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開來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刑罰,完全在關注此案的人的意料之中。之所以如此,乃是因為新華社先前披露的庭審情節,讓人們可以不費周折地推測出谷開來案在司法程序上的這個結局。
當然,人們與其說是關心谷開來案在司法程序上的結局,不如說是通過此案更關心谷開來的丈夫——薄熙來本人在中國政治過程中的結局。這後一個結局,從目前劇情看,還看不出什麼端倪。不過,依據當代中國政治的演化及其已有的前例可以斷定,谷開來案的審結,已經為薄熙來的政治棺木釘上了最後一顆釘子。在棺木內的狹小空間,靠垂死的蹬踹而「翻板」者,即便在潮流難測、昨是今非的中國政治史上,也並不多見。除非出現政治奇蹟,否則,薄熙來及其同道者、同氣者、同聲者乃至同情者,都難以拔出這顆以「法制」名義砸下的重釘。
薄熙來嘗言,谷開來懂法律,為其在重慶展開的「打黑」行動提供過「有益」的建議;不僅如此,為了薄熙來的事業,谷開來甚至犧牲了自己的事業。依據往昔薄熙來的這些話,再根據現今谷開來案的判決結果,人們也許真的搞不明白究竟是谷開來為薄熙來犧牲了律師事業,還是薄熙來為谷開來犧牲了政治前途。
實際上,谷開來案的結局,就已經是這出萬眾矚目的大戲的結尾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谷開來案的庭審還是判決的相關消息,都沒有出現「薄熙來」三個字。這可能是在暗示人們,薄熙來與其妻所為的刑事案件沒有牽連。
由此,以什麼名義來堵死薄熙來的政治前路呢?根據薄熙來在重慶的接替者張德江於重慶黨代會關於「領導幹部要管好自己的家屬」的言論推測,「沒有管好自己的家屬」的錯誤,以及由此「給黨和國家造成的難以挽回的巨大損失」,至少可以作為薄熙來政治生涯終結的形式要件之一。
相比較而言,在「沒有管好自己的家屬」與其他「違法亂紀」的腐敗行為之間,以前者的名義終結政治生涯,無論對薄熙來本人,還是對其存活的政治制度來說,都是傷害最小化的一個處理方式。這樣的處理方式,雖然會衍生出「管好自己的家屬」是否為「領導幹部」的必備要件、「沒有管好自己的家屬」是否為「領導幹部」必須終結自己政治生涯的必要條件等問題,但畢竟可以減少其由「腐敗」名義落馬而生發出的一些制度性詰問。
問題在於,薄熙來與其政治生涯所關聯制度的聯繫如此之緊密,以致於任何對制度的「減災」努力,同時也會減輕薄熙來個人政治行為——不論是「沒有管好家屬」還是「腐敗」——的危害性,進而減輕其政治責任。而減輕薄熙來的政治責任,則無疑又為其起死回生留下了活路。因此,人們看到的谷開來案的審判,其實只是薄熙來政治棺木上的一顆明釘,而粘死棺木蓋板的「暗膠」實則應為對其腐敗的實質性調查,不論這種調查的結果最終是否公布。
否則,就難以解釋為什麼與谷開來謀殺案沒有關係的大連實德的徐明仍處於非自由狀態。
無論如何,今年以來,與薄熙來相關的諸多事件,已然對現行政治制度形成了或明或暗的嚴重損害。這種損害,還不限於人們表面所見。
說到底,薄熙來在上述兩案發生前的系列政治行為,已經對在後毛澤東時代形成的中共最高層權力交接的慣例形成了致命威脅。薄熙來那些明顯帶有競爭性的政治行為,已經成為權力交接有序性的最大解構性因素。而這種解構性因素之所以難被破解,則正是因為薄熙來異於中共權力核心而自主展開的「唱紅打黑」等政治行動方面的動機、創意、目的和措施,都與現行體制有著難分彼此的兼容性和一體性。這種兼容性和一體性,在相當程度上確保了「唱紅打黑」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確立了「唱紅打黑」在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和正確性。
後毛澤東時代的中共最高權力交接的相對有序性,是尚沒有經過公開政治競爭程序所形成的秩序。這種秩序的易碎性,極易為薄熙來似的政治競爭行為所顯露。非依制度所形成的秩序,由於缺乏制度所具有的公開、確定的屬性,所以,基本不具備程序化的定紛止爭功能。在這種秩序之下,權力轉交給誰,誰來接掌權力,都缺乏明確的標準以及衡量這種標準的操作程序與辦法。在某種程度上講,出身政治世家的薄熙來諳熟這種秩序的各個環節,在現行政治制度所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以其特立獨行的方式,在權力交接的制度空擋處打進了一個不大不小的楔子。
這種政治競爭的姿態,不啻向現行的權力交接秩序扔出了白手套。但是,谷開來案和王立軍案的出現,令薄熙來就如同是扔出了白手套的挑戰者,還未及與決鬥的另一方對劍,就已經因自身肌肉的潰腐而輸掉了決鬥。
薄熙來輸了,但其扔出的白手套仍明晃晃地擺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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