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這詞表面神聖,實際說的不過是思維方式,具體到每一個生活細節。中加文化的差異,往往導致新移民小事兒吃大虧。「鬧」就是其中一項。
在中國,「鬧」往往是有效手段,自古如此。單位分房子長工資評職稱,在外面和不法奸商打交道,按部就班經常一事無成還惹一肚子氣。撒潑打滾胡攪蠻纏,連威脅帶嚇唬,往往比照章辦事有效。這個與水平高低無關,是中國文化的一部分。舉個例子,使者遊說諸侯,講道理那個國王根本不聽,使者一瞪眼:「流血五步,伏屍二人!」那國王立即接受了條件——這是載入史冊的。這可是史有明文的「鬧成功」。在中國,「鬧」也是有效的懲罰手段,特別是對商家,鬧得他沒法開門做生意,遠比打官司告狀來得快。可這種思維方式,在加拿大寸步難行。
在中國,「鬧」是有效手段,但加拿大社會根本沒有過這種手段,或者說把「鬧事」給程序化法律化,成規範的罷工罷課示威抗議。「鬧」在中國之所以有效,是因為這種方式基本屬於法律空白,只要你不是真的流血五步,被你鬧的人除了投降就只有受著。可在加拿大,一位新移民認為店員對自己無禮,又喊又叫的「抗議一番」,結果怎麼樣?店家報警,警察來了,開出不到百元的罰款,一個 「一年之內不許在進這家店面」的警告。如果對這兩項不滿,可以勞民傷財上訴到法庭,拒不執行只會換來更嚴重的後果。至於消費者和商家的糾紛,可以繼續解決,只要不影響商家營業。
在加拿大,警察什麼都管,包括罵人、吵架。而且對財產和人權的保護是非常認真的,影響商家經營,絕對不行。「前科」對一個人行止不利,可這個前科在中國如果不大到一定程度,或者你經常換換地方,一般沒人知道。可加拿大的警察當真是出警必做記錄,記錄必進電腦。你就算從加東搬到加西,你的記錄依然,那怕一次吵架。悄悄講一句,據說不少企業聘人要請獵頭公司做背景調查,而這在加拿大是合法的。
非常非常麻煩的是,在加拿大這樣的國家,警察的公務被執行得很徹底,拒絕執行警方命令很容易把民事糾紛上升到刑事。這個最有名的就是中國女博士在美國夏威夷的故事(美國加拿大許多事情相彷),她本來和店家糾紛,大喊大叫惹來警察,再和警察「不愉快」,於是進牢房。她按中國人的思維「把事弄大」,到處宣傳美國警察打中國女博士。中國現在在行使領事保護權方面很堅決,可總不能為沒發生的事情解決吧?女博士畢竟是過境遊客,換了移民,麻煩可就大了。和警察 「鬧」的結果,是和警察及警察後面的政府打官司,就算在中國最能「平事」的人,到了北美,等著為芝麻綠豆大的事情上法庭吧,不說開銷,那一個個程序足夠殺光你的時間。移民生活,這下子再不寂寞。
在加拿大不鬧,不等於說放棄自己的權益。加拿大是個法制嚴密的國度,學會使用法律武器,遠比「鬧」好用得多。
有三個例子:
一、 某位廣東籍醫生診所的接待人員,公開對一位新移民說「我不喜歡你」。這位新移民沒有鬧,找好證人,請來中文媒體,等新聞稿發出來到處一轉載,那個診所,嘿嘿,知名度上升很快。這還是在華人圈裡,如果再投訴到人權委員會和安省醫生協會,診所麻煩更大。
二、 一位新移民在工廠裡打工,幾個抵加二十年以上的東南亞人看她新來的,總在幹活輕重、崗位好壞上欺負她。這位新移民也沒鬧,請在場的加拿大本地工人當證人,投訴到工廠辦公室。從那時起,再沒人敢惹她一點。如果再有第二個新工人投訴,那幾個東南亞人飯碗恐怕要不保。
三、一位新移民買房子,因為管理漏洞,銷售公司的中介報價和最終價格不相符,這位先生複印所有的報價單,請教律師後一封律師函,對方只能認錯賠款。
以上三例,如果在中國,除非調動強有力的支持,否則很難解決。像「我不喜歡你」這樣事,國內媒體再缺料,也很難爆炒,也真就是大鬧一番出口惡氣了事。但在加拿大,只要依法律途徑,還是很好解決的。
来源:在中國,「鬧」往往是有效手段,自古如此。單位分房子長工資評職稱,在外面和不法奸商打交道,按部就班經常一事無成還惹一肚子氣。撒潑打滾胡攪蠻纏,連威脅帶嚇唬,往往比照章辦事有效。這個與水平高低無關,是中國文化的一部分。舉個例子,使者遊說諸侯,講道理那個國王根本不聽,使者一瞪眼:「流血五步,伏屍二人!」那國王立即接受了條件——這是載入史冊的。這可是史有明文的「鬧成功」。在中國,「鬧」也是有效的懲罰手段,特別是對商家,鬧得他沒法開門做生意,遠比打官司告狀來得快。可這種思維方式,在加拿大寸步難行。
在中國,「鬧」是有效手段,但加拿大社會根本沒有過這種手段,或者說把「鬧事」給程序化法律化,成規範的罷工罷課示威抗議。「鬧」在中國之所以有效,是因為這種方式基本屬於法律空白,只要你不是真的流血五步,被你鬧的人除了投降就只有受著。可在加拿大,一位新移民認為店員對自己無禮,又喊又叫的「抗議一番」,結果怎麼樣?店家報警,警察來了,開出不到百元的罰款,一個 「一年之內不許在進這家店面」的警告。如果對這兩項不滿,可以勞民傷財上訴到法庭,拒不執行只會換來更嚴重的後果。至於消費者和商家的糾紛,可以繼續解決,只要不影響商家營業。
在加拿大,警察什麼都管,包括罵人、吵架。而且對財產和人權的保護是非常認真的,影響商家經營,絕對不行。「前科」對一個人行止不利,可這個前科在中國如果不大到一定程度,或者你經常換換地方,一般沒人知道。可加拿大的警察當真是出警必做記錄,記錄必進電腦。你就算從加東搬到加西,你的記錄依然,那怕一次吵架。悄悄講一句,據說不少企業聘人要請獵頭公司做背景調查,而這在加拿大是合法的。
非常非常麻煩的是,在加拿大這樣的國家,警察的公務被執行得很徹底,拒絕執行警方命令很容易把民事糾紛上升到刑事。這個最有名的就是中國女博士在美國夏威夷的故事(美國加拿大許多事情相彷),她本來和店家糾紛,大喊大叫惹來警察,再和警察「不愉快」,於是進牢房。她按中國人的思維「把事弄大」,到處宣傳美國警察打中國女博士。中國現在在行使領事保護權方面很堅決,可總不能為沒發生的事情解決吧?女博士畢竟是過境遊客,換了移民,麻煩可就大了。和警察 「鬧」的結果,是和警察及警察後面的政府打官司,就算在中國最能「平事」的人,到了北美,等著為芝麻綠豆大的事情上法庭吧,不說開銷,那一個個程序足夠殺光你的時間。移民生活,這下子再不寂寞。
在加拿大不鬧,不等於說放棄自己的權益。加拿大是個法制嚴密的國度,學會使用法律武器,遠比「鬧」好用得多。
有三個例子:
一、 某位廣東籍醫生診所的接待人員,公開對一位新移民說「我不喜歡你」。這位新移民沒有鬧,找好證人,請來中文媒體,等新聞稿發出來到處一轉載,那個診所,嘿嘿,知名度上升很快。這還是在華人圈裡,如果再投訴到人權委員會和安省醫生協會,診所麻煩更大。
二、 一位新移民在工廠裡打工,幾個抵加二十年以上的東南亞人看她新來的,總在幹活輕重、崗位好壞上欺負她。這位新移民也沒鬧,請在場的加拿大本地工人當證人,投訴到工廠辦公室。從那時起,再沒人敢惹她一點。如果再有第二個新工人投訴,那幾個東南亞人飯碗恐怕要不保。
三、一位新移民買房子,因為管理漏洞,銷售公司的中介報價和最終價格不相符,這位先生複印所有的報價單,請教律師後一封律師函,對方只能認錯賠款。
以上三例,如果在中國,除非調動強有力的支持,否則很難解決。像「我不喜歡你」這樣事,國內媒體再缺料,也很難爆炒,也真就是大鬧一番出口惡氣了事。但在加拿大,只要依法律途徑,還是很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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