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媒体或者网络揭露了一些事实方面很有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或者本地政府对于案件所作结论提出质疑,甚至认为官方参与制造虚假的结论,因而不断地投诉或上访。这类案件中最典型者如:湖南的黄静案、河北的聂树斌案,以及刚刚被揭露的发生在湖北襄樊市的高莺莺案件。
高莺莺案件提供了一个地方权势者极力掩盖事实的标本。根据《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2002年3月15日,高莺莺在她工作的宾馆"坠楼"身亡,与一般自杀者不同,她身体多处被抓伤,一个乳头被咬坏,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纽扣少了好几粒,腰带和鞋子不见了,裤子拉链也没有拉上,家属暗自藏起的白色内裤上还检验出了精斑。在她离奇死亡后,公安人员对现场既不保护也不查看,第二天就定性为"自杀",法医随便看看就走,而后又动用公安和武警抢夺尸体,通过抓人、软禁、连坐等手段威逼家属签字火化,火化时将衣物全部烧毁一件不留……这起疑窦重生的事件能够掩饰四年多,直到襄樊市的官场"地震"之后才曝光于媒体,当然也是令人感叹的。不过,下一步,包括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能否给冤死的高莺莺和近年来不断上访的高天虎夫妇一个公正的说法仍然是疑问。
在司法过程中,面对案件事实方面的争议,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官就必须力图通过证据来复原本来的情节。各种人证物证的及时搜集和保全乃是查证案件事实的重要前提。为了确保证据与案件之间的紧密关联,还需要对于某些传来证据加以排除。某些时候,对于证据的判断涉及到一些专业领域,例如医学、物理学、枪击案中的弹道学等等,法律职业者往往不具备这类知识领域的权威判断能力,又必须依赖相关专家。不过,专家也是人,他们所得出的结论也会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而在可靠性上出现问题。在黄静案里,包括省公安厅、最高法院、中山大学法医学中心在内的多家权威机构出具了多达五份的鉴定书,但是就黄静的死因却是相互矛盾,令人不知所从。一审法院依据最高法院鉴定下判,但是,显然还是无法平息当事人对于事实的疑虑。
实际上,法庭上的证词本身也可能是虚假的,甚至目睹过某些案情发生证人也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这种虚假可能有意为之,也许是因为时间推移导致原始记忆模糊所致。这样,法庭中的质证就变得异常关键。律师需要精心地设计询问技巧,机敏地揭露证人言词的自相矛盾之处,或者通过归谬法让作伪的人陷于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之中。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法庭律师的基本功。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FrancisL.Wellman)在他的《交叉询问的艺术》一书里指出:"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无论如何,法律职业者所发展出来诸如交叉询问这类职业技能对于揭露事实真相相当重要,虽然它们并不能在实体上确保所有的案件都真相大白。
当然,如果借鉴一下接受美学的观点,对案件事实的揭示也可以从当事人接受的角度去设计和构思。司法程序本身是否"科学"固然重要,如何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有关结果同样值得研究。文化的因素在这里会发生某些影响,不过,裁判者的超然中立、相关证人都必须受到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疑却是超越文化差异的底线准则。观察一些争议案件,对于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几乎毫无例外地对于法官的中立性表达了怀疑,甚至有很多迹象表明司法受到某些不正当的干预,不少案件审理之前已经作出判断,上诉之前上下级法院已经就结果串通一气,致使一审或上诉审都成为过场,这样的司法由于本身的正当性丧失殆尽,其判决无法令当事人接受乃是必然的。可怕的是,当司法与正义相背离成为常态,危及到的将是整个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在法院无法获得正义的人们就只能把法律操在自己的手中,个别案件的不公正解决带来的怨恨就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我们可以看到,一部司法制度的历史记录了人类为了揭示争议事实真相的宝贵努力,同时也展现着人类自身的局限和无奈。为了让证人陈述真相,人们不断的进行质证、鉴定、测谎……但是,这些技能和技术的运用还是无法完全避免伪证和冤案,于是"尽人事"之外,还需要"听天命"———在积极的层面上,让证人对神发誓,以求神力震慑之下,证人不敢作假,败诉者也能够宽宥证人的率真之言。在消极的层面上,当人们无力在所有案件里实现正义的时候,也只好把终极的正义交付给神来完成。米兰达因为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证据排除规则而免受法律的制裁,不出数年,他就在一次歹徒械斗中死于枪击。
冥冥之中,善恶终有报应的。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查士丁尼钦定《法学阶梯》开宗明义第一条即说:"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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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难求?——自己与自己的商榷
贺卫方
日前,我针对近期几件舆论沸沸扬扬,但不同方面对于事实情况却各执一词的案件作了简要的评论(见"真相难求",《法制日报》 2006年7月13日)。文章发表后,自己又读了一遍,觉得有些道理说得不清楚,于是就"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在前文的开端之后,尝试进入另一个思路,以期提出对于这类案件或事件公正解决的制度建设思路。
前文曾引用了《民主与法制时报》对于襄樊高莺莺事件的报道,表达了对于地方权势者在如此惨剧发生后可以动用公安、武警等政府力量把事实掩盖长达四年的感叹。接下来我就进入到了司法如何运用正常也是复杂的技术对于争议事实加以揭示的路径,虽然也提到法院中立和超然的必要,但是没有对更大的制度问题加以分析。这使得最后把某些疑难留给"冥冥之中,善恶终有报应"的说法显得苍白无力。其实,高莺莺事件,也包括至今尚无明确说法的河北聂树斌案件、虽然一审作出判决但是仍然不足以服人的湘潭黄静案件等等,之所以难以公正解决,恰好是因为我们整体制度上的缺陷所导致的。如果说这是灾难,它们乃是人祸,而非天灾。
首先还是必须强调司法独立的价值。面对女儿的悲剧,高天虎夫妇根本不相信法医作出的所谓自杀结论。报道告诉我们,他们这些年一直在上访投诉,但是却毫无结果。我们还记得,湖北的佘祥林冤案,他的母亲为儿子上访,居然被当地警方拘留!问题是,当地的司法部门为什么会无动于衷呢?原因很简单,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受控于那些制造了这起冤情的部门或人们。这显示了我们这个国家在政府体制设计上的一个大缺陷。就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而言,我们的一个结构性困难在于,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三种权力都强调横向的控制,而缺乏纵向的制约。在司法方面,苏联的体制尚有检察机构的纯上下结构的构造,从而打破了地方政府对于公权力的垄断,为中央政府监控地方官员提供了制度管道。但是,我们在1950年代借鉴苏联检察体制的时候,却把苏联式的垂直领导变通成为上级检察院与同级党委双重领导。因为人事与财政事项都受控于同级党政,于是所谓双重领导终究还是同级党委占据了主导地位。法院在与本地党政之间的权力关系上,甚至较检察院还要等而下之。
这样的体制安排固然使得中央在人事和财政事务方面少操心、省气力,然而却带来了地方权力对上不透明的后果。平常所谓"一手遮天",在一个地方,只要像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这样的"一把手"要掩饰一件事情,只要能够封锁媒体(这已经变得越来越容易),其他诸如人大、司法等部门也只有乖乖听命的份。高莺莺死后,竟然有公安、武警来抢夺尸体,其背后是怎样的权力在操纵这一切不难想见。蒲松龄感叹"覆盆之下多沉冤",我们这样的体制架构不就是在强化着一个个地方权力的"覆盆效应"么?当发生了冤情,当事人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能够减少这种"覆盆效应"的只有越级上访。这也可以解释何以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民众到京城上访最频繁的国度的事实。不过,当上访的处理因数量太大也不得不依赖掠夺型的官僚体制的时候,一切都只能是徒唤奈何了。
所以,疑窦重生的高莺莺事件能够一压四年绝非偶然。我们需要在体制上让这种每天都可能制造冤情并且压制申冤的"覆盆"变得透亮和透气,司法独立正是其中最要紧的环节。假如孙寅初们对于襄樊市检察院和法院毫无干预之权力,高天虎夫妇何至于投诉无门?假如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即便公安部门配合掩饰恶行,终不能通过检察院审查这一关。检察院反而要对于高莺莺的死因进行公正的调查,对于制造了这起惨案的犯罪人以及参与伪造死因结论者提起刑事控诉。不用说,法院在独立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也会以法律的逻辑来对于案件作出裁判,最终还原死者以正义。如此一来,襄樊市的天不就亮了么?
司法独立之外,新闻能够自由地对各种恶行加以揭露也至关重要。记得约翰逊博士曾经令人意外地说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人们属于野蛮人,他的理由是那时没有报纸,没有报纸就无法很好地传播知识。不过,他并未提及没有报纸带来的另外一个后果:恶行不能受到有效的揭露,于是权贵们愈发为所欲为,小民的处境便日益艰难。所以,没有报纸就没有文明的政治。当然,襄樊是有报纸的,不仅报纸,还有电视、电台,可是这些是真正的大众传媒么?不妨调查一下,所有这些媒体四年来可曾对于高莺莺事件有过任何报道?我们都知道,第一家报道该事件的是来自北京的《民主与法制时报》,而且还是在孙书记身陷囹圄之后才出现的。令人困惑的是,这种分明是特别有利于为非作歹的地方官员们欺上瞒下的,也就是说特别不利于中央了解地方实情的新闻管理模式却在近年来不断地强化,例如不允许所谓"异地监督",例如不久前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其中居然出现这样的条文: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高莺莺之死这样的突发事件,新闻媒体也必须听命于地方政府,可是地方政府的官员们不正是这起突发事件的制造者么?这不等于让陈世美"统一领导"有关秦香莲所遭遇突发事件的报道吗?那些把这样的条文硬塞进立法中的人们是何等用心?在这种上欺下瞒、左旋右抽的迷魂战法之下,党中央再英明,也无法避免闭目塞听的结局啊!
真相难求?不,在太多的情况下,真相就在我们眼前,只是我们自己闭上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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