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端被控殺妻
據齊魯晚報3日報導,1992年2月,黑龍江省塔河縣發生了一起凶殺案,丁志權的妻子被殺害在離家不遠的一條小路上。當晚,丁志權便被公安機關帶走瞭解情況。直到一個多月後,塔河縣公安局的偵查結論是,當天晚上丁志權回家後與妻子發生口角並廝打,丁妻向門外跑去,丁持匕首在後面追趕,在距其家北側40多米的巷道內將妻子追上並將其殺害。
但是,丁志權的妹妹丁志華認為,哥哥從小得了小兒麻痺症,雙腿殘疾,平常自己走路都有些費勁,根本無法實現公安局所說的追殺作案情節。另外丁志權也有當晚不在場的證人。
據晚報記者瞭解,提審丁志權的竟是塔河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家聯合組成的專案小組。丁志權的辯護律師王蘊華對公檢法如此聯合辦案提出了反對意見,因為這三家單位是應該互相制約的,聯合辦案是法律不允許的。
雖然在公安局的檢驗報告中至今都沒有發現凶器、血衣、指紋等重要證據,但大興安嶺中院根據塔河縣公檢法聯合專案組取得的丁志權的口供,於1993年7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丁志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丁志權表示他是實在受不了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才違心承認的。
* 找到真凶 丁志權家屬和律師卻遭逮捕
丁志權案上訴至黑龍江省高院後,因疑點重重被發回重審。
就在丁志權在塔河看守所羈押到第4年時,一個爆炸性的消息傳來,黑龍江某監獄一名叫張倫的犯人在獄中交代,是他殺了丁志權的妻子。張倫說,因在獄中得知少年犯罪只要坦白從寬,可以免除死刑,他受到思想教育才交代了這起殺人案的。作案那年他只有16歲,因到丁家搶劫遭到丁妻反抗於是將其殺害。
張倫的出現讓丁志權和家人無比興奮,但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等待他們的卻是一場厄運。
不久,妹妹丁志華和母親、律師王蘊華、塔河縣看守所管教吳海春突然相繼被捕。原來,塔河縣檢察院和公安局再度聯合審查,認為是丁志權和家人買通看守所管教吳海春和律師王蘊華,找人頂罪,於是,吳海春和王蘊華便找到了張倫並串了供。
* 公安機關一手策劃「串供」內幕
真凶的出現無異於給專案組一個響亮的耳光。為了證明斷案正確,公安機關知錯不改,非但不重申案情,反而威脅張倫,製造「串供」偽案。
據犯人張倫披露,塔河縣檢察院和公安局得知張倫承認自己是殺害丁妻的凶手後,多次提審了張倫,並威脅他不要說出此案是他做的。
張倫說,他本來是為了好好改造才交代了這起殺人案的,但卻被迫翻供,按照辦案人員的意思整了一個偽證,證明自己是與別人串供替丁志權頂罪。因張倫曾在塔河縣看守所關押過,知道幾個管教的名字,於是便隨便說了一個,而這個不走運的管教就是吳海春。接下來,張倫在辦案人員的「提醒」下指認了律師王蘊華。
大興安嶺中院第二次對丁志權作出判決,判決丁志權死刑,立即執行。
丁志權再次上訴,黑龍江省高院立即派人提審了張倫,認為張倫的口供與現場勘察吻合,張倫有重大嫌疑。此案再次被發還重審。
* 地方法院我行我素 再判丁志權無期
1998年,大興安嶺中院第三次作出判決,判決丁志權無期徒刑,黑龍江省高院也第三次發回重審。但從此丁志權的案子卻從此石沉大海,無人問津。丁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然而丁志權卻在看守所裡度過了11個春秋,他的家人為此奔波了十多年,被搞得傾家蕩產了。
11年間,丁志權的案子也已換了7位律師。最後這位律師寫信向黑龍江省政法委反映了丁的情況,在上級的執法監督下,丁志權終於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門,但他的釋放證上還是寫著「問題待查」。
* 誰為丁志權11年冤獄負責?
為什麼辦案人員知錯不改,在真凶已經招供的情況下仍執意認定丁志權是殺人凶手?有網友尖銳地指出其中原因:「中國存在很多大大小小的利益共同體,公檢法就是一個,如果公檢法承認自己抓錯了人、判錯了人,不僅參與者沒面子,受處分,就是他們的上級也會受到牽連,陞官無望。因此三家往往沆瀣一氣,將錯就錯,犧牲被冤屈者的利益,來保證他們的共同利益。」
丁志權案雖然在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中被報導,但僅限於報導丁志權的情況。當年參與辦案的公檢法聯合專案組應該為此承擔什麼責任?為何地方法院面對重重疑點和三次被發還重審都未能還當事人的清白?誰將為丁志權11年冤獄負責?等等觸及根本的問題都未提到。難怪有網友說「中央電臺天天報這些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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