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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新加坡:4人穿相同衣服…哼哼…犯法

 2006-07-19 07:2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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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話說,「在美國,法律沒說不可以做的都可以做,在新加坡,法律說可以做的才可以做,在中國,法律說可以不可以做的都不可以做。」大家都知道,新加坡是個嚴刑峻法的國家,不過這個法「嚴」到什麼程度,你可能像想不到。

在新加坡,穿同樣的衣服也可以算違法,這不是搞笑,是真實發生的事情。

* 白象T恤

2006年1月,萬國地鐵站開通。這本是一件極其普通的事,可是在新加坡卻極不普通。

萬國地鐵站位於新建成的東北地鐵線上。新捷運以乘客數量不夠為由,沒有在開通地鐵的同時啟用沿線的所有地鐵站,萬國地鐵站就是其中之一。當地居民對此不滿,利用各種途徑爭取開放該地鐵站,但是都沒有效果。

2005年8月底,在一個部長訪問該社區時,萬國地鐵站外出現了8個造型逗趣的紙板白象,諷刺萬國地鐵站是個精心設計但卻沒有實際用途、建好了卻不開放讓居民使用的「白象工程」。

豈料,這幾個紙板白象立刻被警方收走作為證物,並要調查是何人違法擺放這些白象。一石激起千層浪,警方小題大做的行為引起民眾極大反感,最後,只得不了了之。

但是,事件還沒有結束。

當地居民沒有放棄努力,繼續爭取使用該地鐵站的權利。終於,2006年1月,萬國地鐵站開通了。為此,幾個萊佛士女中學生精心設計了一款白象T恤,打算在開通當天售賣T恤籌款。

誰知,在開通的前一天,警方在聯合早報上刊登大篇幅文章,大大的標題警告人們,如果當天大家穿上同樣的T恤,當心你可能觸犯了法律!超過5人齊齊穿上亮相,若是有人看了不爽而投訴,警方就會介入調查。

有了警方的提醒,開通當天,幾個小女生的生意格外紅火,60件印有白象的黑色T恤被搶購一空。不過,沒有人斗膽穿上,免得掃興惹麻煩,大家只敢買來當紀念品。

* 集體穿褐衣

無獨有偶,最近,警方又在調查一起集體穿褐衣事件。該事件源於當地一份免費英文報今日報(Today)的專欄作家發表諷刺政府的文章。

6 月30日,博客寫手李建敏以Mr.Brown的名字在專欄發表文章《新加坡人對增長感到厭煩》,用幽默的方式對新加坡大選後各項生活費上漲的現象進行諷刺。文中說,就像超人注定要回歸一樣,我們的生活費(在大選後)也如期上漲了。如果大選前就宣布起價,就會影響我們的判斷力。

7月3日,新聞、通訊及藝術部長的秘書致函今日報,嚴詞批判Mr.Brown的文章。她指該文章嚴重歪曲了政府的各項政策,文章都是在宣泄個人不滿,而沒有給出任何建議和解決辦法。她說新加坡專欄作家不能反對政府。

之後,今日報封殺了Mr.Brown的專欄。

專欄的被封殺在網上引起極大反響,一時之間Mr.Brown成了各大論壇最熱門的帖子,絕大多數網民都不滿政府的做法,認為Mr.Brown不過是說出了大家的心裏話。

有的網民什麼也沒說,只是用大大的紅字寫出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2004年8月12日發表的一段講話:「我們的人民應該能自由地表達看法,追求與眾不同……我們的社會必須是開放包容的社會…..」

7月9日,一群年輕人以行動表達他們的不滿。當天大約30多人身穿褐色(英文Brown是褐色的意思)衣服於下午2點在政府大廈地鐵站以靜默的方式抗議政府扼殺言論自由的行為。根據海峽時報報導,他們多數介於20到30歲,三五成群,有的聊天,有的僅僅是站著。

不辭辛勞的警方又以涉嫌非法集會展開調查。

* 萬金油法律

根據新加坡法律,凡是超過4個人在一起為同一個目的做同一件事情沒有准證就可以構成「非法集會」。這條法律就像支萬金油,是否非法集會就看警方或政府想不想抓你。

大家在餐廳一起吃飯算不算非法集會?運動場大家一起踢足球算不算非法集會?按照它的定義,當然可以入罪。只不過當局不會這麼做而已。也就是說,算不算非法集會有很大的主觀因素,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這樣的法律不止一條。比如,懸掛布條沒有准證也是犯法。不過這一點連執政黨議員也未必清楚。

白沙—榜鵝集選區國會議員張有福就曾說過,「基層領袖並不知道張掛布條、海報等是須要申請准證的。他們張挂歡迎部長到訪的布條,其實都沒有向警方申請准證。」

張挂的布條如果是歡迎部長到訪的,沒有准證也不算犯法,如果布條上是其他內容,對不起,沒有准證就是犯法。

新加坡諸多此類界限模糊的法律就像一把把選在人民頭上的利劍,躲都躲不掉,政府看誰不順眼,要對付誰,簡直易如反掌。

這樣的政府是獨裁還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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