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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太后根本沒有挪用北洋海軍軍費

 2011-01-30 15:0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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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在北京城西北郊外的頤和園,是燕北之地能夠領略江南西子風姿的獨特景觀,清代帝王們往往喜歡擺脫沉悶肅殺的紫禁城,以此作為行宮,今天這處曼妙的古典園林則是北京重要的觀光景點之一。暢遊在萬壽山下,昆明湖畔之際,望著橫臥水中的清晏石舫,稍有近代史知識的人,大都知道這座園林除了風景之外,還有一點特殊之處,那就是它和中國近代海軍的關係,就連頤和園的講解詞中也有這樣的話語,「1885年,慈禧太后挪用海軍軍費重修園林,並改名為頤和園,取‘頤養沖和’之意。」

經歷甲午之戰,中國唯一的近代國家海軍——北洋海軍全軍覆沒,很多人抱著惋惜、悲憤的心情檢討這失敗的原因,認為是武備落後導致了海軍的失利,而海軍之所以沒有得到更新武備的原因,普通認為是慈禧太后挪用北洋海軍的軍費修建頤和園所致,當時社會上就流傳有昆明(頤和園中有昆明湖,代指頤和園)換渤海之說。不過,慈禧究竟是如何挪用了海軍經費,挪用了多少,這些細節問題卻很少有人注意,當就這些問題仔細查閱清代檔案時,最終的結果會出人意料,所謂的慈禧挪用北洋海軍軍費一說其實完全是訛傳。

所謂的北洋海軍軍費,指的是根據清政府的指撥,用於維持北洋海軍的日常經費。清政府創議北洋海軍開始,所定的經費為每年200萬兩銀,主要從海關稅收和一些沿海省份徵收的厘捐中撥付,最初的辦法是由各處各自匯解給北洋大臣,但由於匯解不足額,實際北洋海防每年僅能收到約80萬兩銀。清政府設立統籌海軍建設事務的總理海軍事務衙門之後,北洋海軍的經費改由各處匯解給海軍衙門,再由海軍衙門統一撥發給北洋海軍,但是在解款額度上仍未有好轉,以各種理由為託詞,各地負有向海軍解款責任的部門都大打折扣,實際上北洋海軍每年能夠收到的經費只有100萬兩上下。

每年100萬兩軍費,勉強能支付北洋海軍的部分人員薪餉、艦船、基地維護等費用,和購造一些輔助艦船和小口徑火炮,除此外根本不可能購買動輒上百萬兩的主力艦船。北洋海軍購買主力艦船所需的經費,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專門上奏單獨申請的經費,甚至連這些主力艦的人員薪餉也都是海軍衙門在北洋海軍軍費之外格外撥款支付的。甲午戰爭爆發前,北洋海軍的軍費就是處在這樣一種常年解不足額,只能勉強維持艦隊日常活動的境地,根本沒有任何節余。

事實上頤和園工程所挪用的海軍經費,和北洋海軍沒有任何關係,而是海軍衙門經費。海軍衙門是清末一個十分特別的中央級洋務機構,雖然冠以「海軍」的名字,由於設立最初的目的是用海軍衙門來分解總理衙門的權力,海軍衙門的許可權極廣,不僅僅管理海軍建設,礦務、鐵路、電報這些業務,也都屬於海軍衙門的管轄範圍。

1887年光緒帝親政,慈禧形式上歸於退休,光緒皇帝的生父、海軍衙門大臣醇親王奕譞被任命主持頤和園的新修。這項任命可謂極富深意,修頤和園需要籌措大筆經費,而實為洋務建設衙門的總理衙門經管大量經費開支,頤和園修完,意味著慈禧太后將遠離紫禁城,光緒皇帝可以漸漸獨立,這對光緒皇帝的生父、同時有掌管海軍衙門的奕譞自然有一種特殊的動力。果不其然,接收園工後,醇親王陸續從海軍衙門掌管的經費裡向頤和園工程挪款,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醇親王挪動的是海軍衙門經費,同一時期北洋海軍的軍費並沒有受到任何的侵佔,海軍衙門經費和北洋海軍軍費顯然不能混為一談。

除了挪用海軍衙門經費外,頤和園工程所挪用的帶有「海軍」色彩的經費還有兩部分。其一就是海防捐,即以海防的名義募集社會捐資,以虛職的官銜等作為回報,類似於封建時代常見的賣官。所得的海防捐,雖然大部進入了園工,一部分則成了鐵路建設經費,但這筆錢原本就並不屬於北洋海軍,沒有用於北洋海軍,也並不能視為挪用。

另外一筆挪至頤和園的「海軍」經費,在清代檔案中有一個專用的名詞,稱為「海軍巨款」。

1888年秋,醇親王通過李鴻章,向一些沿江海省份的總督、巡撫授意,讓籌資報效頤和園工程。但為頤和園而籌資,無法擺上台面,醇親王於是便想出了海軍的名義。各省督撫對此認捐踴躍,共集得260萬兩之巨,即「海軍巨款」。

「竊海軍經費歷年拖欠情形,業經屢詳奏牘。自海軍章程議定,承平之日,尚須每年添款垂二十萬。設遇徵調遊歷,所費益多,勢難籌措。而華洋觀瞻所系,又不容不竭力圖維,撐持全局。臣亦嘗思籌一大批銀款,存諸北洋生息,按年解京,以補正、雜各款之不足。本銀專備購艦、設防一切要務,其餘平、捐輸二款,擬另款存儲,專備工作之需。蓋今日萬壽山恭備皇太后閱看水操各處,即異日大慶之年,皇帝躬率臣民祝歡之地,故為此居豐行儉之計。

前經以意函達臣李鴻章轉商兩江、兩廣、湖廣、四川、江蘇、湖北、江西各督撫,設法代謀。現據先後復稱:總督曾國荃、巡撫松駿共認籌七十萬兩;總督張之洞認籌一百萬兩;總督裕祿、巡撫奎斌共認籌四十萬兩;總督劉秉璋認籌二十萬兩;巡撫德馨認籌十萬兩;臣鴻章認籌二十萬兩;共二百六十萬兩。自兩年至五年不等分批解津……轉電到署,臣奕等查綢繆經費正在勢將束手,茲得諸臣急公濟用,相助為理,不惟海防緩急足恃,騰出閑雜各款專顧欽工,亦不致有誤盛典。」[1]

這筆「海軍巨款」不屬於海軍衙門經費,也不屬於北洋海軍軍費,和海防捐一樣,仍然是額外籌集的一筆金錢,也不能算作挪用海軍經費。

其使用的方式也很不尋常,各地的資金陸續認繳後,並沒有撥入頤和園工程,而是全部存進天津的外國銀行和洋務企業,以所得的利息貼補頤和園,而本金則號稱將來用於海軍建設。

甲午戰爭爆發後,慈禧頒懿旨,命令將「海軍巨款」本金如數提出,用以購買軍火。因為存期未滿等原因,先只提出一百五十八萬餘兩。

「查原存海軍巨款,本銀二百六十萬兩,分存生息。自奉撥後陸續提還,計匯豐銀行存銀一百七萬二千九百兩,已全數收齊。德華銀行存銀四十四萬兩,年內到期,應僅繳銀十一萬二千五百兩。怡和洋行存銀五十五萬九千六百兩,年內到期,應僅繳銀二十萬兩。其餘均需明後年期滿,方能催收。至開平礦局領存五十二萬七千五百兩,疊經飭提,據稱前領存款均為該局添購運船,接開新礦之用。刻下戰事一開,海道難通,煤銷頓滯。海軍各營局需煤正急,加工趕採,年內尚可運交塊煤四萬餘噸,約抵還銀二十萬兩,余容設法陸續措繳,勢難強逼。」[2]

由此可見,頤和園工程只不過是以海軍名義斂財,並不能簡單算作挪用海軍的經費。在頤和園工程修建期間,戶部奏上禁止海軍外購軍火,這才是海軍發展遭受完全桎梏的原因。

[1] 「海軍衙門奏為籌集巨款用備海軍要需折」,《清末海軍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641-642頁。

[2] 「請添撥備倭餉需折」,《李文忠公全書》奏稿,卷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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