國所涉的維生素C反壟斷訴訟一案,陪審團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決,華北製藥將承擔1.62億美元的巨額賠償。根據此前《華爾街日報》的報導,此次訴訟是中國公司在美國接受的首次反壟斷審判,華北製藥也因此長達數年的纏訟而遭遇了維生素C價格的下滑。目前華北製藥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判決文件,但宣稱一旦收到將啟動上訴程序。
漫長的訴訟
這場持久的訴訟戰開始於2005年。當時,美國得克薩斯州的「動物科學製品」公司和新澤西的食品公司「拉尼斯」提起訴訟,稱包括華北製藥在內的多家中國維生素C製造商自2001年起通過減少供給量來操縱價格,令當時的維生素C從每千克2.5美元上升至15美元,且中國的製造商在美國的維生素C市場上共同佔到了80%的市場份額。因此,中國企業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價格卡特爾,應受有美國經濟憲法之稱的《謝爾曼法》的規制。
此案一出即受到中美雙方的熱切關注,美國商務部早在2006年就表示對此事「很感興趣」,而我國商務部在華北製藥的抗辯過程中也扮演了積極的角色。在數年的訴訟中,此案經歷了部分原告的撤訴、管轄權異議,以及華北製藥和中國商務部提出的國家豁免抗辯,但從目前的結果來看,華北製藥和以其為代表的中國企業將學到慘痛的一課。
管轄權異議
在訴訟過程中,華北製藥曾提出對美國紐約東區法院的管轄權異議,雖然部分公司因此從該案中「抽身」,但華北製藥的下屬子公司維爾康公司卻無法倖免。根據美國的反壟斷法理論,對於在美國境外實施的壟斷行為適用效果原則。無論壟斷行為的實施地點,即無論這些維生素C製造商進行價格共謀的會議在中國還是美國舉行,一旦其直接效果發生於美國主權領域內,美國的反壟斷法即能予以適用,美國法院亦有管轄權。
此外,英美法系素來以其「長臂管轄」聞名,即僅要求管轄地與請求的權利具有「最低聯繫」,以此來拓寬其管轄範圍。因此管轄權異議在該案中未能成為中國企業的盾牌。
主權豁免規則
中國企業的另一個抗辯理由是主權豁免,即當政府強迫(compel)一家公司採取某種行為時,這些行為應被視為一個國家的主權行為,而一國的主權行為應免受他國法院的管轄。
該案中,中國公司辯稱商務部命令他們協調出口價格和生產。引人注目的是,商務部也積極參與該案,以這一理由為中國公司進行辯護。商務部甚至向美國法院出具了一份意見書,並在其中表示維生素企業的協調定價是為了預防可能出現的市場混亂,且指出了自己在維生素C定價中所扮演的角色。
然而這一辯護理由被駁回,美國法院認為,商務部在價格共謀中的作用並不是決定性的,因此應認為這幾家企業仍出於自願。
事實上,即使這一行為被認定屬於國家行為,是否能得到豁免仍值得商榷。近年來,國際上關於國家豁免的理論向限制豁免論的方向發展。根據限制豁免論,國家主權在商業貿易中的行為不能得到豁免,以避免貿易中不公平的情形出現。而美國正是已逐漸接受限制豁免論的國家之一。
巨額賠償
對於國內企業來說,該案另一個難以接受之處是賠償金的數額,1.62億美金約合10億人民幣無疑近乎天價。
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是《謝爾曼法》第7條,該條規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或營業損害的人,一律給予其損害額的三倍賠償。該案陪審團裁決的損害金額為5410萬美元,因此賠償金額為其三倍即1.62億美元。
事實上,《謝爾曼法》的這一規定歷來被視為推動美國反壟斷民事訴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三倍賠償對受到壟斷行為損害的潛在原告來說有了足夠的經濟激勵。另一方面,這也使可能進行壟斷行為的企業在從事壟斷行為之前不得不考慮一下高昂的違法成本。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數位被告中接受天價判罰的只有華北製藥,其他被告都在最終宣判前選擇了庭外和解。雖然無從得知這些進行和解的企業出於哪些考慮因素,或他們在和解中付出了多少,但華北製藥無疑將成為今後唯一一個繼續陷於爭論的應訴者。
該案的啟示
作為中國企業在美國經歷的第一起反壟斷審判,該案充分體現了中國公司在海外擴張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種種法律問題,尤其是在反壟斷法方面。美國是反壟斷法的起源地,其發展已經到了一個十分成熟的境地。
而中國的反壟斷法剛剛起步,反壟斷民事訴訟更不完善。美國的司法實踐也與國內有很大不同,例如,三倍賠償金在中國是不可想像的。
因此,對於中國公司來說,預見到這些問題並事先做出應對安排是十分必要的。
海外的中國公司不應仍試圖存活在中國政府的保護之下。正如該案所啟示,當企業間的摩擦涉及國家之間的貿易利益時,主權豁免規則並不一定奏效,而企業不應成為這其中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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