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媒體或者網路揭露了一些事實方面很有爭議的案件,當事人對於司法機關或者本地政府對於案件所作結論提出質疑,甚至認為官方參與製造虛假的結論,因而不斷地投訴或上訪。這類案件中最典型者如:湖南的黃靜案、河北的聶樹斌案,以及剛剛被揭露的發生在湖北襄樊市的高鶯鶯案件。
高鶯鶯案件提供了一個地方權勢者極力掩蓋事實的標本。根據《民主與法制時報》的報導,2002年3月15日,高鶯鶯在她工作的賓館"墜樓"身亡,與一般自殺者不同,她身體多處被抓傷,一個乳頭被咬壞,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紐扣少了好幾粒,腰帶和鞋子不見了,褲子拉鏈也沒有拉上,家屬暗自藏起的白色內褲上還檢驗出了精斑。在她離奇死亡後,公安人員對現場既不保護也不查看,第二天就定性為"自殺",法醫隨便看看就走,而後又動用公安和武警搶奪屍體,通過抓人、軟禁、連坐等手段威逼家屬簽字火化,火化時將衣物全部燒燬一件不留……這起疑竇重生的事件能夠掩飾四年多,直到襄樊市的官場"地震"之後才曝光於媒體,當然也是令人感嘆的。不過,下一步,包括法院在內的有關部門能否給冤死的高鶯鶯和近年來不斷上訪的高天虎夫婦一個公正的說法仍然是疑問。
在司法過程中,面對案件事實方面的爭議,律師、檢察官以及法官就必須力圖通過證據來復原本來的情節。各種人證物證的及時蒐集和保全乃是查證案件事實的重要前提。為了確保證據與案件之間的緊密關聯,還需要對於某些傳來證據加以排除。某些時候,對於證據的判斷涉及到一些專業領域,例如醫學、物理學、槍擊案中的彈道學等等,法律職業者往往不具備這類知識領域的權威判斷能力,又必須依賴相關專家。不過,專家也是人,他們所得出的結論也會因為種種因素的影響而在可靠性上出現問題。在黃靜案裡,包括省公安廳、最高法院、中山大學法醫學中心在內的多家權威機構出具了多達五份的鑑定書,但是就黃靜的死因卻是相互矛盾,令人不知所從。一審法院依據最高法院鑑定下判,但是,顯然還是無法平息當事人對於事實的疑慮。
實際上,法庭上的證詞本身也可能是虛假的,甚至目睹過某些案情發生證人也會作出虛假陳述,而這種虛假可能有意為之,也許是因為時間推移導致原始記憶模糊所致。這樣,法庭中的質證就變得異常關鍵。律師需要精心地設計詢問技巧,機敏地揭露證人言詞的自相矛盾之處,或者通過歸謬法讓作偽的人陷於難以自圓其說的窘境之中。所有這些,都是一個法庭律師的基本功。19世紀美國著名律師威爾曼(FrancisL.Wellman)在他的《交叉詢問的藝術》一書裡指出:"笨拙的證人在作偽證時常會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馬腳:聲音、茫然的眼神,在證人席上緊張扭動的身軀,儘可能複述事先編造故事的精確措辭的明顯努力,尤其是與其身份不符的語言的使用。"無論如何,法律職業者所發展出來諸如交叉詢問這類職業技能對於揭露事實真相相當重要,雖然它們並不能在實體上確保所有的案件都真相大白。
當然,如果借鑒一下接受美學的觀點,對案件事實的揭示也可以從當事人接受的角度去設計和構思。司法程序本身是否"科學"固然重要,如何讓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有關結果同樣值得研究。文化的因素在這裡會發生某些影響,不過,裁判者的超然中立、相關證人都必須受到另一方當事人及其律師的質疑卻是超越文化差異的底線準則。觀察一些爭議案件,對於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幾乎毫無例外地對於法官的中立性表達了懷疑,甚至有很多跡象表明司法受到某些不正當的干預,不少案件審理之前已經作出判斷,上訴之前上下級法院已經就結果串通一氣,致使一審或上訴審都成為過場,這樣的司法由於本身的正當性喪失殆盡,其判決無法令當事人接受乃是必然的。可怕的是,當司法與正義相背離成為常態,危及到的將是整個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在法院無法獲得正義的人們就只能把法律操在自己的手中,個別案件的不公正解決帶來的怨恨就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我們可以看到,一部司法制度的歷史記錄了人類為了揭示爭議事實真相的寶貴努力,同時也展現著人類自身的侷限和無奈。為了讓證人陳述真相,人們不斷的進行質證、鑑定、測謊……但是,這些技能和技術的運用還是無法完全避免偽證和冤案,於是"盡人事"之外,還需要"聽天命"———在積極的層面上,讓證人對神發誓,以求神力震懾之下,證人不敢作假,敗訴者也能夠寬宥證人的率真之言。在消極的層面上,當人們無力在所有案件裡實現正義的時候,也只好把終極的正義交付給神來完成。米蘭達因為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證據排除規則而免受法律的制裁,不出數年,他就在一次歹徒械鬥中死於槍擊。
冥冥之中,善惡終有報應的。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麼查士丁尼欽定《法學階梯》開宗明義第一條即說:"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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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難求?——自己與自己的商榷
賀衛方
日前,我針對近期幾件輿論沸沸揚揚,但不同方面對於事實情況卻各執一詞的案件作了簡要的評論(見"真相難求",《法制日報》 2006年7月13日)。文章發表後,自己又讀了一遍,覺得有些道理說得不清楚,於是就"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在前文的開端之後,嘗試進入另一個思路,以期提出對於這類案件或事件公正解決的制度建設思路。
前文曾引用了《民主與法制時報》對於襄樊高鶯鶯事件的報導,表達了對於地方權勢者在如此慘劇發生後可以動用公安、武警等政府力量把事實掩蓋長達四年的感嘆。接下來我就進入到了司法如何運用正常也是複雜的技術對於爭議事實加以揭示的路徑,雖然也提到法院中立和超然的必要,但是沒有對更大的制度問題加以分析。這使得最後把某些疑難留給"冥冥之中,善惡終有報應"的說法顯得蒼白無力。其實,高鶯鶯事件,也包括至今尚無明確說法的河北聶樹斌案件、雖然一審作出判決但是仍然不足以服人的湘潭黃靜案件等等,之所以難以公正解決,恰好是因為我們整體制度上的缺陷所導致的。如果說這是災難,它們乃是人禍,而非天災。
首先還是必須強調司法獨立的價值。面對女兒的悲劇,高天虎夫婦根本不相信法醫作出的所謂自殺結論。報導告訴我們,他們這些年一直在上訪投訴,但是卻毫無結果。我們還記得,湖北的佘祥林冤案,他的母親為兒子上訪,居然被當地警方拘留!問題是,當地的司法部門為什麼會無動於衷呢?原因很簡單,無論是法院,還是檢察院,都受控於那些製造了這起冤情的部門或人們。這顯示了我們這個國家在政府體制設計上的一個大缺陷。就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而言,我們的一個結構性困難在於,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三種權力都強調橫向的控制,而缺乏縱向的制約。在司法方面,蘇聯的體制尚有檢察機構的純上下結構的構造,從而打破了地方政府對於公權力的壟斷,為中央政府監控地方官員提供了制度管道。但是,我們在1950年代借鑒蘇聯檢察體制的時候,卻把蘇聯式的垂直領導變通成為上級檢察院與同級黨委雙重領導。因為人事與財政事項都受控於同級黨政,於是所謂雙重領導終究還是同級黨委佔據了主導地位。法院在與本地黨政之間的權力關係上,甚至較檢察院還要等而下之。
這樣的體制安排固然使得中央在人事和財政事務方面少操心、省氣力,然而卻帶來了地方權力對上不透明的後果。平常所謂"一手遮天",在一個地方,只要像襄樊市委書記孫楚寅這樣的"一把手"要掩飾一件事情,只要能夠封鎖媒體(這已經變得越來越容易),其他諸如人大、司法等部門也只有乖乖聽命的份。高鶯鶯死後,竟然有公安、武警來搶奪屍體,其背後是怎樣的權力在操縱這一切不難想見。蒲松齡感嘆"覆盆之下多沉冤",我們這樣的體制架構不就是在強化著一個個地方權力的"覆盆效應"麼?當發生了冤情,當事人呼天天不應,呼地地不靈,能夠減少這種"覆盆效應"的只有越級上訪。這也可以解釋何以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民眾到京城上訪最頻繁的國度的事實。不過,當上訪的處理因數量太大也不得不依賴掠奪型的官僚體制的時候,一切都只能是徒喚奈何了。
所以,疑竇重生的高鶯鶯事件能夠一壓四年絕非偶然。我們需要在體制上讓這種每天都可能製造冤情並且壓制申冤的"覆盆"變得透亮和透氣,司法獨立正是其中最要緊的環節。假如孫寅初們對於襄樊市檢察院和法院毫無干預之權力,高天虎夫婦何至於投訴無門?假如司法機關是獨立的,即便公安部門配合掩飾惡行,終不能通過檢察院審查這一關。檢察院反而要對於高鶯鶯的死因進行公正的調查,對於製造了這起慘案的犯罪人以及參與偽造死因結論者提起刑事控訴。不用說,法院在獨立性得到保障的情況下也會以法律的邏輯來對於案件作出裁判,最終還原死者以正義。如此一來,襄樊市的天不就亮了麼?
司法獨立之外,新聞能夠自由地對各種惡行加以揭露也至關重要。記得約翰遜博士曾經令人意外地說古希臘和古羅馬的人們屬於野蠻人,他的理由是那時沒有報紙,沒有報紙就無法很好地傳播知識。不過,他並未提及沒有報紙帶來的另外一個後果:惡行不能受到有效的揭露,於是權貴們愈發為所欲為,小民的處境便日益艱難。所以,沒有報紙就沒有文明的政治。當然,襄樊是有報紙的,不僅報紙,還有電視、電臺,可是這些是真正的大眾傳媒麼?不妨調查一下,所有這些媒體四年來可曾對於高鶯鶯事件有過任何報導?我們都知道,第一家報導該事件的是來自北京的《民主與法制時報》,而且還是在孫書記身陷囹圄之後才出現的。令人困惑的是,這種分明是特別有利於為非作歹的地方官員們欺上瞞下的,也就是說特別不利於中央瞭解地方實情的新聞管理模式卻在近年來不斷地強化,例如不允許所謂"異地監督",例如不久前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其中居然出現這樣的條文: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導虛假情況的",由(突發事件)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高鶯鶯之死這樣的突發事件,新聞媒體也必須聽命於地方政府,可是地方政府的官員們不正是這起突發事件的製造者麼?這不等於讓陳世美"統一領導"有關秦香蓮所遭遇突發事件的報導嗎?那些把這樣的條文硬塞進立法中的人們是何等用心?在這種上欺下瞞、左旋右抽的迷魂戰法之下,黨中央再英明,也無法避免閉目塞聽的結局啊!
真相難求?不,在太多的情況下,真相就在我們眼前,只是我們自己閉上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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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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