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官書記」王亞麗被判14年
被判職務侵佔罪、行賄罪,3被告被判刑,一人被免刑罰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對王亞麗等人職務侵佔、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王亞麗被判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他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另有一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王亞麗為侵佔改工商資料
桃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10月,王破盤、周東風、薛立新三人註冊成立石家莊市金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寶公司),王破盤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周東風、薛立新未出資,為掛名股東。1995年12月,金寶公司與外商梁志國合作註冊成立河北金華停車綜合服務中心(下稱金華中心),王破盤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2008年8月8日,王破盤去世。王亞麗為侵佔金華中心資產,利用擔任中心董事且保管金寶公司、金華中心公章之便,將金華中心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曉冬,並變造工商機關證明,啟用金華中心新的營業執照和公章,控制了金華中心的經營活動。
此後,王亞麗借出金寶公司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和周東風、張志喬等人偽造部分工商註冊登記資料,將王破盤的股東權利全部改作他人,並拒不歸還金寶公司的原始註冊檔案。王亞麗、周東風和薛立新、肖和利憑偽造的工商檔案,通過訴訟手段,使王亞麗佔有了評估價1.1億余元的金華中心資產。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間,王亞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指使周東風、張魯送給國家工作人員現金15萬元。王亞麗送給國家工作人員1萬元銀行卡兩張及字畫一幅。
法院認為王亞麗有從輕處罰情節
桃城區法院認為,王亞麗、周東風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行賄罪;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犯罪中,王亞麗、周東風系主犯。王亞麗侵佔資產未變賣、轉移,有從輕處罰情節。
法院稱其他被告有悔罪表現
周東風侵佔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認罪態度較好,有從輕處罰情節。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在職務侵犯罪中系從犯;張志喬揭發同案犯,對案件偵破起到積極作用;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應分別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據此,桃城區法院作出判決。
■ 具體判決
王亞麗
犯職務侵佔罪,判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犯行賄罪,判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周東風
犯職務侵佔罪,判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肖和利
犯職務侵佔罪,判刑2年,緩刑2年。
薛立新
犯職務侵佔罪,判刑2年,緩刑2年。
張志喬
犯職務侵佔罪,免予刑事處罰。
■ 簡歷
王亞麗
曾任共青團石家莊市委副書記。2008年下半年,王因冒充億萬富翁女兒爭奪財產被舉報,引起石家莊市、河北省和中央有關部門重視,中紀委專案組進駐石家莊調查。經查,王亞麗檔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入黨等基本情況虛假,並向組織隱瞞虛假情況,還利用金錢等不正當手段謀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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