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當然令世人匪夷所思。從夏霖律師代寫的控告書中完全可以看出,鄧玉嬌是正當防衛,根本不應負絲毫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全國民眾的強烈呼籲,特別是網民和媒體的正義支持,鄧玉嬌必死無疑。那麼她的自首又有什麼用?
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上,對自首行為都有一定的從寬的認定,但是在中國就截然不同了。雖然中國的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但是真正的實施起來,自首與否,對案件的最終量刑都沒有太大的影響,鄧玉嬌案即是典型的一例。
中共對國內涉案自首的人如此,對旅居海外的華人自首是不是這樣呢?前幾日正好有一個案例可作對比,我們拿來說一說。
二十年前的六四學潮中的一個學生領袖吾爾開希,是中共通緝的"要犯"。他是北京師範大學的學生,被通緝後逃往美國,後定居臺灣。今年六四前一天,他隻身前往澳門向中共"投案"。澳門警察局卻以《內部保安綱要法》拒絕其入境,並被遣返回臺。
對中共來說,吾爾開希是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他"投案"當然是要受理的,因為你是以國家的名義發布的通緝令嘛,有何理由不把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呢?但是面對吾爾開希的主動投案,中共當局很明確的拒絕了。
這真叫人疑竇頓生,一個自稱依法治國的國家怎麼能如此的出爾反爾呢?面對通緝的要犯不是緝拿歸案,而是遣返,世上有這樣依法治國的嗎?所謂的遣返又是什麼,不就是要吾爾開希好好的在臺灣過美日子嗎?那意思分明是說,吾爾開希在中國根本就沒有犯罪,不然又該作何解釋呢?
當然,世人也都明白,連中共自己都明白,對六四學生的屠殺是中共對中國人犯下的一個大罪。所謂的通緝學生領袖,不過是其罪行的另一種展現。在世界各國都在譴責中共六四屠殺的情況下,中共敢正視這一段歷史嗎?拒絕吾爾開希入境就是它的回答。
二十年前的吾爾開希風華正茂、智勇雙全。面對當時的中共總理李鵬的蠻橫,吾爾開希一句"時間很緊,我們在這裡坐得舒服,但外邊的學生在挨餓,所以我很抱歉打斷你的話",令李鵬尷尬萬分。二十年過去了,吾爾開希對中共的態度改變了嗎?當然沒有。他的這次"闖關",是以個人的行為向中共集團抗衡。中共敢對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動手嗎?當然不敢,它深知以法律的名義對待吾爾開希將付出的慘痛代價,所以,中共的法律在吾爾開希面前自動的失效了。
這可不只是中共法律失效的問題,是中共的膽怯造成的,換句話說是中共的膽怯造成了法律的失效。
那麼,對待鄧玉嬌的法律就沒有失效嗎?從一個角度說,它也失效了,因為它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只不過成了中共肆意踐踏中國人的工具而已。
通過這兩個"案件"的對比,我們看到了中共給中國人制定的法律到底是幹什麼用的了吧:法律是中共迫害中國人的工具,是中共耍流氓時最大的依據和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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