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兩工程師王平貴、郝傳威與山西省電力公司隸屬單位《山西大恆房地產業發展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經勞動仲裁、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均判決兩工程師王平貴、郝傳威勝訴。
一審法院(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王、郝二人與被告山西大恆房地產業發展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妥善安置。
二、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告本人工資標準,結合七年工資變動情況支付原告九五年六月至0二年六月的工資。
二審法院2002年10月10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迎民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二、大恆房地產業發展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按有關規定支付王、郝九五年六月至今的取暖補貼、夏季防暑費用。
申請強制執行
王平貴、郝傳威於年1月8日向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經查山西大恆房地產業發展公司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其主管單位山西省電力公司未對其債權債務清算。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03)迎民初字第9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變更山西省電力公司為被執行人。
法院給王平貴、郝傳威執行了部分工資;終審判決至今又過了25個多月了,判決的核心部分--工作的妥善安置,被執行人山西省電力公司仍未執行。
2004年10月8日,迎澤區人民法院向山西省電力公司再此發出通知責令其在2004年10月13日前將因其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而被罰的6萬元罰款交到迎澤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對山西省電力公司進行了罰款(最大)處罰。終審判決至今執行不動。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已盡全力,執行不下去的阻力是:山西省電力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李援朝是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全國人大代表,他要是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法院對一個有違法行為的全國人大代表真的沒了辦法?那結論只能是全國人大代表比國家的法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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