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警殺雞用牛刀
九○八臺灣國中部執行長張志梅昨日表示,江陳會在臺中市召開期間,他們已經放了三天的煙火,警方都能接受,但是卻在廿三日晚上,遭到制止並造成不幸事件,這根本是警察個人行為,求功心切所造成。
民進黨臺中市多位議員昨天也說,警察發生意外沒有人希望看到,但到底當天警方攔阻宣傳車及逮捕民眾時有沒有執法過當?這些民眾放鞭炮就被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是否逾越比例原則?
警:煙火漸低才勸導
臺中市警察局副局長余輝茂則指出,當時刑事小隊長陳諸想是見九○八臺灣國成員煙火越放越低,有引發公共危險之虞,才上車勸導丶制止,因遭推下車,警方才會逮人。余輝茂表示,警方當時有三卷搜證帶,證實該宣傳車已停止廿多分鐘,絕非被逮成員說的車輛發動中,陳員還衝上車。
臺中市一位劉姓律師則指出,放鞭炮是否會產生公共危險是看結果,致生危險者就會構成,不是放鞭炮就違法,臺灣的選舉文化中,宣傳車不是都沿街放鞭炮,怎麽不見警察去抓人呢?此外,若警方認為有危險之虞,依法是可以「立即制止」,但制止也要有方法,好像警察追小偷,追到讓自己送命就有過當;或是制止一個放鞭炮的小孩,動刀動槍有必要嗎?
律師:選舉放炮怎不抓
臺中地檢署一位檢察官說,臺灣建國戰車的衝天炮射到裕元酒店前的行道樹,又朝著建築物發射,確實應該制止,不過畢竟危險還未發生,執行還是應以自身安全為考量,例如取締飆車族,如果手段太強制,很可能車毀人亡,警方採取先搜證事後逮人,達到一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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