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體制改革的進度和改革的範圍;
(二)當前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方向;
(三)黨政監督機制改革和社會各界、社會輿論對黨組織、政府部門的監督;
(四)中央下放給地方的立法權的範圍,經濟、金融權力的範圍;
(五)憲法修訂的範圍;
(六)憲法修訂中,關於保障私有財產的定義和範圍;
(七)黨政機構精簡、公務員體制改革方針;
(八)黨政幹部終身制,黨、政、人大、政協要輪流做滿三輪、四輪才休息的制度;
(九)公布幹部及其家屬經濟收入、資產來源的申報制度;
(十)民主黨派人士、無黨派人士擔任政府部門正職的問題;
(十一)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和實現市場經濟發展的關係;
(十二)國企職工被強行下崗、買斷工齡的合法性;
(十三)對農村、農業、農民方針、政策長期不能貫徹的原因;
(據國務院研究室、中組部調研組的一份報告披露:地、廳級以上幹部子女在農村工作的,不到萬分之二,在縣內農科所工作的只有萬分之三;在大學選修農林專業的不到萬分之二。副省、部級以上,包括已離退休高幹的家屬子女在縣、鄉從事農林業的,全國不到十五人。)
(又,某現職人大副委員長近期說:黨和政府最關注的是農業、農民問題,事實上這也是建國五十四年來最失敗的政策。要改革,最現實的樣板,就是六十年代臺灣土地改革的政策。)
(十四)當前社會風氣、道德敗壞、治安惡化和黨政部門腐敗的關係;
(十五)中央奉行獨立自主的外交方針,其中對日本方針軟弱、經濟先導;
(十六)中央反制台獨勢力的方針政策被動、軟弱:
(十七)處理社會各界申請集會、遊行、示威的批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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