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條例(草案)》取消了1990年《上海市計畫生育條例》中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應當有四年生育間隔的規定,並增加了人口出生預報制度。在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方面,實現了農村和城鎮的部分並軌。
《條例(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條件。原《條例》中規定「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對於較多不適用這一情形的再婚夫妻的再生育,原《條例》授權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特批。此次《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則將原來已在操作的屬於特批的再婚夫妻再生育條件予以了明確,使之透明和規範。
《條例(草案)》再生育條件: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2、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一方經有關部門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國務院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5、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一方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6、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7、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沒有兄弟且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4、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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