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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刺貴大五大真相(圖)

 2009-05-24 18: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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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官方不斷刪除網貼,網路版的鄧玉嬌刺貴大五大真相卻依然火熱,鄧玉嬌奮死堅持傳統女性貞節的行為,依然受大部分網民支持。





鄧貴大

在《巴東警方昨通報"招商辦主任喪命娛樂城案"調查結果》(以下稱《一》)與《湖北省巴東縣公安局關於"5.10"案件情況通報》(以下稱《二》)兩個通報中關於爭吵部分,有幾個細節值得注意。

《一》中報導,鄧玉嬌說她是三樓KTV員工,不提供特殊服務,黃質問她,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裡做什麼?這裡,黃把"特殊服務"改成廣義上的"服務 ",用偷換概念的方法挑起爭執,這是鬥嘴中的常見現象,網路辯論中偷換概念也是詭辯的主要方法之一,因此比較可信。

但在《二》中,上面黃質問的話沒有了,卻直接就說"雙方為此發生口角"。然而,鄧玉嬌說她不是水療區服務員,不知黃以什麼藉口、怎麼說才挑得起口角?

好比說,黃拿一張存款單,到銀行取款,銀行不讓取,黃能與銀行發生口角。但如果黃拿存單誤到一家五金店去取款,五金店說他們不是銀行,不能取款,黃也能與五金店爭執得起來嗎?

在《一》中的報導是,在休息室裡,"鄧貴大插言道:‘怕我們沒有錢麼?'隨後,鄧貴大將鄧玉嬌按在休息室的沙發上。"

而在《二》中變成,"鄧貴大聞聲進入該房,亦與鄧玉嬌爭吵。鄧貴大稱自己有錢,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同時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頭、肩部搧擊。鄧玉嬌稱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鄧玉嬌即欲離開休息室,鄧貴大將其攔住並推坐在沙發上......"

《二》中鄧貴大說的"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在《一》中沒有,但與在《二》中迴避掉卻在《一》中報導的黃德智的話"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裡做什麼"是同一意思,難道因為反正鄧貴大已死,就把黃說的話作一番文字修改,加到鄧頭上了嗎?

如上面第二點所引,在《一》中,鄧貴大說"怕我們沒有錢麼"後,就把鄧玉嬌按在沙發上,鄧玉嬌並沒有說話。而在《二》中,在鄧貴大拿錢砸鄧玉嬌後,卻為鄧玉嬌添加了一句話,"鄧玉嬌稱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好像是為了用鄧玉嬌自己也說的是"洗浴服務",來證實黃德智開始要求的就是"異性洗浴服務",而不是"特殊服務"。

但我們可以看看現場目擊證人、水浴區主管的證言。在恩施傳媒網5月13日視頻1分12秒處,主管說:"當時我是聽到客人說用錢砸她之類的話。"主持人問:"那個女孩子是怎麼說的?"主管說:"那個女孩被那個說法激怒了,但沒說什麼。"

由此可見,根據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詞,當時鄧玉嬌並沒有說話,當然沒有說"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因此,所謂黃德智要求的是"異性洗浴"而不是"特殊服務",並不可信。

《二》中還添加了"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很多人就據此認為不可能在他人面前發生強姦。但這是對刑法的不瞭解。如果鄧貴大等人實施強姦,休息室中有其他人不是排除強姦的理由,而是加重對強姦實施者刑事處罰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一條的第三款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休息室強姦女子,沒有那兩名服務員,最多判十年;而有了那兩名服務員,就成了"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最高可判處死刑。

在《南方都市報》發表的《巴東縣公安局長否認打人》一文中,記者問:"通報中的表述是‘推坐'?"回答是:"是推坐,這個有事實依據,有證人證實。就是一張單人沙發,是躺不下去的。你們不信,可以到那裡去量。......"

在恩施傳媒網5月13日視頻1分53秒處,拍攝到了休息室中的沙發。但截圖極暗,用圖像處理軟體補光後,就看得比較清楚。





鄧玉嬌案休息室左面這張沙發,是單人沙發嗎?
圖一:休息室左面這張沙發,是單人沙發嗎?





鄧玉嬌案休息室左面這張沙發,是單人沙發嗎?
圖二:截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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