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黑龍江省原政協主席韓桂芝利用職務便利,為馬德等人在職務晉升、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受賄的款物共計人民幣702萬餘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去年12月15日對韓桂芝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韓桂芝死刑、緩期2年執行。
法院查明,韓桂芝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韓桂芝最終為何沒被判處死刑呢,法院向社會公布的理由是:韓供述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贓款全部追繳,認罪悔罪。
據燕趙都市報報導,中共法院對於這些貪官們的免死理由,大多類似。去年7月 20日,原綏化市委書記馬德賣官受賄603萬一案,一審判處死緩;去年3月16日,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畢玉璽受賄1304萬一案,一審判處死緩,都是這樣的理由。再往前的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1800多萬、河北省副省長叢福奎受賄930多萬,均被判處死緩,其理由同樣是這些。
報導指出,在多數公眾看來,法院公布給社會的貪官「免死」理由,總是感到像「霧裡看花」,模糊不清,既不透明也不具體,難以服眾。
貪官供述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其供述的是否事實?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在其案件的全部受賄額中如果僅佔很小的比例,能構成對其減輕量刑的理由嗎?
關於「贓款全部追繳」,也成為貪官免死的理由,更讓人感到疑惑。貪官們幾百萬、上千萬的巨額「贓款」是以什麼形式「全部追繳」的?他們貪污、受賄經過了幾年、十幾年的過程,案發後,又是怎麼在短時間內被「追繳」的?應向社會有所交待。
至於「認罪悔罪」也成為貪官免死的原因。在案發以後,貪官們的幾滴眼淚、一紙檢討,就可以算作「認罪悔罪」,但是,這種背景下的「悔罪認罪」,有多大的真實成分,誰又能說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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