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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結婚得走六步 悔婚要受杖刑

 2008-03-01 13:5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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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親 生辰八字合適 再送大禮訂婚 選擇良辰吉日 迎娶新娘完婚———

  從古至今,結婚都是人生的頭等大事。現代人大多為愛而結婚,而古人卻有所不同。《禮記·昏義》說,結婚的目的是為了「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就是說,婚姻在中國古代,絕不僅僅是兩個人之間的事,而是關係到兩個家庭或家族,對於社會的人口增長和秩序穩定也至關重要。因此,如何締結一樁婚姻,是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內容。

  結婚程序

  立法主要針對娶妻法律不怎麼管納妾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明媒正娶的妻子只能有一個。正妻的地位遠高於妾,公婆和丈夫都不在的時候,正妻就是家裡的家長。正妻的兒子是嫡子,是要繼承家業的。因此可以說,中國古代的婚姻立法,主要針對的就是娶妻。納妾則比較自由,法律不怎麼管。

  結婚「六禮」得齊全否則效力受到懷疑

  古代結婚,必須「六禮」齊全,否則婚姻會被認為是有瑕疵的,其效力也會受到懷疑。「六禮」創製於西周時候,以後為歷代王朝所繼承,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禮儀規範。「六禮」所規定的是締結婚姻所必經的六個步驟:第一步,「納採」。就是男方家請媒人到女方家去提親,如果女方家對這門婚事有意思,那麼,男方家就得帶上禮物去女方家,請求女方家收下,所以稱為「納」。第二步,「問名」。女方家一旦收下禮物,即意味著女方家接受了男方家的求婚。由於古人認為男女雙方只有生辰八字合適,生活在一起才能幸福,所以,在納採之後,男方家要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八字,然後到祖廟占卜吉凶,只有卜到吉兆,才能將結婚進行到底。第三步,「納吉」。卜得吉兆後,男方家會請媒人通知女方家,同時送上禮物,經過「納吉」這一步,婚姻就算正式締結了。第四步,「納徵」,也叫納幣。就是在納吉之後,男方家送聘禮到女方家,相當於後來的訂婚禮。第五步,「請期」。結婚是喜事,自然得挑個良辰吉日進行。「請期」,顧名思義,就是男方家挑選一個好日子作為婚期,然後告訴女方家,徵求其意見。在這過程中,男方家可不能空手就去女方家,得帶上點禮物才行。第六步,「親迎」。經過前面那一番折騰,總算到了娶新娘子的時候了。「親迎」即是新郎親自到女方家接新娘子完婚。走完上述六個步驟,婚姻關係才算是正式確立。

  如何結識

  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時若違反「杖一百」

  「六禮」只是講了結婚的程序,除了「六禮」,中國古代的婚姻法還規定了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古時男女結婚得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古時男女雙方結婚,從選結婚對象,到籌備婚禮,整個過程都是雙方父母和媒人在操辦,新郎新娘可沒多少發言權。《詩經·齊風·南山》有詩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唐律規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訂婚,只要尚未結婚,也必須服從尊長安排,如果違反尊長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若父母的意見不合父親是最後決策者

  值得一提的是,雖說是「父母之命」,但父親和母親的話的份量可是有所不同的。如果父母的意見不合,在男尊女卑的古代,當然是得聽父親的。劉邦娶呂雉(就是後來的呂后)的故事就能說明這一點。當年劉邦還只是一個微不足道的亭長,呂雉的父親看他有富貴之相,想把女兒呂雉嫁給他。呂雉的母親可沒她丈夫那般長遠的眼光,她捨不得讓女兒跟著一個在她看來沒前途的人。呂雉的父親卻堅持己見,把女兒嫁給了劉邦。很明顯,父親才是最後的決策者。

  結婚年齡

  古代早婚司空見慣女法定年齡不超17歲

  各個朝代對婚齡的規定有所差別。但從各代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不難看出,早婚在古代是司空見慣的事。清朝的皇帝不少都是早婚的典型代表,像順治帝14歲結婚,康熙12歲就把結婚這一人生大事給辦了。乾隆皇帝17歲完婚,跟之前的幾位皇帝相比,算是晚婚了。

  婚書與聘財

  有了婚書和聘財婚姻關係才成立

  唐律首先規定結婚要有婚書和聘財,婚姻關係才能成立。宋元明清也有類似規定。元朝更是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明確制定了法定婚書制度,婚書上要寫明議定的聘財數額,如果是招贅女婿,須寫清養老或出舍(指與妻家分家,夫妻倆自己過日子)的年限,主婚人、保親人、媒人須在婚書上簽字畫押,然後依禮成親,婚姻關係方才有效。

  悔婚制度不允許隨便悔婚多數悔婚被杖打給了聘財,立了婚書,不等於結婚就是板上釘釘的事,有些人可能會悔婚。《紅樓夢》中柳湘蓮就因為誤會而悔婚。古代的立法者也想到了這一點,於是專門有針對悔婚的法律,總的原則是不允許隨便悔婚。唐律不准女方家悔婚,如果女方尊長悔婚,依律處杖六十,且婚姻關係依然有效,男方家悔婚則不用承擔什麼責任。宋朝規定在訂婚後,男家無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知官府並退還聘財後,可以主動解除婚約。明律規定收受聘財後,不管是男方家還是女方家悔婚,都要處杖刑。清朝的規定與明朝大體相同。對悔婚後聘財的處理,各朝都規定如果是男方悔婚,則女方家不必退還聘財,若是女方悔婚,男方同意,那女方家須退聘財,男方要是不同意解除婚約,那女方悔婚也沒用,婚姻還是成立的。

  不能結婚的情形現在來說說古代立法所規定的不能結婚的情形。同姓不婚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出於兩方面的考慮。古時人口較少,同姓的人一般都有或近或遠的血緣關係,規定同姓不婚,有利於優生。另一方面,同姓不婚還含有政治目的,即「附遠厚別」。「附遠」就是通過與異姓貴族建立姻親關係,擴大宗族的勢力範圍;所謂「厚別」,是在一個宗族內部建立嚴格的親疏秩序,防止亂倫現象的發生。違反同姓不婚的立法,唐律規定各徒二年,明律規定各杖六十,清朝除杖六十外,還要強制離婚。良賤不婚古代婚姻講究門當戶對,良賤結婚,就是門不當戶不對。良娶賤或良嫁賤,都不是光彩的事。唐律嚴禁良賤通婚,規定主人為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主人處徒一年半,強制二人離婚,同時女家尊長徒一年。奴自行娶良人女為妻,主人知情者處杖一百,強制離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為夫婦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各還正之」,即還其奴婢身份。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襲此條。「特殊人」不得結婚從唐代開始,各朝都嚴禁與犯罪並逃亡的婦女結婚,此外,僧道也不得結婚。

  官吏婚姻受限制古時的官員結婚也要受限制,主要是為了防止搞裙帶關係,滋生腐敗。唐律規定,監臨官不得娶被其監管人之女為妾。宋朝的規定更嚴格,州縣官在任期內,不得與部下百姓交婚,違者,即使遇到大赦,仍然要摘下烏紗帽走人。明代規定府州縣親民官不得於任內娶部民女(指官員管轄範圍內的女性)為妻妾,違者杖刑。五服以內親屬禁止結婚五服指的是五種喪服,在中國古代社會,以喪服來表示親屬之間血緣關係的遠近以及尊卑關係。五服以內親屬禁止結婚。但古代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不加禁止,這是因為姑舅兩姨兄弟姐妹不是同姓,允許其結婚,是親上加親。像寶玉和黛玉,兩人是姑舅兄妹,不在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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