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過輕,成貪官的一道免死金牌。近年,隨著高官職務犯罪涉及來源不明的財產的金額不斷攀升,完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定罪和量刑已成為反腐一個迫在眉睫的現實需求。
據人民網報導,近年被法辦的貪官經常患「選擇性失憶」,「誰沒送過錢我知道,誰送過錢倒記不清了」。最後舉證無門,這些巨額來源不明的錢被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罪。
根據中國法律,1997年《刑法》中加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近年來,這一罪名卻屢受學界詰難,理由之一就是該罪名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為了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04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馬鞍山市市委書記丁海中首次提出了「取消這一貪官‘免死牌’」的議案。
近年,高官職務犯罪涉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的金額不斷攀升。《檢察日報》有數據稱,從2003年至2006年,檢察機關查處的領導階層犯罪中,有29人屬省部級幹部,其中多人都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03年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有四百多萬(人民幣,下同),到這兩年職務犯罪的高官涉及的來源不明的財產動輒上千萬。
如海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劉連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數額的財產折合人民幣2000多萬元。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被判利用職務之便,涉嫌與家人等共同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1434.4001萬元,另有1765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安徽省阜陽市原市長肖作新及其妻子,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幣2000 多萬元,其中受賄僅200多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達1800多萬元。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湖南省「三湘女巨貪」蔣艷萍,遼寧省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等下馬高官都存在上千萬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
這些貪官有一個共同點是,受賄數額遠不及來源不明的財產的數額,如果不是與受賄罪數罪並罰,而「來源不明的財產」的量刑對罪犯整體量刑起不到威懾作用,因此完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已經成為反腐迫在眉睫的現實需求。
《中國青年報》9月11日有文章指出,法律界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受制於兩個問題,一是該不該「疑罪從有」,二是能不能「舉證倒置」。文章稱,如果法律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認定為貪污罪、受賄罪等,才是疑罪從有。但事實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已經有罪,即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談不上從有還是從無。如果把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歸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符合中國經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另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量刑過輕,應該使「說不清來源」的懲罰比「說得清來源」的懲罰更重。
文章還指出,如果要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定罪為貪污罪、受賄罪,司法機構必須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舉證,而事實上可操作性往往不理想。如果把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本身定為犯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不需要檢察機關舉證,反而要被告來自證清白。這樣減輕了司法機關舉證的難度,被告如果可以提供足夠證據自然可以清者自清,而且這樣做也是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的實際情況。
近年中國一直在反腐上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但一遇到實質性的問題,改革就會踟躕不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改必將威懾到不少貪官的烏紗乃至性命,因此不難想像該法的完善或修改仍需要法律人更大的努力和更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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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民網報導,近年被法辦的貪官經常患「選擇性失憶」,「誰沒送過錢我知道,誰送過錢倒記不清了」。最後舉證無門,這些巨額來源不明的錢被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罪。
根據中國法律,1997年《刑法》中加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近年來,這一罪名卻屢受學界詰難,理由之一就是該罪名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為了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04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馬鞍山市市委書記丁海中首次提出了「取消這一貪官‘免死牌’」的議案。
近年,高官職務犯罪涉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的金額不斷攀升。《檢察日報》有數據稱,從2003年至2006年,檢察機關查處的領導階層犯罪中,有29人屬省部級幹部,其中多人都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03年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有四百多萬(人民幣,下同),到這兩年職務犯罪的高官涉及的來源不明的財產動輒上千萬。
如海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劉連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數額的財產折合人民幣2000多萬元。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被判利用職務之便,涉嫌與家人等共同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1434.4001萬元,另有1765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安徽省阜陽市原市長肖作新及其妻子,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幣2000 多萬元,其中受賄僅200多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達1800多萬元。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湖南省「三湘女巨貪」蔣艷萍,遼寧省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等下馬高官都存在上千萬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
這些貪官有一個共同點是,受賄數額遠不及來源不明的財產的數額,如果不是與受賄罪數罪並罰,而「來源不明的財產」的量刑對罪犯整體量刑起不到威懾作用,因此完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已經成為反腐迫在眉睫的現實需求。
《中國青年報》9月11日有文章指出,法律界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受制於兩個問題,一是該不該「疑罪從有」,二是能不能「舉證倒置」。文章稱,如果法律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認定為貪污罪、受賄罪等,才是疑罪從有。但事實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已經有罪,即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談不上從有還是從無。如果把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歸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符合中國經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另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量刑過輕,應該使「說不清來源」的懲罰比「說得清來源」的懲罰更重。
文章還指出,如果要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定罪為貪污罪、受賄罪,司法機構必須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舉證,而事實上可操作性往往不理想。如果把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本身定為犯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不需要檢察機關舉證,反而要被告來自證清白。這樣減輕了司法機關舉證的難度,被告如果可以提供足夠證據自然可以清者自清,而且這樣做也是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的實際情況。
近年中國一直在反腐上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但一遇到實質性的問題,改革就會踟躕不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改必將威懾到不少貪官的烏紗乃至性命,因此不難想像該法的完善或修改仍需要法律人更大的努力和更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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