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來,許多關注者冒著被打的危險來到山東沂南縣東師古村探訪盲人維權者陳光誠,但從七月份至今,儘管傳言很多,甚至曾有消息說陳光誠已被打死,但外界沒有得到關於陳光誠及其妻子袁偉靜的任何確切信息,我們唯一能夠確知的是陳光誠和袁偉靜也「被失蹤」了,也許陳光誠、袁偉靜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無論如何,他們已經被當局用一種特殊的「被失蹤」方式消失在我們的視野之外。
「被失蹤」的當然不只是陳光誠、袁偉靜,事實上,這樣的方式已成為當局對待異議人士、維權人士及其家人的一種普遍方式,2011年10月,在劉曉波獲得諾貝爾獎後的第12天,他的妻子劉霞與外界中斷了聯繫,一年多時間過去了,這樣的「被失蹤」仍在繼續;而另一位著名異議人士高智晟,最後一次失蹤的時間已經將近兩年,連他的妻子、兒女都沒有關於他的任何消息……
如果說一個人被判刑入獄還有可能見到家人、律師,「被失蹤」往往意味著與外界更徹底的信息阻隔,以至於那些名氣較小的「被失蹤」者,即使失蹤很長時間都不為外界所知,比如居住在廣東的維權人士郭永豐被失蹤長達兩年,直到他再次回到家中,我們才知道他「被失蹤」的這段時間是在一個勞教所裡度過,在此期間,他遭受了暴力毆打等虐待。在我的記憶中,近期有過「被失蹤」經歷的維權人士還有姚立法、李金平、劉士輝、劉德軍、吳樂寶等(這顯然不是一份完整的統計),著名藝術家艾未未也一度「失蹤」超過兩個月,以至於他的家人不得不發布了尋人啟事。
失蹤並不完全出於報復和懲罰的目的,封鎖消息也是當局的考慮之一。2008年7月1日楊佳案發,他的母親王靜梅7月2日就「被失蹤」,失蹤時間長達128天,後來人們才知道這段時間她被關進一家精神病院,不能讀報,不能看電視,不能和陌生人說話。王靜梅是一個完全無辜的市民,僅僅因為他的兒子殺人,她就被迫失蹤,其公民權利毫無保障。
高智晟、劉霞、陳光誠、艾未未都是中國著名異議人士或者他們的家人,由於這個原因,他們的「被失蹤」比較容易得到外界關注,他們的遭遇使中國公民「被失蹤」的問題露出了冰山一角,但絕非全貌,對很多長期上訪的公民來講,黑監獄、精神病院為他們的失蹤提供了足夠的場所,而他們的遭遇也很難及時為外界所知,而即使我們獲得了「被失蹤」者的有關信息並予以披露,各地政府也大都置之不理活不予承認,彷彿這樣的事情從來沒有發生過,比如說,劉霞「失蹤」後,聯合國任意羈押工作小組與中共政府進行了溝通,2011年3月29日,中共政府就劉霞一案答覆聯合國任意羈押工作小組,回覆函稱,聯合國任意羈押工作小組的信已經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就信中所提的內容進行了認真調查,並稱:劉霞,50歲,漢族,大學專科畢業,中國沒有針對劉霞的任何法律強制手段,回信還說,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於是在中國這樣一個「法治國家」,劉霞、高智晟、陳光誠、艾未未、王靜梅失蹤也就失蹤了,與「國家」無關。除了極少數的情況下,「國家」對於公民的失蹤既不負責查找,也不負責解釋,原因當然很簡單:「國家」是公民「被失蹤」的實施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該宣言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無論國內、國際法律,都清楚地否定了以國家權力非法讓公民「被失蹤」的做法,但對「國家」來說,讓異議人士、維權人士及其家人失蹤,是一種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法律程序的「低成本」做法,因此,在維權事件頻發、民間抗爭形成浪潮的今天,公民「被失蹤」的事件越來越多地發生。對於這些被失蹤者的境遇,我們需要更多的關注,並通過輿論和國際社會的壓力對這一完全非法的做法表示反對和抗議,目前這一階段,針對公民「被失蹤」的問題,還要特別留意中共政權通過修改法律將這一問題合法化的傾向,很多法學專家和人權機構已就這一問題發表反對意見,正如著名異議人士胡佳先生《刪除克格勃條款的意見》一文所說,將「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列為特殊排除條款將使得中共當局肆意製造「被失蹤」案,而不通知被逮捕人家屬的行為合法化。
也許我們的努力不能很快改變現實,但外界的關注和聲援對於「被失蹤」者生活狀況的相對改善是可以起到一些作用的,更重要的是,面對大量的公民「被失蹤」事件,關注和行動會讓這一骯髒的「國家」行為逐漸為更多人所知,並起來表示反對,通過公民的共同行動讓現實得以改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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