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因第一個與被害女子發生性關係,不構成輪姦罪,只是以判罰較輕的強姦罪批捕,這是律師團所有成員共同努力的結果。」李雙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強姦罪於7日被批捕之後,李的76人律師團領隊、法律大學副校長張愛國教授對媒體如此表示(見3月9日《東方網》)。
李天一被正式拘捕後,因檢察機關使用了以涉嫌「強姦罪」而非「輪姦罪」罪名,引來網友紛紛質疑:是不是有人做了手腳,檢方才以量刑較輕微的強姦罪批捕。對此,旋即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只有強姦罪,而「輪姦」是強姦犯罪構成的一種形式。此外,律師解釋,輪姦既是犯罪行為的一種具體表象,也是強姦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之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兩人以上輪姦的會加重處罰,起步就是十年,並且李天一已經年滿16歲,應當負完全刑事責任。於是,線民恍然大悟,並心中暗喜:「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有望實現,李雙江名氣再大也大不過法,李天一罪責難逃了!
然而,看了張教授「因第一個與被害女子發生性關係,不構成輪姦罪」的表示,本來已茅塞頓開的線民,又深陷彌天「霧霾」之中。對於李案「有貓膩」、「做手腳」的疑雲,「才下眉頭,卻上心頭」。看來李雙江還真是名聲大、影響大,不僅僱傭了相當於部隊一個加榴重炮連的律師團,而且全團非常賣力,火力凶猛,很快轟開檢方堡壘,首戰告捷,使李天一由輪姦變強姦,「以判罰較輕的強姦罪批捕」。之前,最早接觸此案的刑事辯護律師,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公開「放風」:「此案極有可能只是一起普通賣淫嫖娼治安案件,李天一完全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照此「努力」下去,李天一鹹魚翻身、否極泰來,並非南柯一夢!當然,這只是線民們的疑慮而已,不管這個龐大律師團如何巧舌如簧,「重炮」猛轟,「努力」拚搏,公眾仍然堅信不移:李天一案在舉國眾目睽睽之下,法律不敢網開一面,徇情枉法。
儘管如此,我敢問李的律師團領隊張教授,「第一個與被害女子發生性關係,不構成輪姦罪」,是什麼邏輯?筆者雖非法律工作者,但受過普法教育,業餘還參加過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應該說對強姦罪和輪姦罪罪名還能分清一二。可是看了您的「努力」,我反而糊塗了。如果按照您的邏輯,參與二人以上強姦的罪犯,只要是第一個扑到受害人身上實施姦淫的,雖然先「性福」了,就構不成輪姦罪,就算「較輕的強姦罪」。如此下去,第二個以後實施姦淫的,才構成輪姦罪。如此推理,除了你們律師團以外,我相信無人會信。我倒認為,第一個對受害人實施姦淫的,是帶了輪姦的惡頭,比之此後姦淫者更殘忍、更殘暴、更無人情。試想,受害女子在五個兇惡色狠圍虐、掙扎之下,第一個先姦者,是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正是由於第一個,才引來第二個、第三個……前仆後繼,無所顧忌,才使得受害女被瘋姦狂淫,顛覆蹂躪,死去活來。這第一個是這場輪姦暴行的罪魁禍首,怎「不構成輪姦罪」!看來,張教授被慘無人道的輪姦場面視暈了頭腦,邏輯有些亂了,連強姦與輪姦都分不清了。豈止是邏輯亂了,簡直是「腦殘」了!
當然,李天一有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無可置疑。被委託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對其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替犯罪說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行為無可厚非。李的律師團將「李天一因第一個與被害女子發生性關係,不構成輪姦罪」的表示,也似不違反法律。但如此說法,不僅違反邏輯推理,還有嘴上跑火車、干擾司法之嫌。其一因其邏輯顛倒,而顛倒了黑白,混淆了視聽。其二因其信口雌黃,而使本來對李天一能否得到公正判決心存疑慮的公眾,更加疑慮重重。其三因其法律專家,竟然有悖刑法規定,使人對法律的嚴肅性、威嚴性產生了懷疑,「謠言」又會因此四起。
為何李天一被拘捕所涉嫌的罪名為強姦罪而不是輪姦罪?檢方以及律師已經解釋得非常清楚,「謠言」基本閉嘴,以訛傳訛漸止,不理解、甚至因此而「憤怒」的線民也已釋然,並心平氣靜地在等候結果。李天一等人涉嫌輪姦案發後,輿論之所以關注鋪天蓋地,全社會沸沸揚揚,從鄉村市井、街頭巷尾、飯余茶後,一直炒到了莊嚴的商議國事的全國「兩會」上,並仍在持續發酵,皆因其是名人之子,更擔心此案被「擺平」。眼下此案正按正常的司法程式在按部就班地走,此時此刻,無論是媒體還是線民,無論是該案的公訴方還是辯護方,都應停止猜測,少說為佳。尤其辯護方更應遵照法律精神,默默鑽研案情,依法理性抗辯,不要亂爆料,更不要藉此炒作,為自己造勢,為公眾添亂。更不要宣揚「努力」,顛倒罪名,給社會造成極壞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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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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