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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自首与吾尔开希投案

 2009-06-10 13:2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邓玉娇杀淫官后就打电话自首了。警察赶到现场后,先把她绑架,而作案者却逍遥法外。随后又把她捆绑在精神病院里进行所谓的"观察",并以故意杀人的嫌疑把她关进看守所。至今巴东警方始终没有改口最初对此案的认定:故意杀人。

这当然令世人匪夷所思。从夏霖律师代写的控告书中完全可以看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根本不应负丝毫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全国民众的强烈呼吁,特别是网民和媒体的正义支持,邓玉娇必死无疑。那么她的自首又有什么用?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上,对自首行为都有一定的从宽的认定,但是在中国就截然不同了。虽然中国的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真正的实施起来,自首与否,对案件的最终量刑都没有太大的影响,邓玉娇案即是典型的一例。

中共对国内涉案自首的人如此,对旅居海外的华人自首是不是这样呢?前几日正好有一个案例可作对比,我们拿来说一说。

二十年前的六四学潮中的一个学生领袖吾尔开希,是中共通缉的"要犯"。他是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被通缉后逃往美国,后定居台湾。今年六四前一天,他只身前往澳门向中共"投案"。澳门警察局却以《内部保安纲要法》拒绝其入境,并被遣返回台。

对中共来说,吾尔开希是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他"投案"当然是要受理的,因为你是以国家的名义发布的通缉令嘛,有何理由不把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呢?但是面对吾尔开希的主动投案,中共当局很明确的拒绝了。

这真叫人疑窦顿生,一个自称依法治国的国家怎么能如此的出尔反尔呢?面对通缉的要犯不是缉拿归案,而是遣返,世上有这样依法治国的吗?所谓的遣返又是什么,不就是要吾尔开希好好的在台湾过美日子吗?那意思分明是说,吾尔开希在中国根本就没有犯罪,不然又该作何解释呢?

当然,世人也都明白,连中共自己都明白,对六四学生的屠杀是中共对中国人犯下的一个大罪。所谓的通缉学生领袖,不过是其罪行的另一种展现。在世界各国都在谴责中共六四屠杀的情况下,中共敢正视这一段历史吗?拒绝吾尔开希入境就是它的回答。

二十年前的吾尔开希风华正茂、智勇双全。面对当时的中共总理李鹏的蛮横,吾尔开希一句"时间很紧,我们在这里坐得舒服,但外边的学生在挨饿,所以我很抱歉打断你的话",令李鹏尴尬万分。二十年过去了,吾尔开希对中共的态度改变了吗?当然没有。他的这次"闯关",是以个人的行为向中共集团抗衡。中共敢对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动手吗?当然不敢,它深知以法律的名义对待吾尔开希将付出的惨痛代价,所以,中共的法律在吾尔开希面前自动的失效了。

这可不只是中共法律失效的问题,是中共的胆怯造成的,换句话说是中共的胆怯造成了法律的失效。

那么,对待邓玉娇的法律就没有失效吗?从一个角度说,它也失效了,因为它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只不过成了中共肆意践踏中国人的工具而已。

通过这两个"案件"的对比,我们看到了中共给中国人制定的法律到底是干什么用的了吧:法律是中共迫害中国人的工具,是中共耍流氓时最大的依据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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