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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華裔移民官析移民法規:接遞解令最好離境勿戀棧

 2010-03-02 22:1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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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美2000多萬非法移民翹首期盼國會今年通過移民改革法案,讓他們不必離境即可取得合法身份。但洛杉磯資深移民官黃亞莎(Jessica Huang)力促已接獲遞解令者正視法令的嚴重性,若享有親屬替其申請綠卡的245(i)條款保護,最好自動離境回國,並到美國大使館報到,再重新申請入境美國。

早年從中國大陸赴美的黃亞莎,擔任移民官16年,曾先後派駐美國駐北京與莫斯科大使館負責移民簽證審核,熟諳移民的法令規章及審核程序。她指出,有遞解令在身,若不離美,很可能一輩子都無望成為合法居民。

黃亞莎強調,移民官審核案件首看法令是否被執行,賴在美國是沒有希望的。當事人只要無被捕記錄,自動離境且至美國駐當地大使館報到,證明遞解令已被執行。雖然按法規在美逾期居留一年即禁止入境十年,但當事人可遞交豁免申請,提供強有力數據。證明若赴美遭拒,在美國替其申請綠卡的親人將遭極為嚴重困難,移民官可能會批准不必等十年即可赴美。萬一豁免申請未獲准,當事人十年之後仍可赴美。就算當年替其申請綠卡的親人已過世,可由其它親人替代,再遞交豁免申請。移民局基於避免家庭分隔兩地,批准機率很高。

黃亞莎建議美國公民替配偶或子女申請移民簽證,最好一併遞交I-130與I-485表格,但先決條件是申請人必須人在美國。至於替配偶申請親屬移民簽證被拒或退件者,黃亞莎建議不宜痴痴等待。而應再度提出I-130申請,並附上解釋信以及一切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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